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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笼沉尸”案第四次开庭 铁笼和尸体找到了,主犯仍坚称“人已经放了”
发布日期:2015-02-12 点击量:2914次
一个身高180厘米,体重近200斤的内蒙古商人,被人塞进不足1立方米的铁笼,从百米高的大桥上,直接抛进了位于青田县的滩坑水库尸沉水底。 这起骇人听闻的命案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公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胡某等人为催讨巨额债务,将被害人张某非法拘禁,并连人带铁笼扔进水库。 然而,面对这样的指控,胡某矢口否认,声称在桥上已将张某释放。甚至在杭州警方历时2年从83米深的水底将张某的尸体打捞上来后,胡某仍坚持这种说法。 昨天,杭州中院第四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对尸体成功起获后取得的DNA鉴定意见,以及法院调取的新证据进行出示与质证. 赎金给了不少,商人没回来
被害人张某与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胡某,一直有频繁的资金拆借往来。2010年,张某以企业运作为由,向胡某借款2650万元,另外还有其他大额赌债。 但这些钱,张某有借无还。2012年6月10日,胡某指示孙某、李某等人将张某控制,带到温州。与此同时,胡某联系张某家属,索要5000万元赎金。 张某家属报案后,警方随即展开侦查,并对胡某进行追踪。然而,胡某反侦查意识很强,将看管张某的地点从温州转到青田。在张某“失踪”的40多天里,胡某多次联系张某家属,催讨钱款。为了救人,家属东拼西凑陆续支付给胡某近千万元(其中620万元已查实),并承诺会继续凑钱。 赎金给了不少,张某却终究没能回家。 公诉机关查明,2012年8月31日晚,胡某、张某宣、金某将张某带到青田方山乡松树下村,关入事先准备好的铁笼,之后驾车至青田县滩坑水库。次日凌晨,胡某等三人一起将关在铁笼中的张某,从北山大桥上推入滩坑水库中。 直至2013年2月27日,胡某才被抓获归案。此后,张某宣、金某等也悉数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胡某、张某宣、金某涉嫌非法拘禁、故意杀人两项罪名,傅某等其余6人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名。
被告人供述不一 主谋仍坚称“把人放了” “在2014年6月18日的庭审中,你说把张某在北山大桥上放掉了,今天又是什么说法?”庭审中,公诉人首先对胡某进行讯问。 “打捞起来的尸体与我无关,就是‘放掉了’。”胡某淡定地回答。他坚称,当天晚上他只是叫金某把张某转移一下,在桥上就释放了人质。 之后,张某宣被带上法庭。相比胡某的淡定,张某宣显得有些吱吱唔唔,甚至很多说辞都飘忽不定。 张某宣说,当天他开车到北山大桥上,然后下车,本来想吓唬吓唬张某。“我就是把铁笼上包裹的遮雨布拉了一下,手触碰过铁笼,但只是拉了一下布,其他什么也没做。” “拉遮雨布后你看到什么?”公诉人问。 “什么也没看到、没听到。布拉了一下,没有拉掉,笼子到下面去了。” “哪个下面?桥下,车下,还是路面?”公诉人继续问。 “水库下面。”张某宣回答,谁弄下去的,真不知道,但胡某是在边上。 针对张某宣的这些回答,公诉人追问:“第一次庭审中,你也说‘把人释放了’,而今天你说‘掉下去了’,为什么前后说法不一样?” …… 在公诉人一连串的发问后,张某宣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他承认当时是因为尸体没有找到,心存侥幸,才说了“把人释放了”这样的话。 其实,随着被害人尸体被打捞出水,心理发生变化的,不止张某宣一个。昨天,金某也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金某说,他把车子开到北山大桥后,停车,胡某让他搭把手,把笼子抬起来架在车和桥的栏杆上,但此时因为车子没拉手刹,溜坡了,他就进入车内拉手刹。就在这时,他听见“嘭”的一声,等再回头看,铁笼已经不见了,“当时,胡某和张某宣是一左一右站在旁边。”金某说,当胡某让他抬一下铁笼时,他就意识到笼子是要扔进水里的。 而其余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均无异议。 生前入水还是死后入水? “被告人胡某、张某宣、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人认为,尽管被告人胡某仍辩称已将被害人在桥上释放,但这个辩解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并且与现有证据相矛盾。胡某所作辩解仅是其一面之词,不足采信,同时表明他时至今日仍拒不认罪、拒不悔罪的态度。 “大家可以回顾一下案发现场。胡某之所以选择了北山大桥这一地点作案,就是因为看中了水库这一有利地理环境,沿水库一带道路曲折,人迹罕至。事实证明,被告人的侥幸是有一定基础的,那就是水库深不见底。”公诉人认为,胡某等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 胡某的辩护人则坚持,胡某故意杀人不成立,“首先是没有动机,拘禁的目的是为了讨债,不是杀人,而期间也确实要回了一部分钱,如果杀了张某,后续的钱没办法要回来。其次,如果要杀张某,胡某也不会为他购买床铺和药等物品。”辩护人认为,尽管已找到张某的尸体,但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究竟生前入水还是死后入水,尚不清楚。” 辩护人提出,张某患有严重糖尿病,服药不及时也有可能死亡,如果他活着,在将铁笼扔进水库时,不可能不呼喊,但几名被告人都说没有听到声音,因此不能排除各种合理怀疑。 对此,公诉人反驳说,根据供词,在运送张某中途,铁笼的遮雨布曾经松开,胡某下车重新包过,期间张某要求喝水,此时张某还是活着的。从青田方山乡松树下村到案发地点不过一个小时,张某尸体表面没有任何伤痕,也没有机械性窒息的迹象,不可能突发死亡,由此也可以推断,在推入水库前应该是存活状态。至于法医鉴定意见为“死因不明”,是因为事发至打捞上尸体有两年多时间,法医持保留态度是审慎的。 至于张某宣和金某,公诉人认为,虽然张某宣、金某在铁证面前,放弃侥幸心理,承认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把被害人释放”为完全虚假,但张某宣在法庭上否认其直接参与杀害张某,也表明了他拒不认罪的态度。而金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比照胡某和张某宣,建议从轻处罚。 据悉,本案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尸体起获后首次开庭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因北山大桥客观环境、打捞技术等因素,尽管公安机关多次组织打捞,但被害人张某的尸体一直未能找到。胡某也一直不承认是自己杀害了张某。 尽管胡某否认,但张某宣、金某均交代了将关在铁笼中的张某从北山大桥推入滩坑水库的经过,前后供述稳定。 杭州中院于2014年6月18日、8月22日、9月24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三次庭审中,胡某始终否认将张某连人带笼推入水库。而曾多次作出有罪供述的金某、张某宣也突然翻供,声称将张某带至北山大桥上后,按照胡某的指令,释放了张某。三人的辩护人也为他们进行了无罪辩护,认为本案缺失核心客观证据,即被害人尸体及铁笼。 为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努力完善证据体系,2014年10月20日,法庭重启尸体搜寻、打捞工作。 2014年12月28日,警方基本确定了疑似张某尸体的位置;2015年1月5日,警方在水下提取了DNA检材,经过鉴定,就是张某的尸体;2015年1月6日,被害人尸体连同铁笼被打捞出水。 昨天,庭审质证环节,公诉人现场出示了关押张某的铁笼。那是一个60cm×60cm×70cm的笼子,因在水下浸泡了两年多,已严重锈蚀。公诉人还当庭播放了打捞过程,画面着实令人震惊。不过,面对这样的“铁证”,胡某还是坚称自己没有杀害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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