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5-02-25 点击量:2157次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晋民终字第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里志,本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鹏,山西百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毅,山西百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本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骏,山西成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毕文龙,山西成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爱晚公司代理人赵鹏、赵毅与新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林,代理人王晓骏、毕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2013年11月11日,爱晚公司与新景公司就爱晚城郊森林公园明仙沟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承包事宜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景公司在接到爱晚公司施工图后20天内进场筹备,计划施工作业时间18个月,2014年3月1日开工,2015年8月30日竣工;本合同签订后,新景公司需支付保证金500万元,其中汇付爱晚公司账户300万元,支付本工程项目设计费200万元;爱晚公司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新景公司停工、误工等损失的,应由爱晚公司承担新景公司实际经济损失,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每天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爱晚公司应提前做好本项目主项审批等相关工作,不影响新进新景公司进场施工日期,同时做好施工进场的三通(水、电、路)。在此前的2013年10月29日爱晚公司与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公司)就爱晚城郊森林公园明仙沟景观绿化工程设计项目签订了一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本项目设计费总价200万元,总体规划效果设计完成且经爱晚公司批准十日后,爱晚公司支付设计费的30%,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完成后付至总设计费的80%,其余20%待工程竣工后7日内结清。爱晚公司、新景公司均在上述设计合同上备注上述设计费由新景公司承担。2013年11月11日新景公司依合同约定支付了爱晚公司施工保证金300万元,支付爱晚公司工程往来款200万元,2013年12月22日和2014年2月20日,新景公司分别支付嘉泽公司设计费60万元、65万元。2014年2月20日,爱晚公司收到嘉泽公司施工图五套,预算书及光盘各一份,并出具了收条。2014年3月1日,新景公司进场施工时发现爱晚公司未做好三通(水、电、路)准备工作,施工区域有较多坟墓、树木、还有厂房、养殖场及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由当地村民设置路障阻挠新景公司进入施工场地,致使新景公司无法进场施工。新景公司多次要求爱晚公司做好施工现场的准备工作,均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爱晚公司退还保证金300万元,工程往来款200万元,设计费125万元,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4.1517万元,逾期付款利息15.9375万元,经济损失20万元,共计675.0892万元。
太原中院认为,新景公司与爱晚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新景公司支付保证金、工程往来款及设计费后,因爱晚公司未能如约做好三通(水、电、路)等准备工作,致使新景公司无法进场施工。爱晚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其收到的保证金、工程往来款理应返还,新景公司为工程支付的设计费应由爱晚公司承担,并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鉴于双方所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该合同应依法解除。爱晚公司提出反诉后,中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其撤回反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被告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625万元(保证金300万元、工程往来款200万元、设计费125万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2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计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按撤诉处理。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57元(诉讼费5905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57元,被告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反诉费1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爱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一审程序错误,在开通前三天未通知爱晚公司的情况下缺席审理。2、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应以裁定处理,但一审以判决形式处理爱晚公司诉请。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新景公司未按约定进场施工违约在先,爱晚公司不应成承担违约责任。(2)爱晚公司与新景公司没有200万元往来款,这200万元是新景公司陶丽娟与爱晚公司郑里志的个人资金往来,与本案无关。(3)新景公司向案外人嘉泽公司支付125万元设计费是新景公司单方自愿行为与爱晚公司无关,不应由爱晚公司负担。(4)一审判决爱晚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错误。违约方是新景公司,未按约如期进场施工,爱晚公司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何谈逾期付款损失。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新景公司答辩称,本案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错误,之所以缺席判决是因为中院屡次通知爱晚公司开庭,爱晚公司均拒收传票且不到庭应诉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出庭的被告,可缺席审理。新景公司在与爱晚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就依约向爱晚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工程往来款200万元,设计费125万元,共计625万元,此外,新景公司还组织人员、机械、设备进场筹备开工事宜,并租赁厂房、工房调配工程技术人员准备施工,但爱晚公司直至今日仍未按约定履行三通义务,即通水、通电、通路等清场工作,在施工地面仍然存在厂房、坟地、垃圾堆等,致使新景公司无法进场施工,故爱晚公司具有明显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按法律规定退还保证金300万元,工程往来款200万元,设计费125万元,共计625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爱晚公司所称工程往来款200万元与设计费125万元与本案无关的观点不成立,该两笔费用均为本案新景公司为履行施工合同而支付的费用,理应由爱晚公司偿还。综上,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合法,法院是否依法通知爱晚公司应诉;2、何方为违约方;3、200万元工程往来款是否应由爱晚公司返还新景公司;4、125万元设计费是否应由爱晚公司承担;5、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是否应由爱晚公司承担。根据卷中证据可以证明,一审法院曾于2014年7月9日、2014年8月21日、2014年10月9日三次通过传票通知双方开庭。在2014年8月18日给爱晚公司(郑里志)的EMS回执上记载“拒收(本人要去法院取)”,2014年9月23日EMS回执上记载“电话联系本人拒收”,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一审法院已依法传唤爱晚公司,在爱晚公司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可缺席审理,一审判决反诉人爱晚公司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其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新景公司在与爱晚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在新景公司依约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后,爱晚公司未按约履行三通义务,施工现场仍然存在厂房、坟地、垃圾堆等障碍物,致使新景公司进场施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爱晚公司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新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以支持。200万元工程往来款系新景公司按爱晚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里志指示交付其个人账户,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款为郑里志与新景公司的个人债务,根据目前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应认定为保证金,合同解除该款及保证金300万元应返还新景公司。新景公司为履行合同向案外人嘉泽公司支付125万元设计费,在因爱晚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后,爱晚公司应返还新景公司。上述款项合计625万元,爱晚公司除返还外还应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爱晚公司认为不应承担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67元由世纪爱晚山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凯
审 判 员 任君虹
代理审判员 宋 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