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杭州市“三会”携手星韬律所举办《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座谈会

发布日期:2012-09-24 点击量:2173次

    2012年9月6日下午,杭州市“三会”携手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在杭州西溪海外海宾馆三楼海港明珠厅举办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座谈会,为“三会”的会员企业提供了一场免费的法律培训讲座。

    座谈会当天有包括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杭州千岛湖啤酒有限公司等21家杭城知名企业的35位代表到会参加。会议由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陆容副主任主持,杭州市“三会”秘书长金鑑敏、办公室主任徐丹平、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楼韬律师、副主任张永强律师也一并出席了本次会议。会上,金秘书长热情地介绍了星韬所的基本情况,强调“三会”和星韬所都一直致力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并希望借此座谈会的机会,将会员单位之间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共谋发展。星韬所楼韬律师则重点和与会代表分享了企业“预防在先、防范在前”的整体经营法律风险防控的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关法律问题适用的解释》系最高院最新出台的关于买卖合同相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共分八个部分,46个条款,主要包括了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标的物检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次座谈会星韬所派出了十人专业律师团队为到会企业代表解读司法解释,首先,柳杨律师从“司法解释出台了哪些内容、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以及企业应该做好哪些应对”三个问题入手,为与会代表进行了重点解析;之后,苏小为律师为与会代表重点讲解了“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形象的说明了哪些该赔、哪些不该赔,给企业实际经营提出了相关建议;紧接着李洺胤律师则以一个案例出发,就违约责任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进行了专题补充。

    座谈会的后半程,全体与会人员对买卖合同法律实务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与会的企业代表都积极地提出了他们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星韬律师团队则在会上耐心、专业地为各位企业代表答疑解惑,并有针对性地为企业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座谈会历时3个多小时,气氛热烈、内容务实。星韬所张永强常务副主任为会议作了精彩的小结,并表示星韬所将一如既往地履行好“三会”法律服务平台的职责,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专业法律服务。座谈会得到与会企业代表的好评,并圆满结束。

 

附:部分企业问题及解答(出于对会员企业相关信息的保密,选摘问题不注明来源企业)

    【问题一】:作为卖方,买受人签收的快递单是否可以作为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

    解答:由于该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在卖方,首先应证明双方之间此前的交易习惯,即多采用快递发货的形式进行交易;其次要确保快递单上注明了内件的具体产品信息,证明内件和描述一致;最后还要确认在快递单上签收人的身份,即是否有效授权或可以构成表见代理等。

    【问题二】:为什么普通发票的证明力高于增值税发票?作为买受人,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更为有利?

    解答:实际操作中,增值税发票的提前开具并进行抵扣是较为常见的情况,而使用普通发票进行结算的情况下,一般都会采取先付款后开票的方式,因此,司法解释也尊重市场交易习惯,并结合相关实践操作,对两种发票的证明力作出了相应的安排。作为买受人,在签署合同时应争取约定为“先开票后付款”,若特殊情况下需要先行付款的,应注意收款手续的办理及相关凭据的保管工作,特别是现金支付的情形,在付款的同时必须要拿到对方收款人签收的收条等有效凭证。

    【问题三】:实践中,名为预付款,实为定金,法院会如何认定?

    解答: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相关规定,要产生“定金”双倍返还或没收的法律后果必须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其他比如预付款、订金、押金等的表述,都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预付款,则一旦双方产生纠纷,收受该款项的一方无权没收,支付该款项的一方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故建议企业在约定定金时,必须明确使用“定金”概念,且金额不得高于合同标的的20%,同时必须实际交付。

 责任编辑: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