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完善

发布日期:2015-02-12 点击量:1826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丰骏杭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在《引渡法》中的明确规定是我国引渡制度的一大进步,但该法没有就这个原则确立任何的例外,没有规定哪些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政治犯罪来防止该原则滥用,不符合国际引渡制度的最新发展潮流,也不符合我国已经签订的一些国际条约的原则,是一大遗憾,应当进行完善。

对此适宜采用排除法,将有关灭种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劫持航空器罪、侵犯国际保护人员罪等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

实际上在我国所缔结的双边条约和参加的多边条约,已有这样的做法。如《中国和泰国引渡条约》规定,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方提出的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的可以不引渡,但“政治犯罪不应包括杀合伙企图谋杀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其他家庭成员”。因此,建议在《引渡法》第八条中第三款“因政治原因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力的”之后加入但书条款,“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不认为是政治犯罪除外。”

另外,我国关于“政治犯罪”概念的表述一直不够一致。从我国同外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以及国内的有关规定中, 可以看到我国五种关于政治犯罪的表述方式。如“犯罪具有政治性质”( 《中波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因为政治原因的犯罪”(1992 年(《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治犯罪或与之有关的犯罪”((中国和土耳其民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政治性质的犯罪”(《中罗引渡条约》), 以及“政治犯罪”,这在中国第一个引渡条约——《中泰引渡条约》中出现, 在现在的《引渡法》中也采用了这一表述。这种演变过程应该说是个进步, 也符合国际潮流。但问题是, 我国奉行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准则是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 因而《引渡法》的规定不能说统一了我国对“政治犯罪”这个概念的表述, 在涉及不同的国家时,还要按照双边条约所规定的字面意义去做。虽然,到目前为止没有关于字面争论的先例, 但是对于不同的表述, 在一定程度上讲, 各自的意义应该是有差异的。这就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了伏笔。因而建议可否逐步修订这些双边条约, 统一以“政治犯罪” 文字代替各种表述, 使得对于不同国家的引渡请求能有统一的审查标准,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