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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发布日期:2015-04-15 点击量:1978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汪林林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把原来由行政手段、民事手段调整的一般违法行为,规定为由刑事手段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但自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实践中全国以此罪判决的案例寥寥。为此,笔者试着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有关问题作简要探讨。

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目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犯罪进行认定,其目的是遏制恶意欠薪的现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该说,在当前人口众多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大背景下,又加上相关部门监管缺位处罚乏力,使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违法成本极低,从而导致恶意欠薪行为在用工领域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违反社会主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更重要的是它引发众多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隐患。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是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二、“拒不支付”如何认定?

(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主体是负有向他人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行为分为两种: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于本罪行为的实质是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属于不作为犯,因此上述两种行为都以行为主体有支付能力为前提。行为主体没有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不应认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反之,即使行为主体转移财产或逃匿,只要其支付劳动报酬,就不构成本罪;而只要行为人不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其不转移财产或逃匿,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二)不支付行为的具体表现。

1.支付的内容和时间不合法。《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否则即是违法。在支付的时间上,工资支付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即至少应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如超过规定的期限即是违法。

2.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关于工资支付的最低标准,我们国家有《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各地也相应出台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扣除“三险一金”后应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仍有用人单位不顾相关规定,以试用期工资、未完成任务、扣除包吃住费用等种种理由和借口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逃避应尽义务。

三、数额应如何认定

笔者认为,在当前,恶意欠薪情形十分严重,司法解释却也未明确“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恶意拖欠的工资数额大不大,法官完全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当事双方的经济状况去“自由心证”。

四、造成严重后果应如何认定

虽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定罪量刑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由于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与家庭生活,或者造成劳动者精神失常、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此外,因欠薪造成的群体性上访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甚至是造成有关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也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笔者相信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发展,劳动者有欠薪的困扰会进一步得解决,到那时我们的社会必将更加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