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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辨别

发布日期:2012-11-23 点击量:2067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辩别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之“分期”解读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买受人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而是按照约定期限分批支付价款,但是否只要付款在不同时间段的买卖合同就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这涉及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分期”的理解。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由此来辨别“分期”之内涵。A与被告B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水泵及配套设备,货款总额为16.5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预付10%(即1.65万元),货到付至80%(即13.2万元),安装调试合格后付至95%(即156750元),余款货到一年内付清”。合同签订后,A按时供货,B收货后共付货款9.65万元,余款未付。A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即时支付拖欠的货款6.85万元。

    此案中有四个时间节点-“预付”、“货到”、“安装调试合格后”、“货到一年内”。那么这四个节点是不是就是本文所提的“分期”呢?笔者认为,分期不是简单地分时间,而是分期限。民法上的期限,是指必然到来的时间点。本案中,货到以及货到一年都是一个必然到来的时间,属于期限。但是安装调试合格并非一定到来,这是一个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件,在民法上属于条件,而不是期限。所以由此看来,不能简单地把分几次付款或者分几个时间段付款的买卖合同等同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的期必须是一个必然到来的时间。

    (二)分付款买卖合同之当事人解读

    对于当事人的解读,笔者亦是通过一个很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例来进行。案情如下:李先生2005年贷款61万购买了一套房,2007年,这套房涨到100余万元,李先生又以该房屋抵押贷出43万元用于买车。两项贷款加起来,李先生每月需偿还1.2万余元。这是我们平时买房时的经常做法,很明显,该案中买方是通过分期的方式进行的。但这是否是本文所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呢。

    对于此案件,我们需要从当事人角度进行分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当然是买卖双方,买方分期支付货款的对象是卖方,除非卖方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是本案中,买方分期付款的对象是银行,在按揭贷款买房的情况下,买方向银行一次性贷款,一次性向卖方付款,最后形成的是买方与银行的借贷合同关系,买方分期付款的是指是分期还款,而不是分期支付货款。

    综上所述,我们在辨别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两个方面-“分期”、“当事人”,并不是所有有分期付款字眼的买卖合同就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也不是所有分时间段支付的买卖合同便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辩别的意义

    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辨别,并不是一个纯粹理论上的争辩,有着实际的意义。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辨别之意义,需要了解这类合同设计的意图。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减轻买方付款压力的同时,也赋予了卖方一些相应的货款收取保障条款,主要表现为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和所有权保留条款。期限利益丧失条款指买方在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有权保留条款指买方在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卖方有权保留对交易标的的所有权,待买方付清价款后方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此基础上,我们再回归到本文的第一个案例。安装调试合格作为一个条件,买方在该条件不成立的情况下,可以拒绝付款,且卖方无法以期限利益丧失进行抗辩。相反,买方还可以以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未按时进行验收合格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康琳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