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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免费停车是否构成有偿保管之浅析

发布日期:2015-05-08 点击量:2058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王嘉明

在众多法律关系中,保管法律关系在日常实务操作中也经常碰到,其中牵涉到的法律点也是值得探讨和深思的。特别是在实务操作中会有不同的理解和适用。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就有第一个问题,如何判断一份保管合同是否有偿?通常的判断就是看寄存人有无直接支付保管人一定的对价,如果有则是有偿保管,反之则是无偿的,这点是没有异议的。但在实务操作中并非那么简单。

例如酒店门口的停车位,只供在该酒店消费的客人免费停车,又有保安进行巡查,且不收取任何保管费用,若此时客人的车辆发生毁损、灭失而产生争议,那该如何认定酒店与客人的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表面上看,酒店并未收取客人任何的停车费,是否能直接得出酒店是无偿保管关系?

笔者的观点正好相反,酒店构成有偿保管法律关系。因为该酒店只供在该酒店消费的客人停车,显然这种免费停车服务是酒店附消费条件的保管服务。且作为一家营利性酒店,对这种附消费条件的车辆保管服务的成本支出,必然转嫁于消费者在该酒店住宿或其他消费上。即使表面上看酒店不收取保管费,但实际上消费者是通过在酒店的消费才得以享受免费停车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酒店与客人成立的是有偿保管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若能证明是因酒店的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那酒店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