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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5-04-21 点击量:1427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丁昕

现今,网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依托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备受广大消费者以及经营者的青睐,这种新型的交易模式打破了传统交易模式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可以节约时间、随时随地买到任何地方的商品,网上开店的便利模式也大大降低了经营成本,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相对于传统实体店也便宜很多。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由于网络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本来就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权益保护方面就会面临更大的缺失。

网购不同于传统购物方式,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无法真实了解到经营者信息,甚至对商品的质量也只能通过虚拟的描述和图片进行认识,这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知情权受到损害;经营者在履行的过程中还常常现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的问题;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如何维权保障消费者自身权益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加重视对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 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规定了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可以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承担的规定: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于2015年1月5日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该《处罚办法》是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的具体措施,对于网络消费来说,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对于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由工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上述法规、办法的修订出台体现出国家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不断根据新问题、新情况对法律进行完善。新增加内容皆涉及网络消费,对于网络消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消费者在网络消费的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还是要靠消费者自身,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不怕麻烦,在遇到消费问题时依法维权,法律才能切实发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保障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