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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订环保条例:设环保资源专门保护机构

发布日期:2015-01-14 点击量:1161次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在今天结束的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获审议通过。值得关注的是,为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根据这一条款,在继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广东将有望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法院。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意义何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规处处长李如章告诉记者,“目前而言,我国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均按行政区划设置,而在处理跨行政区划污染时,由一个地方的法院进行审理可能就面临一些困难。设跨行政区划专审机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此次提交审议的修改二稿的第十九条规定:“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审理跨行政区划环境污染案件。”

    “该条对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推进我省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是落实环境保护制度、严格环境法律责任的新举措、新探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认为这一条规定很重要,给予了充分肯定。

    广东省人大法工委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通过立法推行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利于以法律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因此,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李如章说。

    记者了解到,鉴于这一条款对广东环境保护工作和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因此,此次会议先对该条进行了单独表决,在获得表决通过后,常委会全体会议才继续就修改二稿进行了表决,并获得通过。

    此前有人大代表提出,现在企业瞒报排污情况的现象很严重,在暗地里排污,瞒报拒报漏报排污情况,有意隐瞒环保信息,外部监督难以作为。对此,修改二稿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它防治污染的情况,不得谎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修改二稿还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此外,为强化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查处,防止“以罚代刑”,修改二稿还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修改二稿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指出,“按日加罚”的违法成本很高,实际上是可以达到倾家荡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