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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理念下的律师队伍建设

发布日期:2015-02-06 点击量:1645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张煜琪

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我党第一次在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的问题,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是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专门决定,然而贯彻全会精神、建设法治中国归根到底是对法律工作者提出的新要求。律师作为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在此进程中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必然离不开律师队伍的建设,律师队伍执业道德亦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环。作为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无论是非强制性的律师执业道德还是具有惩罚性、强制性的道德准则,都对律师队伍的整体建设和整体形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对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笔者结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谈谈对于在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律师执业道德建设的浅见。

律师在处理法律实务的第一步接触到的必是委托方,律师的工作是通过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谋求利益从而满足委托人的诉求,但是律师在接触当事人的过程中也许会出于利益、人情等方面的考虑,不惜以身试法,利用自身身份为当事人通风报信、提供虚假证据、引诱其规避法律等等。

更有甚者,律师利用自己精通法律业务的优势铤而走险。律师不仅仅是接受委托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身上更是肩负着为民众普法、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无可厚非,但是自身的所作所为一定要限制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又如,近来浙江某律所律师,由于接收的当事人案件较为繁杂,最后竟采取私刻法院公章、制作虚假判决书的方法欺骗当事人。如此行径,损害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权益,更对律师事务所、整个律师行业以至于整个法律队伍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如若律师队伍中的每一个体都无法肩负法律人之责任,律师队伍建设更无从谈起。

     社会的任何一种职业都有相应的规范和职业准则,作为律师行业,在严格遵守一般行业同样要遵守法律法规同时,还用更加严格的职业纪律规范约束自身的行为。每一位律师不仅主动地以执业道德来约束规范自己的行为,更要在自己所处的职位上坚守职业道德的准则,从而点及面地影响整律师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