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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守义与牛皖生继承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5-03-23 点击量:2129次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守义。

  委托代理人:凌菊媚,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鹏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皖生。

  委托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守义因与被上诉人牛皖生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守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杜鹏飞,被上诉人牛皖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倪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牛忠杰和曹玉珍系夫妻,生育二子牛皖生和牛守义,二人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9号1幢101室(产权证号黄字第17040号)。1990年,牛皖生从牛忠杰和曹玉珍处搬出自住,牛守义和牛忠杰、曹玉珍一直共同居住在一起,但牛守义一家和牛忠杰、曹玉珍于1991年左右分灶。1998年左右曹玉珍患尿毒症,由牛忠杰予以照顾。牛忠杰去世后,牛皖生和牛守义分别照顾曹玉珍每周进行血液透析。2014年2月10日,曹玉珍立下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二者内容相同。2011年7月牛忠杰去世,2014年3月29日曹玉珍去世。曹玉珍去世后,黄山市人民医院退还医疗费2587.19元,由牛守义领取。黄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放抚恤金、丧葬费合计18590元(抚恤金18960元+丧葬费2000元-四月份已发工资2370元)到曹玉珍的账户(该账户存折自2014年2月10日起由牛守义保管,此前由牛皖生保管),该款包括曹玉珍4月份工资2370元已被牛守义领取。黄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放曹玉珍2013年住院因病致贫补助1239元,现由曹玉珍原单位华山宾馆留守处保管。牛忠杰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前南新村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账号A268100476,0101695515;资金账号181005262)有资金508.2元,代码601008的股票6100股,代码601880的股票7300股。2014年3月29日牛守义的妻子崔倩茹从牛忠杰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取款10000元,2014年3月20日曹玉珍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里被取出20000元,取款签名为曹玉珍。牛皖生和牛守义约定各人收取的礼金各人还情,牛守义收取曹玉珍亲戚朋友礼金3500元,支出丧葬费7615元、招待亲戚费用3月31日晚餐242元、4月1日中餐697元、住宿费500元;牛皖生收取曹玉珍同事礼金1200元左右,支出做七费用200元。

  对牛忠杰和曹玉珍死亡后留下的遗产认定如下:一、位于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9号1幢101室房屋(产权证号黄字第17040号);二、牛忠杰中国工商银行名下的存款10000元(账号1310001301200619161);三、曹玉珍中国工商银行名下存款20000元在曹玉珍生前被取出,至曹玉珍死亡时是否存在不能证明,不能认定为遗产;四、牛忠杰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前南新村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账号A268100476、0101695515;资金账号181005262)资金508.2元和代码601008的股票6100股、代码601880的股票7300股;五、曹玉珍在黄山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结算款2587.19元应认定为遗产,牛守义自称其为曹玉珍支付2000元医疗费,但其未能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六、黄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放抚恤金、丧葬费合计20960元不属于遗产,丧葬费用于丧葬事宜,抚恤金是对遗属的抚慰;黄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放曹玉珍2013年住院因病致贫补助1239元是遗产;七、牛皖生主张曹玉珍2014年2月份、3月份和4月份的工资,但2月份、3月份工资在曹玉珍生前被取出,不能认定为遗产,4月份工资已被黄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扣除,不存在4月份工资;八、牛皖生和牛守义两人都收取了礼金,礼金不属于遗产。

  为办理曹玉珍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认定如下:牛皖生支出费用200元;牛守义支出9054元。

  原审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牛忠杰于2011年死亡后,发生法定继承,继承人为牛皖生、牛守义和曹玉珍。曹玉珍2014年3月死亡后,因其所立遗嘱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发生法定继承,继承人为牛皖生和牛守义。因牛守义一直和牛忠杰、曹玉珍共同居住在一起,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综合全案确定牛皖生和牛守义分配遗产的比例为4∶6。因此,牛皖生继承位于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9号1幢101室房屋份额的40%、牛忠杰中国工商银行名下存款4000元、牛忠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前南新村证券营业部账户存款203.28元、代码601008的股票2440股、代码601880的股票2920股、医疗费结算款1034.88元、因病致贫补助495.6元。牛守义继承位于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9号1幢101室房屋份额的60%、牛忠杰中国工商银行名下存款6000元、牛忠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前南新村证券营业部账户存款304.92元、代码601008的股票3660股、代码601880的股票4380股、医疗费结算款1552.31元、因病致贫补助743.4元。黄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放抚恤金18960元是对曹玉珍遗属的抚慰,由牛皖生和牛守义各分得一半即9480元。黄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放的丧葬费2000元冲抵办理曹玉珍丧葬事宜支出后的伤葬费用7254元(牛皖生支出费用200元+牛守义支出9054元-2000元)由牛皖生负担40%即2901.6元,牛守义负担60%即4352.4元,与牛皖生和牛守义已支付的费用相冲抵后,由牛皖生支付给牛守义2701.6元。牛皖生和牛守义两人都收取了礼金,二人对此有过约定,礼金属于人情往来,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继承人牛忠杰、曹玉珍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9号1幢101室房屋由牛皖生继承40%份额,牛守义继承60%份额;二、被继承人牛忠杰中国工商银行名下存款10000元由牛皖生继承4000元,牛守义继承6000元;三、被继承人牛忠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前南新村证券营业部账户资金和股票由牛皖生继承203.28元、代码601008的股票2440股、代码601880的股票2920股,牛守义继承304.92元、代码601008的股票3660股、代码601880的股票4380股;四、被继承人曹玉珍黄山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费退款由牛皖生继承1034.88元,牛守义继承1552.31元;五、被继承人曹玉珍2013年住院因病致贫补助由牛皖生继承495.6元,牛守义继承743.4元;六、黄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放抚恤金18960元由牛皖生和牛守义各享有一半,即9480元;七、前述判项二、四、六涉及的款项已由牛守义领取,牛守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牛皖生14514.88元;八、牛皖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牛守义办理丧葬事宜费用2701.6元;九、驳回牛皖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牛皖生负担520元,牛守义负担780元。

  牛守义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曹玉珍立遗嘱时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神志清醒,遗嘱内容不但明确了房屋由牛守义继承,还详尽说明了如此分割遗产的原因,该书面遗嘱与同时的录音遗嘱内容一致,曹玉珍通过录音和书面的方式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书面遗嘱在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特征,曹玉珍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按有手印,原审法院以书面遗嘱是电脑打印件即认定遗嘱无效,违背立法本意,电脑打印仅是一种书写方式,不能因书写方式不同而否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二、原审法院在确定遗产分配比例时仅考虑牛守义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却忽略了牛守义一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这一事实,被继承人于1998年患尿毒症,在牛忠杰去世前虽予以照顾,但毕竟精力有限,同住的牛守义一家在这期间共同进行了照顾。2011年,牛忠杰去世后,牛皖生仅是每周三次将曹玉珍从医院送回,其他均由牛守义照顾。2014年2月至曹玉珍死亡,牛皖生未尽到扶养义务,完全由牛守义一家照顾,原审法院按4:6的比例分配遗产显失公正,我方要求继承80%遗产,合法合理。三、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一审法院在继承纠纷中对抚恤金予以分割,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令:1.撤销原判;2.被继承人牛忠杰、曹玉珍所有的位于黄山市屯溪区跃进路9号1幢101室房屋由牛守义单独继承;3.被继承人牛忠杰、曹玉珍其他遗产由牛守义继承80%,牛皖生继承20%;4.牛守义在被继承人住院时预交的2000元,应从医疗结算款中先予以返还;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牛皖生承担。

  牛皖生答辩称:一、对书面遗嘱曹玉珍的签名真实性有异议,汪成春及张秀莉并未见证立遗嘱的整个过程,两人是在听了录音遗嘱后签名的,书面遗嘱和录音遗嘱均不符合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二、被继承人有退休工资,不用牛守义扶养,牛守义在徽州区上班,没有时间照顾被继承人,我已尽到了扶养义务,财产应按五五比例分配,原审法院按四六比例分配是对继承法的片面理解;三、原审法院对抚恤金的处理恰当;关于2000元医疗费,不存在垫付问题,此期间被继承人的工资卡由牛守义保管且工资已全部取出。牛守义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牛守义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胡学政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牛守义与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对父母尽到义务,遗嘱是曹玉珍的真实意思表示。另附光盘一张,说明胡学政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

  牛皖生质证认为:该二组证据不是新证据,不予质证。

  牛守义所提交的证明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新证据,且该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曹玉珍不会使用电脑,其书面遗嘱由牛守义打印。汪成春及张秀莉未在场见证,在牛守义播放录音后,两人在书面遗嘱上签名。

  本院认为:因遗嘱具有死后生效的特点,对于其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我国法律对各类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牛守义认为由其打印、曹玉珍签名的遗嘱为自书遗嘱,牛皖生对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该遗嘱非曹玉珍亲自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汪成春及张秀莉在该遗嘱上签名,但该二人并未在场见证,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在本案中牛守义一并提交了录音遗嘱,该录音遗嘱无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牛守义提交的遗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对遗产的处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遗产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牛守义、牛皖生共同继承,原审法院判决牛守义继承60%的份额,已经综合考虑牛守义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尽扶养义务的情况,本院对原审法院确定的分配比例予以确认,牛守义上诉请求单独继承房屋及其他遗产由其继承80%缺乏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牛守义认为其于2014年3月18日为曹玉珍预交的2000元住院费应从医疗结算款中返还,对此牛守义仅提交了一份预缴金收据,仅凭收据无法证实该款系牛守义垫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牛守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且曹玉珍的工资卡自2014年2月10日由牛守义保管,该期间曹玉珍的工资已被取出,对牛守义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牛守义上诉认为抚恤金不是遗产,原审法院不应在继承纠纷中对抚恤金进行分割,在二审中牛守义同意抚恤金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审法院对抚恤金予以均分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牛守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怿

代理审判员 童 菲

代理审判员 宋乾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