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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区别浅析

发布日期:2015-06-08 点击量:1644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张煜琪 

由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处理企业与劳动者的纠纷上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所以对两者的甄别和认定显得格外重要。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特征是建立劳务关系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用人单位也无需为其提供社保等福利待遇,不存在人身依附性等。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两者适用法律不同:劳务关系是由《合同法》、《民法通则》加以调整的,劳务费等均有双方自由协商,法律不做过多的干预;劳动关系则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进行调整,例如最低工资标砖、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且和劳务关系可以口头建立不同,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则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2、主体地位不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只反映财产关系。提供劳务者从事的也多是临时性工作,对用人单位的业务并没有促进作用。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单人位地位不平等,隶属用人单位,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风险责任不同:劳务关系中,接受方无强制规定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但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

4、纠纷解决的途径不同: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经过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