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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律师与法官的良性互动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5-02-25 点击量:1574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王嘉明

自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以来,围绕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制度,让公民在每个个案中都能体会到公平正义也成了时代的主旋律。而法官和律师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两个重要角色,已成为构建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如何构建两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法律关系,既是新时期司法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法官和律师虽然职业不同,但同受法律教育,同说法律语言,在根本上是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彼此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实现良性互动,共同维护中国之法制。但事实上,两者的关系并不和谐,存在各种各样的困局。

一、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困局

(一)双方在根本利益上的有所不同

法官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下属于一个居中裁判者,其职责是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判,追求的是法律的正确使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当然,律师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但在个案中更多可能考虑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存在利益勾结和输送

在中国的现代社会,很注重关系。而法官和律师因为在工作中的频繁接触也为双方建立关系有了现实基础。有的律师就认为要赢关系必须和法官搞好关系,想方设法的找关系,没能去真正研究案情,从案件本身着手;而有的法官则因为感觉自身工作能力、强度与律师相差无几,但是收入却远远不如律师而产生心态失衡,进而导致与律师的利益勾结,放任自己贪污受贿、枉法裁判。

(三)双方存在不信任感,互不支持

部分法官对律师行业存在轻视的心理,认为律师是典型的追求利益者,唯利是图,对其不信任。在工作中表现出爱理不理、随意打断和限制律师发言,妨碍律师正当履职;部分律师则缺乏对司法权威应有的尊重,或指责、诋毁法官,或无视法庭纪律。双方的不信任感较为强烈,经常出现相互拆台、互设障碍的行为。

上述这些现象不但严重影响了法官、律师的职业形象,而且造成对司法秩序的严重损害,严重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感。上述的种种问题的存在当然是个别现象,但其反映出的问题不容忽视。法官和律师不应是利益共同体,而应是职业共同体。

二、法官和律师的应然状态

1、相互独立的平等关系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任何外来干预。其中的外来干预也包括律师的干涉。同时,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也必须保持独立。《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些权利的赋予,都是为了保障律师执业的独立性。法官与律师相互独立,才能做到相互监督。

2、互相尊重的职业关系

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律师和法官理应相互尊重。法官对律师的尊重首先体现在法庭上。在法庭上,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的代理及辩论意见,仔细分析其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及材料,不随意限制律师的发言,不武断的得出自己的结论从而完全不在意律师的发言。此外,法官对律师享有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尊严要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对法官的尊重则体现在对法官审判和法院裁判结果的尊重,不能散布损害法官或法院声誉的言语,做出有损司法权威的行为。

3、相互监督的制约关系

律师对法官的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因为律师本身掌握法律知识、参与诉讼,对于在办案中法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是最为清楚的。律师对法官的监督,本质上属于权力制约,防止法官枉法裁判。而法官对律师的监督,则主要体现在对律师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恪守职业道德、是否做出违法行为等。

三、建立律师和法官的良性互动的思考

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但两者的关系也应不是对抗,而是包容和交流。法官和律师虽在法律活动中扮演不同角色,应在各自职业中同守一条底线,共担一份责任,实现良性互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切入,共建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

1、建立法官与律师学术交流的制度

笔者认为,可以以各省、市的律师协会为桥梁,定期组织法官和律师就本地区重大热点问题、疑难案件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同时,鼓励广大法官和律师参加区域性或全国性法学学术研讨会,增进法官与律师、法学学者间的学术交流。将这一制度长久发展下去将有效构建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

2、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遴选法官的制度

从优秀的律师中遴选法官,有利于推动法官与律师法律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也能有效的防治司法腐败。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让律师体会当法官的不易,更容易理解法官的做事方式,理解法官的难处。还能将律师队伍的一些思想传达给法官,这样能做到双方的互相沟通和尊重。

3、严格贯彻落实审判、裁判文书公开化。在“官本位”的社会环境下,法官掌握审判权,当事人理所当然认为法官的权利很大,掌握着自身的命运,也难免会谋求通过律师与法官建立不正当关系,以此来谋求诉讼利益。而在严格贯彻落实审判、裁判文书公开后,社会、个人就对法院审判、法官裁判及律师代理形成一种社会监督,笔者有理由相信在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下,任何枉法裁判、权钱交易都会受到杜绝,从而建立起良性的互动机制。

结语:法官和律师的是法律活动中最活跃的两个职业,正是法官和律师用共同努力才推动着司法活动的有效运作。笔者相信只要规范并实现法官和律师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必将有利于法官实现裁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律师实现自身职业价值。这对我们社会而言有利于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对国家而言,这也必然会促使我国“依法治国”目标得以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