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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法》的二倍工资制度

发布日期:2015-03-26 点击量:1562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王嘉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对于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实践中会出现不少劳动者恶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利用职务便利销毁劳动合同以达到获取二倍工资的目的。那么不追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一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有过度加重用人单位负担的嫌疑,也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因此,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的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存在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

用人单位的人事高管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管理单位人事。但这并不能反推签订劳动合同时,人事高管即具有主观恶意。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制度,自然包含了完备的劳动合同签订制度。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故意负有举证责任,这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第一时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日后的法律争议。而在面临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亦应形成完备的材料或直接拒绝用工。只有在用人单位充分履行了法定义务后才能免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责任。

综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亦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用工权利。法院在实务审判中也应针对具体案情探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分清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