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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美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5-02-10 点击量:2576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洪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练晓新,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美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华盖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4日,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媒体资产管理软件及图像处理软件、图像制作、公司形象设计,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版权代理、销售自产产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010年9月20日,GETTY公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J.L××hamIII在华盛顿州公证人Je××eryA.K××g面前签署了《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并在该授权书上加盖GETTY公司印章。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为: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GettyImagesChina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亦即本案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原告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上述《确认授权书》的附件A载明了图片的品牌,其中包括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

  华盛顿州公证人Je××eryA.K××g出具证明:“Jo××La××am作为GETTYIMAGES,INC.的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在我面前签字,其执行前述公司文件内容之行为是其自由,自愿之行为,且应视为其公司行为。其为公司正式任命并有权执行公司文件内容并有权加盖公司印章。”

  2010年9月30日,美国华盛顿州州务卿SAMREED出具201006209号《证明》,证明Je××eryA.K××g于2008年12月8日被任命为华盛顿州公证人,任期至2012年12月9日,因此有权在该期限内作为公证人就书面契约和文件进行确认。

  上述证明经美国国务院出具11000101-5号证明,载明:“敬启者:本人特此证明所附文件加盖了华盛顿州公章,并且该公章属实。于2010年10月1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本人,希拉里·克林顿,国务卿,特此加盖国务院印章并由上述部门助理认证官代为签名,以资证明。”该证明上美国国务院的印章和助理认证官PATRICKO.HATCHETT的签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二等秘书兼领事刘颖认证属实。

  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证明前面的文件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并证明所附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相符。

  GET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刊出了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图片一张,该图片的编号为83538409,标题为“SleepingtoddlerarmsraisedupwithaTeddybear”,摄影师为La××en××Mo××eret,授权许可类型为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RM,版权所有为1995-2013。该图片左上角标注“gettyimages?”水印,其版权申明处载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

  原告曾与深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许可深圳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DV113029A图片一张,图像尺寸为48MB,授权日期为2009年6月9日,使用费为人民币11520元;此外,原告还与某某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签订了《“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许可某某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三张,授权日期为2009年5月15日,使用费为人民币30000元。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2010)大中证民字第591号公证书证明前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招商银行的《收款回执》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同时,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2013年7月22日,原告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在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在公证员于某和公证员助理曲某面前,操作公证处的计算机,在桌面创建文件夹“MPE寝具”,然后通过ADSL方式打开浏览器,清除浏览记录,进入http://e.weibo.com/mpeqinju,打开新页面,点击“原创”并打开相应的页面,将相关的页面截图保存于上述文件夹中;进入http://bcainfo.miitbeian.gov.cn,打开新页面,在“网站域名”处输入“mpebedding.com”,将有关查询结果截图保存于上述文件中;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a,打开新页面,在搜索框内输入系列图片编号,并截图保存于上述文件夹中,最后,将“MPE寝具”内容刻入光盘附于公证书后,光盘记载内容与现场实际操作的情况相符。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据此出具(2013)大中证经字第1662号《公证书》。“MPE寝具”新浪官方认证微博为深圳市美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企业微博中,被告美亚公司注明其行业为“家居装饰-其他”。该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11:59发布的关于“睡眠比例比睡眠时间更重要”话题中使用了配图一张,该图片与原告主张保护的涉案图片基本一致。

  另查,被告美亚公司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成立于2001年6月14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若无相反证据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在本案中,GET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上刊登了编号为83538409,标题为SleepingtoddlerarmsraisedupwithaTeddybear的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图片一张,该图片系摄影作品,在图片上标注了“gettyimages?”水印,并对该图片的版权进行了申明。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认定GETTY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被告认为原告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依据GETTY公司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有权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对于被告认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诉请保护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被告美亚公司的官方微博主页上显示被告的公司名称及联系方式,这些信息均直接指向被告,被告是该微博的直接受益人。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没有被告的委托、协助,他人无理由亦无必要无偿为被告进行宣传,故在被告并未提交任何相反的证据证明该微博系其他公司或他人所经营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的新浪微博系被告所有的。被告系该微博的直接受益人,该微博的一则话题中使用的一张图片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图片基本一致,被告未经GETTY公司或原告许可,在其微博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对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和使用,侵犯了原告就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图片、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美亚公司在庭审前提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并提交《美亚实业微博与微信运营服务合同》(复印件)、《补充协议》作为理由和依据请求本院追加案外人广州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某某广告公司”)为第三人并由其承担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案外人经被告授权为其运营微博,双方约定由被告验收后发布信息,且涉案的微博中并未出现案外人某某广告公司,可认定涉案微博的受益方为被告美亚公司。同时,被告提交的《美亚实业微博与微信运营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系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的效力具有相对性,被告与案外人某某广告公司的纠纷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所以被告的该项追加申请,原审法院当庭予以驳回。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金额,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美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二、被告深圳市美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美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美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不需上诉人承担任何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仅以法院自己调查的事实来判决,没有以原告提出的证据来认定事实。l、本案争议的图片仅仅是很普通的一张图片,被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图片具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特征,一审法院就认定为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种做法过于草率。2、这图片是GET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上刊出的一张图片,摄影师为La××en××Mo××etet。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的作品,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其产生著作权,不论其发表与否。而外国人的作品是自首次出版之日其受保护。外国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才受中国法保护。被上诉人就这方面也完全没有举证。二、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著作权法规定己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于刊登作品时附带声明不得转载外,其他刊物可以作为资料刊登。这种做法是没有侵害作者的著作权的,也是法律赋予公民合理使用权的一种体现。但一审法院却认定是侵犯了知识产权。所以上诉人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图片。但是上诉人也是有疏忽的一个地方,就是应该标明作者和向作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因为这是第三人广州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诉人与第三人广州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也有服务合同约定由第三人提供材料来运作上诉人的微博,所以上诉人也没细心查看。这也存在一定失误。但不应该以此认定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的知识产权。三、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本案是由第三人广州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片,应当追加第三人广州市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以便查清事实,但一审遗漏了当事人,程序完全违法。

  被上诉人华盖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GETTY公司在其中文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刊出了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图片一张,该图片的编号为83538409,标题为“SleepingtoddlerarmsraisedupwithaTeddybear”,摄影师为La××en××Mo××eret,授权许可类型为特定使用范围版权图片RM,版权所有为1995-2013。该图片左上角标注“gettyimages?”水印,其版权申明处载明:“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GettyImages,Inc.在给华盖公司的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授权的图片品牌,其中包括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

  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华盖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本案,请求法院判令: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微博使用的侵权图片;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3、赔偿原告律师费支出30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为:1、GettyImages,Inc.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2、上诉人美亚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使用;3、上诉人美亚公司追加当事人申请是否成立。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直接在images.cn网站上展示,images.cn网站相关声明表明GettyImages,Inc.公司对涉案相关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GettyImages,Inc.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美亚公司对GettyImages,Inc.公司是否具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提出质疑,因华盖公司已就其权属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且具有合理性,美亚公司未提交足够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美亚公司提出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GettyImages,Inc.向华盖公司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Inc.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附件A中显示有Photographer’sChoice品牌。同时,GettyImages,Inc.在其网站上刊登的编号为83538409的图片明确标明其品牌为Photographer’sChoice。本院认为,GettyImages,Inc.对华盖公司的授权中包括涉案图片。美亚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

  针对争议焦点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情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作品法定许可情形。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法定许可主要出于公共利益、市场公平角度考虑,本案美亚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既不是出于非营利的教育目的也非公共利益、市场公平考虑,而是属于商业性目的使用,故美亚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情形,美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三,美亚公司虽然与案外人果然公司签订了《美亚实业微博与微信运营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但是该合同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且华盖公司也明确放弃在本案中对案外人果然公司主张权利,故美亚公司与案外人某某广告公司的纠纷可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原审法院驳回了美亚公司的该项申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美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美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祝建军

   代理审判员 邹 雯

   代理审判员 陈 洋

   二0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许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