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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持有人非债权人争议解析

发布日期:2015-05-18 点击量:1997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张煜琪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涉及的主体仅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两方,而作为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往往会出现认定难的问题,比如对事实借贷关系的认定、借贷主体的认定、债务偿还的认定,以及夫妻财产、债权转让、债务承担、虚假诉讼等一系列的问题。在民间借贷中,法院虽然不能单单以借据来认定实际借贷关系的产生,但是在出现主张借据持有人并非实际债权人的情况下,法院又是如何让认定的呢?

首先,借据作为债权凭证,其真实性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前提,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借据所载内容,否则前述内容会被认定为真实的。通过对借贷事实的调查(例如债权人的经济能力、款项的支付细节、采用现金支付的可能性等)即是对借条真实性的论证。同样的,如若对真实性不存在争议且出现借条上未注明债权人的情况,第三人持借条向法院主张债权,除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持有借据者为非债权人,一般推定其即为真正债权人。若此时债务人举证其已向真实债权人偿还了部分或全部的借款,则应当出示由对方出具的收据或其他证据来证明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虽然仅仅凭借条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但是在借贷双方发生争议且无其他证据,借条则是证明借贷双方合意和借贷事实的直接证据。对于民间借贷这种实践性合同,重要的还是针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认定。

总而言之,民间借贷虽然是社会融资手段的有力补充,但是,由于操作的简易性和手续不规范,极易产生各种纠纷和矛盾,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一定要保存好相关的凭证,以防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