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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12 点击量:1321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 [2015] 60号 

发布日期:2015-5-7

生效日期:2015-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附件下载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docx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5/P020150508571242358579.docx

  附件: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烟

  1.卷烟

  工业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生产环节

  (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商业批发 11%加0.005元/支 批发环节

  2.雪茄 36% 生产环节

  3.烟丝 30% 生产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