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正文

文章正文XINGTAO.CN

《航道法》3月1日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5-02-28 点击量:1148次

来源: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  昨日从长江航道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3月1日将正式施行,届时长江航道资源遭受任意破坏的局面将得到有效遏制,“黄金水道”终于有了法律保护伞。

    据长江航道局介绍,当前长江上部分地方桥梁、码头、水坝等基础设施建设缺乏长远规划,造成航道水深、桥梁高度不一致,影响船舶通航,也造成安全隐患,此外,“超吃水”船舶搁浅破坏航道,以及航道内非法采砂等活动造成碍航、断航等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即将实施的《航道法》明确规定,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工建设。《航道法》还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进行水产养殖,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政策运行的活动;禁止各种非法采砂行为。

    近年,长江上部分桥梁、码头等建筑物完工后,施工单位未将水中的施工遗留物及时清除,形成一颗颗“水雷”,给航道种下严重安全隐患。为了消除施工遗留物对航道的影响,《航道法》规定: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记者 杨麟 取发 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