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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效力小析

发布日期:2012-09-18 点击量:2187次

    目前我国企业间的借贷在审判当中一般是以无效来进行判决,但是随着当前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借贷越来越多,各企业通过相互借贷来促进发展也成为一种较常见的现象,若将企业间的借贷行为一概划归为无效,本人认为不是很妥。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名为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资金借贷等。当今社会,企业为了快速融资,向别的企业借款往往成了最快捷有效的方法。

一、效力依据

    目前法院在审理企业间借贷效力时判决无效时,基本是依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而其中的有关金融法规是指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根据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而该法并没有对企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规定。该法解释(一)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对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司法的方式予以一定的强制性规定。

    而可能涉及到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的相关行政法规,如:《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等而制定的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制定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但该法并未规定其他企业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果是银行金融机构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也只是按照该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罚。同理,如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这一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的也是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样没有未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

二、相关法律支持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从此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公司是可以借钱给“他人”的,只要不违反公司的章程规定即可。而对于“他人”也应当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们也应当作出企业间的借贷不会当然无效的结论。

三、结论

    笔者认为,企业间的借贷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民间资金的利用率,方便企业间的融资发展,其中的便利性给很多企业带来了新的生存发展机会,应当予以支持,在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有效。且借贷关系应属于合同关系,应有私法进行调整,而私法自治也是我国的法律精神,只要不违反当时人的意志、不违反法律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则应当认定为一个有效的合同。

    当然,目前各界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看法仍然不统一,这还是需要日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来予以解决。  

责任编辑: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