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5-06-18 点击量:3394次
(国家林业局 2015年5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规范工程项目规模、构成、布局及工程量等要求,提高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工程项目,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可参照执行。
已加入或列入国际人与生物圈自然保护区网络、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以及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等的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规定。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应遵守环境保护、国家工程质量、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条文规定,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设计规范。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分类建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安全实用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各项工程设施,优先维护、完善使用已有设施,应与自然保护区内的其他建设项目相结合,不得重复建设。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以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排放为原则,充分利用新技术,为减轻自然资源消耗压力和便利野外保护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 建设项目规模和构成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规模划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5个等级,其中微型主要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种质资源集中分布的自然保护小区、原生境保护小区(点)。
表1 自然保护区规模划分表
类型 |
超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森林生态系统类型 |
>15万hm2,天然乔灌林地>10万hm2或核心区面积>7万hm2 |
(1)>15万hm2,天然乔灌林地≤10万hm2或核心区面积≤7万hm2;
(2)5万hm2(不含)~15万hm2 |
1万hm2(不含)~5万hm2 |
≤1万hm2 |
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 |
>50万hm2 |
20万hm2(不含)~50万hm2 |
8万hm2(不含)~20万hm2 |
≤8万hm2 |
荒漠生态系统类型 |
>5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 |
(1)>5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
(2)20万hm2(不含)~5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6万hm2 |
(1)20万hm2(不含)~5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6万hm2;
(2)5万hm2(不含)~2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 |
≤20万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
(2)≤5万hm2,灌草覆盖面积≤1.5万hm2 |
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 |
>1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5万hm2 |
5万hm2(不含)~1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2.5万hm2 |
1万hm2(不含)~5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6000 hm2 |
≤1万hm2 |
海洋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 |
>2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6万hm2 |
8万hm2(不含)~20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2.5万hm2 |
2万hm2(不含)~8万hm2,水域与常年或季节性湿地面积>6000 hm2 |
≤2万hm2 |
野生动物类型 |
>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10万hm2; |
(1)>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10万hm2;
(2)10万hm2(不含)~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5万hm2; |
(1)10万hm2(不含)~2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5万hm2;
(2)2万hm2(不含)~1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1万hm2 |
(1)2万hm2(不含)~10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10种或核心区面积≤1万hm2;
(2)≤2万hm2 |
野生植物类型 |
|
(1)>5万hm2;
(2)1万hm2(不含)~5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3000hm2 |
(1)1万hm2(不含)~5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3000hm2;
(2)0.5万hm2(不含)~1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1500hm2; |
(1)0.5万hm2(不含)~1万hm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5种或重点保护植物分布区面积≤1500hm2;
(2) ≤0.5万hm2 |
地质遗迹类型 |
>5万hm2 |
2万hm2(不含)~5万hm2 |
0.5万hm2(不含)~2万hm2 |
≤0.5万hm2 |
古生物遗迹类型 |
>5万hm2 |
2万hm2(不含)~5万hm2 |
0.5万hm2(不含)~2万hm2 |
≤0.5万hm2 |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由管护系统、巡护系统、标识系统、科研监测系统、公众教育系统、信息系统、防灾减灾系统七类构成。
一 管护系统以资源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建设为主,兼顾行政、执法、社区管理等功能。
二 巡护系统应满足巡查保护对象状况、排查威胁和安全隐患、遏阻非法行为、了解生态系统演替过程和社区状况等管理需要,覆盖和贯通自然保护区重点区段。
三 标识系统为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是自然保护区确标立界、展示保护成果、开展公众教育最直接的平台。
四 科研监测系统是及时了解自然保护区内本底现状,适时掌握区内重点保护对象现状与动态、威胁因素的重要工具,其结果为自然保护区科学管理提供重要支撑。
五 公众教育系统以服务社区和来访者(包括游客)为主,提供完善的公众教育和公共服务。
六 信息系统应满足自然保护区本底数据收集、大数据分析、信息传输、远程指挥交流共享的需要。
七 防灾减灾系统应基本满足防控地质灾害、野火、有害生物入侵、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爆发等突发性灾害的功能。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总体布局
第十一条 开展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设立机构和批准编制的文件,自然保护区有明确的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
二 主管部门关于规划有效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批复文件。
三 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地方政府土地利用规划,应有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关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或用地预审手续。
四 林地内用地符合林业辅助用地要求,草原内用地符合征用集体草原和使用国有草原的要求,湿地内用地符合湿地保护管理要求。
五 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建筑的工程地质要求。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符合下列规定:
一 访客中心用地按照接待来访人数规模确定。
二 管护设施用地指标按照人均100m2以下计算。
第十三条 实行分区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合理安排工程建设项目。未进行分区的自然保护区,则按照核心区的要求安排相关工程建设项目。
一 核心区、缓冲区可布设科研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标识、巡护道路及简易管护巡护设施等。
二 综合管理及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宜设置在保护区外。
第四章 管护系统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管护系统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管理站、管护点、门禁哨卡、围栏等设施及装备。
第十五条 根据自然保护区行政区划范围、自然地理单元(小流域、山系等)及自然资源属性,可将自然保护区划为若干管理区域,每片管理区域设置1个管理站;管护面积大、离管理局偏远的区域可设置管理总站、中心管理站,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一 管理站的管护面积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管理站管护面积指标表
保护区类型 |
生态系统类 |
野生生物类 |
遗迹类 |
森林 |
湿地水域 |
荒漠 |
草原与草甸 |
海洋海岸 |
野生动物 |
野生植物 |
地质 |
古生物 |
一般管护面积(hm2) |
3000 |
10000 |
20000 |
20000 |
20000 |
5000 |
2000 |
2000 |
2000 |
最小管护面积(hm2) |
500 |
2000 |
5000 |
5000 |
5000 |
500 |
200 |
200 |
200 |
二 管理站选址应无潜在地质灾害,水、电、通讯、交通条件较为便利,避开特殊地貌景观或历史文化遗迹邻近区域。
三 管理站建设以管理用房、会议用房、业务用房、仓储用房为主,常驻管护人员的管理站可配置职工生活服务、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
四 管理站常备设备主要包括办公、通讯、档案、巡护、取证、消防、卫生、应急救护,以及外业调查设备等。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小区、原生境保护小区和管理站直接管理难度大的区域宜设置管护点。管护点可建设管理、办公、住宿、厨卫等用房及环境、卫生等配套用房。每个管护点的最小管护面积符合表3规定。
表3 管护点管护指标表
保护区类型 |
自然生态系统类 |
野生生物类 |
遗迹类 |
森林 |
湿地水域 |
荒漠 |
草原与草甸 |
海洋海岸 |
动物 |
植物 |
地质 |
古生物 |
最小管护面积(hm2) |
400 |
800 |
2000 |
2000 |
2000 |
300 |
100 |
100 |
100 |
第十七条 门禁哨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在人员和车辆经常进出自然保护区的道路路口处可设置检查哨卡。
二 在自然保护区入口或临时性、季节性管制的路口可设置门禁系统。
三 检查哨卡可设值班室、值班宿舍和监测、监控、宣教设施,以及处置场所等。
四 在道口可架设道闸杆或栏索等门禁系统。
第十八条 在人员活动频繁、放牧地段可适度设置围栏(网),自然保护小区、原生境保护小区(点)外围可设置围栏。
第十九条 退化、人工化或者破坏严重地段可开展栖息地恢复、生境恢复等等生态恢复项目。
一 生态恢复应在科学调查和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逐步实施。
二 生态恢复一般在缓冲区、实验区进行,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可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特性在核心区适度进行栖息地或生境修复措施。
三 自然生态系统恢复应以自然力为主,不宜开展人工种植,不宜改变生态系统结构。
四 野生生物种群、栖息地恢复可根据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学、生物学特性适度辅以人工辅助措施,开展拯救繁育、栖息地改造、生境改造项目。
五 森林、荒漠、草原与草甸类型生态恢复可采用封育、人工控制减少干扰、人工林窗、地表环境梳理等措施。
六 湿地恢复可采取引水蓄水、围堰、疏浚、生物岛、水位控制、污染防治、基底修复、外来有害物种清除、退田还湿、退牧还湿等综合措施。
七 植被恢复应以乡土树种为主,禁止引入外来物种。
八 生物种群复壮、扩繁、重建可采取人工辅助措施。
第五章 巡护系统
第二十条 巡护系统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巡护路网、交通工具、巡护营地,以及防护、通讯、取证装备等。
第二十一条 巡护路网包括主干道路、次干道路、简易道路、巡护步道、水道和码头,路网建设不应改变自然景观格局,不应破坏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尽量不影响野生动物栖息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主干道路用于衔接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或地方交通干线,根据其规模大小、交通运输需求和地形、地质等条件,设计速度一般采用30-60km/h,路基宽度8-10m,硬化路面,最大纵坡不宜>8%。
次干道路用于自然保护区内部的骨干路段,设计速度一般采用20-30km/h,路基宽度5-8m,硬化路面,最大坡度不宜>10%。
简易道路为支线道路,用于连接各管理站(点)、瞭望塔(台)、监测点、居民点或经营活动场地、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站等,标准应达到车辆力学及安全行驶的最低要求。设计速度一般<20km/h,路基宽度4-5m,砂石路面,最大纵坡不宜>15%。
巡护骑步道用于深入自然保护区,依自然地势设置自然坡道或人工阶梯式道路,可分骑马、自行车、摩托车和人行等不同类型,其宽度0.8-3m为宜,所需材料宜就地取材。
海洋和湿地自然保护区或水域地段可设置巡护水道、码头,水道宽度不小于6m,码头可停靠2~5艘巡护船艇。
二 主、次干道仅布设在实验区,缓冲区内可布设简易道路,核心区内可布设巡护步道。
三 野外巡护时间长,1天不能往返的巡护路段可在中途建设有人或无人值守的小型营地或补给点,配备必要的食宿、休息等设施。
四 道路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经济技术参数标准、指标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应配备必要的巡护、执法、取证设备,主要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执法装备等。
交通工具可配备越野车、摩托车、船艇、补给与保障车辆等,无人区巡护可配备宿营车和给养车,无路区巡护可配备马匹和畜力车等。
通讯工具可配备有线电话、无线电台、车载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等。
巡护队员个人野外装备可配备专业冲锋衣、登山鞋、防雨用具、背囊、帐篷、简易生活用具、户外急救包等。
第六章 标识系统
第二十三条 标识系统分为管理性标识和解说性标识。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可设置管理性标识,实验区内可设置管理性标识、解说标识。管理性标识和解说标识必须配有自然保护区徽标,有统一的规格和形象特征。
第二十四条 管理性标识主要是使公众能容易理解并遵循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意象性标志、指示性标志和警示性标识。
一 意象性标志主要指界碑、界桩等,宜设于自然保护区入口及边界、人为活动频繁区域及各功能区边界,界桩设置最大间距宜为1000m,陡峭山脊、进入困难地段可放宽间距。
二 指示性标志通常设于交通主干、次干、简易道路及巡护步道的节点。
三 警示性标识一般含有警告、禁止、提示及公告等性质的内容,宜设于人为活动较为频繁的区域、主要道路相交处、沿缓冲区边界的显著位置,以及野生动物活动频繁地段的道路两侧。
四 水域应通过在地图、海图、航道图等标注,条件成熟的可在边界设立浮标或永久性标志。
五 标桩、标牌的设置应与自然环境协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第二十五条 解说标识系统包括引导解说(全景展示、目的引导标牌、服务标牌)、教育解说(资源保护标牌、环境教育标牌、科研标牌、宣传标牌、说明标牌)等项目,应突出自然保护区特色。解说标识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解说设施可包括标牌、模型、沙盘、声像模拟、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可分为显示屏、触摸屏和便携式电子导游机等。
二 解说设施要素之间应相互匹配,匹配关系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解说设施要素匹配表
解说信息 |
解说牌 |
电子设备 |
显示屏 |
触摸屏 |
便携式电子导游机 |
保护区概况 |
√ |
√ |
√ |
√ |
景区、景点 |
√ |
√ |
√ |
√ |
服务设施 |
○ |
○ |
√ |
√ |
保护管理与游览管理 |
√ |
○ |
√ |
○ |
旅游商品 |
√ |
○ |
√ |
○ |
注:“√”为应有的内容;“○”为可选内容;“-”为不选内容。
第七章 科研监测系统
第二十六条 科研监测系统主要包括科研站点、监测体系设施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有一定科学研究基础、稳定的科研人员或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研究单位有长期合作关系的自然保护区,可建设科研中心(站),并配备相应的科研设备。
科研中心(站)宜与较大型、相对处于中心的管理站集中建设,单体建设工程量不超过1000m2,包括样品初处理实验室、样品储藏室、设备储存室、学术研讨室、教室、监测中控实验室、数据分析实验室等。自然保护区科研站点数量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科研站点建筑工程量表
保护区规模 |
超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科研站点数量 |
≤3 |
≤2 |
1 |
1 |
第二十八条 生态监测体系建立符合下列要求:
一 应选择区内典型生态系统、群落、生境,设置大型固定样地进行长期监测,固定样地面积根据监测对象、目的和立地条件而定,一般为1~6hm2,数量、形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类型选择应突出本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特色。
二 应加强对区内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特有物种的监测,可设置野生动物固定监测样线、大型动物固定监测样点、植物监测样方、候鸟及水生生物固定监测区。
三 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类型和研究目的选择性地将区内水文、土壤、温度、光照、大气、风、水质、底质、植被等生态环境因子作为监测对象,设置监测站点,进行长期定位监测。
四 生态系统定位观测站、环志站建设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专项规划建设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根据科研监测的需要可购置相应的监测设备(表6)。
表6 科研监测基本设备表
项目 |
清单 |
通用调查设备 |
海拔仪,罗盘仪,距测仪,水准仪,定位仪,无人机,调查勘测工具等 |
监测设备 |
自动气象仪,自动观测记录器,双筒望远镜,高倍望远镜,摄像机,照相机,红外照相机、土壤测试箱,种子速测仪,无人机等 |
试验设备 |
化学分析仪器,显微镜,解剖镜,分析天平,电子秤,冰箱,烘干箱,冷藏柜,恒温箱,离心机,夹层锅,澄清罐,灭菌器,分光光度仪,野外PH计,酸度计,液相色谱仪,化验设备,标本架,消毒柜等 |
科研辅助设备 |
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扫描仪,绘图仪,资料架,网络设备,数码照相机,投影仪,档案柜等 |
鸟类调查专用工具 |
粘网、网杆、活动帐篷、鸟笼、鸟环、麻醉枪、野外测量用具等 |
水生生物调查专用工具 |
网具、标本箱(瓶)、鱼类生物学测量设备、充氧设备、潜水设备、浮游生物网、底栖生物网、采水器、底泥沙采集器、水循环处理系统等 |
支撑平台 |
基础系统软件、操作软件、软件研发 |
第八章 公众教育系统
第三十条 公众教育系统主要包括访客中心(站)、野外生态宣教站点、游步道、宿营地和行政综合服务用房。
第三十一条 访客中心以服务来访者(包括游客)为主要功能,具有提供资讯、展示、休憩、游览指南、紧急救助、生活服务、行政管理等功能。建设规模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访客中心建筑工程量表
年接待人数(次) |
<10000 |
1000~50000 |
50000~300000 |
300000~800000 |
≥800000 |
备注 |
访客中心(m2) |
<500 |
500~1000 |
1000~1500 |
1500~2000 |
2000~3000 |
独立建设 |
第三十二条 访客中心选址应考虑安全性、便利性以及未来发展的可行性。应选择地质稳定、地势平坦、能提供较为完善基础设施的地段;应靠近景区、景点或主要旅游路线节点,易于游客到达,能直接进入主要景区的地段。
第三十三条 访客中心的建筑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访客中心建筑可独立设置,可分一处或几处建设,也可与其他建筑合设,但应拥有独立的单元和出入口。在访客中心室外应设置停车场,室内或周边设置公厕,其规模应根据访客中心的游客容量确定。
二 访客中心建筑设计应确认游客人数组成、停留时间、交通工具以及反映的主题和呈现方式,必须考虑无障碍设计。
三 访客中心建筑应有醒目的标识和名称,建筑物附近宜设置访客中心的引导路标。
四 访客中心建筑1-2层为主,以展示区为主体空间,应满足展示内容更新,适应游客人数变化,宜减少固定隔断,采用大空间,满足布展的灵活使用。
五 访客中心的展示方式可包括平面展示、模型展示、互动工具展示、电子媒体展示、播映室展示。
六 建筑应避免造型复杂,过度设计,外观(风格、色调、材质等)应反映地方特色,与所在地域的自然和历史环境条件相协调。
七 访客中心应设置电脑触摸屏和影视设备,介绍自然保护区资源、游览线路、游览活动、天气预报,并提供网络服务,有条件的宜建立网上虚拟自然保护区游览系统。
八 访客中心应规划出版物、纪念品售卖区和游客休息区,设置简易餐饮及饮水等休息设施;应提供轮椅、婴儿车、拐杖等辅助代步工具或器械等特殊人群服务设施。
九 访客中心宜设置简易医疗急救站,包括简易急救药品、包扎用品、氧气瓶等,并定期做检查。
十 访客中心可配置局、站行政管理办公空间,并提供会议、多媒体、住宿休息等多种功能。
第三十四条 为满足公众教育需要,根据自然保护区保护对象的不同,应设置相应的野外生态保护宣教点。
一 野外生态保护宣教点选址应与游客活动形式及路线搭配,明确宣教主旨。
二 野外生态保护宣教点宜建设观景亭台、观察(鸟、动植物)屋(棚)、生态小径、宣教牌(栏)等,配套建设停车场、垃圾收集、厕所,配备解说、观测、观察等设备。
第三十五条 游步道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应利用原有步道构建系统网络,根据环境条件进行分级建设。应避开景观资源脆弱区、野生动物栖息地、海岸移动性沙丘区及地质松软或岩石不稳、易于塌方的地段。
二 路线应结合地形沿等高线设置,可采用自然曲线。游步道线路上的乔木应尽量予以原地保留,同时不阻排水路径。
三 线路宜采用环状模式,起点的进出可与公共游览交通工具结合。每条游览线路的游览时间以1-3h为宜,不宜超过4h。完整的游步道系统应包含入口等候空间、对外联络网络、休憩眺望空间及解说导引设施。
四 以砂石等自然路面为主,脆弱地段以栈道为主,应包括排水设施、栏杆、阶梯、桥梁等相关辅助设施。
五 游步道的设计规划应符合当地生态景观特征,应利用当地材料建设或采用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宿营地可为到访自然保护区的人员提供临时住宿、生态教育、野外训练功能。
一 宿营地严禁设置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选址应避开强风、落石、雷区、洪泛及其他潜在危险区域,宜选择离游步道和水源较近处。应合理控制游客数量,以小单元设置。
二 宿营地设置可根据使用成员、人数、活动的不同,分为大型团体宿营区、小型团体宿营区、家庭式宿营区、房车露营区、野营区等。大型团体宿营区可提供100人以上空间,通常以搭乘游览车方式到达;小型团体宿营区可提供30人以下空间;家庭式宿营以家庭单位为主,以自驾车到达。
三 根据营地不同的建设标准,应配备饮用水源、淋浴、供电照明、厨卫餐饮、厕所及垃圾收集、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 行政综合服务用房主要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站人员提供行政管理场所,行政综合服务用房应具有管理办公、信息沟通和后期保障等功能。
一 行政综合服务用房选址应有利于保护、管理和科研等业务活动的开展,便于宏观控制措施的实施。建设地点宜交通方便,场地适宜,靠近水源、电源,不占或少占农田,不受周期性自然灾害的威胁。
二 行政综合用房应根据自然保护区的规模、管理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建筑面积,避免房屋闲置。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已建的行政综合服务用房,除确属不合理者外,不应搬迁重建。
三 行政综合服务用房应主要包括业务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业务用房主要设置有含行政管理室、业务管理室;公共用房主要设置有会议室、档案室、资料室和图书阅览室等;服务用房主要有储藏室、职工宿舍等。
四 行政综合用房要避免体量过大,造型材料复杂。建筑形式要反映地方特色,与环境相协调。
五 行政综合服务用房室外工程包括停车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环境绿化等。
第九章 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信息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网络系统等。
第三十九条 信息管理系统应由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平台、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应用支撑平台、交互式应用平台、标准制度、安全与运行维护体系建设组成,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包括无线宽带通信网络、远程信息中心等建设。
二 信息资源平台应包括各类数据库分类设计、远程数据中心、综合数据库和元数据库等建设。
三 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应包括数据资源基础标准、信息系统框架--业务模型、数据模型和信息体系结构模型等建设。
四 应用支撑平台应包括统一的开发、运行环境的构建、各系统共用的应用组件的开发、各系统共用的商业软件产品中间件的购买与集成、共性的跨系统间的数据、流程交互应用组件的搭建等建设。
五 交互式应用平台应包括一站式可视化综合管理应用应用系统、监测应用系统、访客体验与共享平台、科学研究平台建设。
六 信息化标准制度体系应包括总体标准规范、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标准规范、运营标准规范等建设。
七 信息化安全与运行维护体系应包括业务发展、技术方案、管理保障、人员培训等建设。
第四十条 视频监控系统构成主要包括基站、供电设备、信息采集设备、数据传输设备、图像处理分析设备、避雷设备、地面监控设备和终端接收显示设备等。
视频监控系统应与瞭望塔等设施的布局相衔接,瞭望覆盖区域相互补充,不应重复建设;自然保护区内的高火险区、旅游区、人员活动频繁区、主要保护对象集中分布区应做到全覆盖。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局、站、点间可建立内部局域网,通过网络连为一体。同时,自然保护区应建立自己的网站,加大对外宣传。
第十章 防灾减灾系统
第四十二条 应根据自然保护区主要灾害类型、威胁和受灾程度具体确定防灾减灾建设项目与内容。
第四十三条 洪水、地震和地质灾害较多的自然保护区,应配合地方政府构建地质灾害隐情排查监测系统,对影响管理站点、管护设施、巡护路的地段应设置堤坝、护坡等防护设施。对于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自然保护区,必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制定防灾应急预案,清除地质灾害隐患,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安装警示牌,预留疏散通道,预设避灾场所。
第四十四条 林(草)火防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防火隔离带一般建在自然保护区外围,林草连片,火险等级高的地段,宽度应大于当地成熟林树木的最高树高的1.5倍以上。
二 生物防火林带应建在自然保护区周边或人口、村镇、人员活动密集区段,主带宽度应不小于30m,副带应不小于15m,禁止使用外来物种。
三 应在区内制高点建设瞭望塔台及塔路,自然保护区防火瞭望覆盖面积应大于90%。
四 防火物资储备库(房)应符合《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
五 配备必要的防控设备、包括灭火机、灭火器、消火栓、微波传输仪、监视器、高倍望远镜、火险探测仪、火源探测仪、破拆工具、灭火弹、卫星接收器、油锯、割灌机、消防车等。
第四十五条 有害生物包括虫害、病害、鼠害,以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
一 典型植物群落、珍稀濒危野生植物面临有害生物威胁或已受到危害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针对区内有害生物发生发展规律,危害程度等提出预防、控制和除害工程措施,毁灭性、高危性有害生物作为防控重点。
二 受到检疫性有害生物威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建立有害生物检疫制度,结合门禁哨卡项目建设检疫设施,配备检疫设备,开展监测和防控。
三 有害生物防治措施应经过充分论证,以物理措施、生物措施为主。
四 配备必要的防控设备,包括喷药机、喷雾器、检验箱、显微镜、检疫刀、检疫钩等检疫设备以及有害物处理装备等。
五 对于有赤潮水华爆发风险的区域,应加强监测、防控等工程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地方相关规划布设有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建设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国家、地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建设标准实行。
处于候鸟迁徙通道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设置固定监测区、监测样线,配备监测设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报告工作。
应配备必要的防控设备、野生动物救护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装备,包括固定或移动笼舍、医疗救护用具、免疫用具、药品、消毒设备、防护设备和疫情处理器械、封锁设施和设备、无害化处理点和装备等。
第四十七条 社区居民或访客较多、探险户外活动频繁、交通偏僻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可设立卫生救护站(点),包括业务用房、医务人员值班用房、医药器具库房,以及必备的卫生、救护设备、野外救护装备。
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与节能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加强环境的绿化美化,管理站点、道路、设施及周边充分利用本地物种进行绿化。
建设项目建设与运行中产生的噪声,其控制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的规定
产生的生活污水可采取污水集中处理、栽植环境保护林、湿地净化、循环水利用等措施降低面源污染,排放水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坚持节约土地、节约能源、减少能耗为基本原则。管理站点、访客中心、科研中心等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引入自然光源,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太阳能、风能等作为能源补给。设备应优先选用高效、低耗、节能型的产品。
自然保护区管理、公众教育、科研监测等设施建设应采用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二章 人员定额
第五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配置按照表8的规定确定。下列情况的自然保护区可适当增加配置:
一 跨县级行政区界的。
二 周边社区人口密度超过80人/km2的。
三 内部有国道、省道、航道通过,或周边天然屏障少,人畜进入容易而管理困难的。
四 主要保护对象多,核心区超过总面积50%或分散为几块的。
五 土地权属以集体为主,经营管理活动多的。
六 带状分布的保护区。
表8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配置表(人)
规模 |
超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一般地区 |
180~380 |
80~180 |
50~80 |
20~50 |
保护区及周边社区人口密度小于15人/km2 |
150~300 |
70~160 |
40~70 |
15~40 |
注:超大型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超过100万hm2时,可适当增加。
第五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职工队伍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30%以上,管理站点人员应占60%以上。
根据需要聘用长期或季节性管护员,应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
第十三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主要工程项目技术指标列于表9。
表9 自然保护区主要工程项目技术指标表
项目 |
内容 |
单位 |
超大型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备注 |
管护系统 |
管理站 |
数量 |
个 |
10~15 |
6~10 |
2~6 |
1~3 |
|
建筑工程量 |
m2 |
按40~60 m2/人 |
体现地方特色 |
办公设备 |
套 |
10-15 |
6-10 |
2-6 |
1-3 |
|
管护点 |
数量 |
个 |
20~50 |
10~30 |
4~15 |
|
|
建筑工程量 |
m2 |
每个保护管理点60~150(按2~3人配置) |
|
哨卡 |
数量 |
个 |
按需要确定 |
|
建筑工程量 |
m2 |
每个检查哨卡50~100(含值班宿舍) |
|
围栏(网) |
网(生物)围栏 |
km |
在村镇、路口、人员干扰较大地方或需隔离种群的地方因需设置 |
以大中型兽类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区一般不设置围栏(网) |
巡护系统 |
巡护路网 |
主干道路 |
km |
根据布设确定长度 |
设计速度30~60km/h,路基宽度8~10m,硬化路面,纵坡≯8%。 |
次干道路 |
km |
根据布设确定长度 |
设计速度20~30km/h,路基宽度5~8m,硬化路面,纵坡≯10%。 |
简易道路 |
km |
根据布设确定长度 |
设计速度<20km/h,路基宽度4~5m,砂石路面,纵坡≯15%。 |
巡护步道 |
km |
根据布设确定长度 |
清除不安全点,宽度0.8-3m,就地取材 |
小型营地/补给地 |
个 |
按需要确定 |
巡护路段旁,配备食宿、休息等基本条件 |
交通工具 |
越野车 |
辆 |
按需要确定 |
|
摩托车 |
辆 |
按需要确定 |
|
船艇 |
辆 |
按需要确定 |
|
补给保障车辆 |
辆 |
按需要确定 |
|
巡护系统 |
通讯工具 |
有线电话 |
部 |
按办公室数量确定 |
|
无线电台 |
台 |
按需要确定 |
|
车载台 |
部 |
5~6 |
5~6 |
4~5 |
4 |
|
移动电话 |
部 |
适当配置 |
|
发射台 |
处 |
1 |
1 |
1 |
1 |
|
对讲机 |
部 |
按需要确定 |
|
卫星电话 |
部 |
按需要确定 |
|
野外装备 |
个人装备 |
套 |
按巡护人数确定 |
|
标识系统 |
管理性标识 |
界碑 |
个 |
根据主要路口数量和需要确定 |
就地取材 |
界桩 |
个 |
根据地形和转向点确定 |
|
标牌、标示牌 |
个 |
≥10 |
路口、游览区多设 |
解说标识 |
引导解说 |
套 |
≥2 |
全景地图、目的引导标牌、服务标牌 |
教育解说 |
套 |
≥2 |
资源保护标牌、环境教育标牌、科研标牌、宣传标牌、说明标牌 |
显示屏 |
块 |
|
|
触摸屏 |
块 |
|
|
便携式导游机 |
台 |
|
|
科研监测系统 |
科研监测中心 |
科研中心 |
个 |
≤3 |
≤2 |
1 |
1 |
单体建设工程量不超过1000m2,包括样品初处理实验室、样品储藏室、设备储存室、学术研讨室、教室、监测中控实验室、数据分析实验室等。 |
生态监测体系 |
气象观测站 |
个 |
3 |
2 |
1 |
1 |
含设备 |
科研监测系统 |
生态监测体系 |
水文水质监测站(点) |
个 |
≤5 |
≤3 |
≤2 |
≤1 |
含设备,适用于森林类型、湿地类型、草原与草甸类型自然保护区。 |
大型动物固定监测样点 |
个 |
按需要设置 |
含设备 |
大型固定样地 |
个 |
≤6 |
≤4 |
≤3 |
≤2 |
1~6 hm2/个 |
植物监测样方 |
个 |
≤60 |
≤50 |
≤40 |
≤30 |
|
野生动物固定监测样线 |
km |
≤50 |
≤40 |
≤30 |
≤20 |
|
公众教育系统 |
访客中心 |
建筑工程量 |
m2 |
按年接待人数确定规模,具体划分见表7 |
有停车场等室外公共设施 |
配套设施及布展 |
套 |
|
|
野外宣教点 |
|
|
|
步道、观景亭台、观察(鸟、动植物)平台、宣教栏等 |
游步道 |
|
m |
按需要设置 |
|
露营地 |
大型团体露营区 |
|
2~4 |
1~3 |
1~2 |
1 |
|
小型团体露营区 |
|
4~6 |
3~5 |
2~4 |
1~2 |
|
家庭式露营区 |
|
4~6 |
3~5 |
2~4 |
1~2 |
|
房车露营区 |
|
1~2 |
1~2 |
1 |
1 |
|
行政综合服务用房 |
建筑工程量 |
m2 |
按40 m2/人 |
有停车场等室外公共设施 |
信息系统 |
信息管理系统 |
信息化基础设施 |
|
|
|
信息资源平台 |
|
|
|
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 |
|
|
|
应用支撑平台 |
|
|
|
交互式应用平台 |
|
|
|
视频监控系统 |
基站建设 |
套 |
按需要设置 |
|
供电设备 |
套 |
按需要设置 |
|
信息系统 |
视频监控系统 |
信息采集设备 |
套 |
按需要设置 |
|
数据传输设备 |
套 |
按需要设置 |
|
图像处理分析设备 |
套 |
按需要设置 |
|
地面监控设备 |
套 |
按需要设置 |
|
终端接收显示设备 |
套 |
按需要设置 |
在重点保护对象野外分布区的周边设置,用于远程观测 |
网络系统 |
局域网 |
套 |
按需要设置 |
根据管理站点的分布 |
网站 |
个 |
1 |
门户网站,实时更新 |
防灾减灾系统 |
地质灾害防控 |
护坡、护堤、避灾工程 |
|
根据建设地点地质、气候等自然特征,对建设项目配备应有防灾减灾设施设备 |
|
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 |
|
设置监测设备和群策群防人员,设立警示牌 |
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结论 |
林(草)火防控 |
瞭望(塔)及设备(含通讯) |
座 |
3~10 |
2~6 |
1~4 |
1~2 |
钢、砖、石料等 |
防火隔离带 |
km |
按需要设置,宽10~20m |
结合自然地形和道路 |
生物防火林带 |
km |
按需要设置,宽15~30m |
自然保护区外围 |
防火道 |
km |
按需要设置 |
适用于草原与草甸类型自然保护区 |
防火物资储备库(房) |
个 |
2~4 |
1~2 |
|
防火指挥车 |
辆 |
1~3 |
1~2 |
1 |
1 |
|
林(草)火防控 |
运兵车 |
辆 |
1~3 |
1~2 |
1 |
1 |
|
扑火设备 |
套 |
150~250 |
100~200 |
80~150 |
50~80 |
|
有害生物防控 |
植物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
m2 |
400~600 |
300~500 |
200~300 |
≤200 |
|
保护及防治设备 |
套 |
1 |
1 |
1 |
1 |
|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 |
疫源疫病监测点 |
个 |
按需要设置 |
|
候鸟迁徙固定监测样地 |
个 |
按需要设置 |
|
候鸟迁徙固定监测样线 |
km |
按需要设置 |
|
防灾减灾系统 |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 |
监测设备 |
套 |
按需要设置 |
|
医疗与救护 |
卫生救护站(点) |
个 |
按需要设置 |
社区居民或访客较多而交通偏僻的自然保护区 |
简单医疗设备 |
套 |
按需要设置 |
|
户外运动警示标志系统 |
套 |
按需要设置 |
包括警示牌、定位标志杆等 |
野外救护必要装备 |
套 |
按需要设置 |
|
本建设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一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二 本标准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件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科学规范地编制和实施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项目是稳定发挥自然保护区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的重要保障。为充分吸收近年来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经验和成功做法,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项目类型、工程量、投资规模等要求需要而编制的本标准,编制目的在于加强我国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与监督,提高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的科学性和投资效益。
第二条 本标准是为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文件。对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其作用是为项目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提供所遵循的原则,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工程项目,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受投资主体和投资额度的限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加入或列入国际项目的自然保护区要履行国际约定,应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规定。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野生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消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和自然保护区行业发展方面的政策。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涉及面广、专业多,本标准仅从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工程建设水平及投资效益等主要方面作出必要的规定。在本建设标准编制过程中,国家已经颁布或将要颁布一系列规范和标准,本建设标准执行过程中,要相互协调。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应在“全面保护自然资源,积极开展宣教科研,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为国家和人类造福”的建设方针指导下,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 保护优先、尊重自然。一切建设项目应有利于自然资源保护,有利于保护和拯救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有利于科学研究和促进科技进步,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 分类建设、分区管理。按自然保护区类型和目标确定建设与管理策略,有针对性地安排必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实行分区保护与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利用项目在实验区或自然保护区外适度集中安排。
三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根据自然保护区现状以及保护管理的目标和任务,确定建设地点、规模、工程量以及投资规模与建设期限。
四 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工程建设应确保质量,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符合保护对象和保护工作的需要。
五 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工程建设要注重防灾减灾,建设地点和工程量科学布局,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统一。
第七条 强调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的功能要求和节约投资。应充分利用自然保护区已建的各项工程设施,避免重复建设,且应与周边自然景观格局相一致,这也是生态文明对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提出的新要求。
第八条 强调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的自然属性,节能环保要有先导性,充分利用新技术,体现自然保护区保护自然环境的特色,工程建设要注重循环利用,节约资源、减少排放,为野外保护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构成
第九条 规定了自然保护区规模等级划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规模取决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和面积,根据目前国内自然保护区的统计数据和自然保护区内已有建设项目的规模,以及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保护管理的需求,经专家咨询确定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规模划分为超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5个等级,其中微型是未来发展的潜在空间。
第十条 依据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及其优先序列和今后发展的方向,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划分为七类系统,这也可以避免漏建或多列工程项目,致使自然保护区无法充分实现其效益或人为造成浪费。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总体布局
第十一条 规定了开展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健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完善的人员配置、稳定的资金渠道,是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首要工作,也是国办发﹝2010﹞63号文的明确要求,自然成为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项目建设用地应与当地政府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避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地段。
第十二条 明确了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要求。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满足功能和布置的要求,并具有远期发展余地。访客中心用地规模是参照美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国家公园访客中心的设计,由访客数量和规模确定。管护用房用地指标则是由于自然保护区管护站点偏远,管护人员生活枯燥;为促进管护人员身心健康发展,需给其提供办公、住宿、用餐及卫生用房等必要空间,还需提供一定的身体锻炼、休息与娱乐空间,以及配套的辅助设施及空间,共计按照人均100m2计算。
第十三条 明确了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布局要求。也与《自然保护区条例》和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相适应。为进一步减少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的干扰,建议访客中心、管理站点及配套生活服务设施设置在保护区外。
第四章 管护系统
第十四条 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护系统的建设内容。
第十五条 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理站设置的原则和总体要求。管理站的保护管理区划应符合主要保护对象的分布特点或活动规律,便利日常管护,管护面积根据保护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和交通条件确定,规定了管护面积的指标要求,规定了管理站的选址要求,工程项目组成和常备设备等。
第十六条 规定了设置管护点的基本要求,是管理站体系的重要补充,并不是所有自然保护区必须建设管护点。已有实践也证明,在管理站直接管理难度大的自然保护区,有效设置的管护点在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受地形、气候等可进入性限制,确定了相应的管护点的管护面积、项目组成等。
第十七条 规定了哨卡设置要求和项目组成。我国很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还存在不同级别的交通道路,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难以完全避免,部分交通道路的交通量还比较大,必须设置哨卡及附属设施加强对这一区域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与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规定了围栏设置的基本要求和项目组成,突出了谨慎对待、科学设置的思想。
第十九条 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生态恢复的基本要求和项目组成。
第五章 巡护系统
第二十条 规定了巡护系统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一条 根据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区内道路系统的功能定位,兼顾了安全性、环境结合度、经济性,参考了美国和台湾国家公园内路网设计规范,确定巡护路网的组成和各类道路的基本要求,以及必要的配套工程设施和布局。
第二十二条 根据自然保护区巡护的主要工作内容,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巡护工作中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巡视、执法、取证等装备。
第六章 标识系统
第二十三条 规定了标识系统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四条 管理性标识的组成和工程项目和设置要求。
一 意象性标志指借意象表征使访客在最短的时间内,心生抵达感或地域感。主要指界碑、界桩等,设置位置与人为活动相关。
二 指示性标志主要目的是给访客提供方向导引,通常与路网系统相对应。
三 公告性标志主要目的是在于提醒访客注意事项,以减少对资源的破坏和保障访客自身的安全。告知和警示,具有潜在风险区域也要设置公告性标志。
第二十五条 规定了解说标识的组成和设置要求。解说标识是自然保护区倡导生态旅游和开展公众教育的重要设施,为访客提供自导式旅游和深入了解环境的重要工具,也是宣传自然保护区的直接方式。
解说标识是塑造经验和分享价值的最佳简单工具,必须突出资源和自然保护区的特色,并通过地质景观、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典型生态系统、人文史迹等方面的介绍,向访客灌输环境的价值,增加访客对环境的了解与认知。
借助解说牌、电子设备等,可以显著提高访客对自然保护区内各项自然、人文资源的认知,帮助访客更有效地使用区内有关资源与设备,也更能激发访客建立正确的环境观念。
第七章 科研监测系统
第二十六条 规定了科研监测系统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七条 规定了建设科研中心的前提条件和基本要求。国内外已有实践证明,自然保护区是优良的科研基地和天然实验室,对于科研基础较好、科研人员稳定的自然保护区,条件较为齐备的科研中心是发挥与提升其科研水平的重要基础。根据自然保护区资源与科研人员的实际情况,可以对采集样品进行初步处理、简单分析、样品及标本储藏、资源动态监测与数据分析,同时开展业务学习、研讨等活动,需要相应且稳定的空间保障,在考虑未来发展余地的情况下,单体科研中心不超过1000m2。受保护区规模、交通条件、样品储藏的时效性、及可能的突发情况影响,超大型自然保护区科研中心不超过3个,大型自然保护区不超过2个,中型和小型自然保护区可建1个科研中心。
第二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生态监测体系包括生态系统监测、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监测、水文、土壤、气象监测等。根据国内外研究进展,对于生态系统监测,固定样地监测能够揭示更多科学信息,且单个固定样地面积不小于1hm2;野生动植物及生境监测的方法,采用传统的样线、样点、样方等方法,生态因子监测包括水文、土壤、气象等监测可直接使用已有标准;国内已有的生态定位站、环志站大多位于自然保护区内,可以数据共享,新建相关站点需要与国家和地方相关专项规划相一致,单报单批。
第二十九条 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科研监测的基本设备,是自然保护区有效开展科研监测工作的必备条件。
第八章 公众教育系统
第三十条 本条阐述公众教育系统的主要建设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条阐述访客中心的主要功能,并根据自然保护区年接待人次确定访客中心的建设规模,表中是独立建设的工程量,与其他用房合并建设时,工程量可以叠加。
第三十二条 本条阐述访客中心的选址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本条阐述访客中心的建设要求。访客中心可与行政综合服务用房、管理站点合并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条阐述野外生态保护教育宣教点的建设要求,包括选址和具体建设内容。观景亭台、观察(鸟、动植物)屋(棚)、宣教牌(栏)、垃圾收集、厕所等设施的建设,一定要同其所在的环境相融合。
第三十五条 本条阐述游步道建设的必要性以及游步道的建设要求。
游步道连接旅游区各景点,为游客提供登山、健步走的游憩方式,引导游客进行游憩活动,具有运动健身、游憩体验和观赏解说的功能。游步道的安全性、舒适性直接影响游客的游憩体验。此外通过游步道的建设还可以限制游客活动区域,规范游憩线路。
一 游步道的建设要形成系统性,根据使用的强度以及建设环境的限制,可以分为主要游步道、次要游步道和特殊游步道(如登山步道、悬空步道等)。游步道系统网络的构建,有利于分散游客。避开景观资源脆弱区、野生动物栖息地、海岸移动性沙丘区及地质松软或岩石不稳、易于塌方的地方建设,保证了游步道减少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的影响,同时保证其安全性。
二 游步道应尽量配合地形、沿等高线规划,路线可采自然曲线形,减少对景观资源的破坏。不应过度改变地形及高程,道路整地应尽量做到挖填平衡。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游步道线路上的乔木应保留,不改变场地排水路径。
三 游步道线路以环状模式为最佳,起点的出口和入口可以与保护区公共交通工具结合。游览线路游览时间超过4h,应在中途增加出入口。此外游步道上也应设置休憩、宣教、解说引导等设施。
四 游步道路面宽度以1.5-2m为宜。此外,还要考虑排水的要求;在悬崖、陡壁等危险地段还需设置栏杆;沟壑处设置桥梁。
5. 游步道建设要因地制宜,尽量采用当地材料,与自然环境相融合。
第三十六条 本条阐释露营地的功能及建设要求。建设良好的露营设施,有助于游客体验自然环境,同时也可以减少住宿设施开发建设对保护区环境的破坏。
一 为减少对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干扰,要求露营地设置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设置时要注意自然灾害发生的危险区域,离河流、湖泊等水岸的距离至少10-100m,选择排水良好的地点,以沙质土为宜。采取分散形式,设置垃圾收集,避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此外,对于高山露营地要设置在登山沿线,可利用线路中的原有房屋,宜以小型团体露营区为主。
二 露营地设置可根据使用成员、人数、活动的不同,分为大型团体露营区、小型团体露营区、家庭式露营区、房车露营区。其中露营车营区为一种新兴的宿营方式,将所有露营器材全部装置车内或以车搭载,直接开到目的地露营的方式。露营地每个帐篷占地不少于90㎡,每hm2帐篷数量宜为15-25个。
三 露营地配备的设施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种标准,保护区内的露营地宜以初级至中级营地标准为主设置,标准如下:
宿营地设施配备标准表
营帐 |
初级标准营地 |
中级标准营地 |
高级标准营地 |
人均面积 |
15m2/人 |
20m2/人 |
25m2/人 |
饮用水源 |
有 |
有 |
有 |
淋浴设备 |
只有冷水 |
有热水 |
有热水 |
电源供应 |
无 |
盥洗室有插座 |
营内有插座 |
照明 |
无 |
营路有照明 |
营内有照明 |
厕所标准 |
有(座/30人) |
有(座/20人) |
有(座/10人) |
餐饮提供 |
食品小卖店 |
有餐厅 |
有餐厅 |
健身游憩设施 |
无 |
有 |
有 |
医疗 |
紧急药品, |
邻近诊所 |
配备医生 |
电话 |
邻近管理站有 |
有 |
有 |
管理人员 |
有 |
有 |
有 |
第三十七条 本条阐释行政服务用房的主要功能和建设要求。行政服务用房服务用房主要是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用房,承担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一切管理工作,还具有行政管理、保护维护、紧急救护等功能。
一 为了合理利用现有设施,行政综合服务用房的选址尽量利用自然保护区内或者周边现有基础设施,同时为了有利于工作和生活方便,尽量选择交通方便的区域进行建设。此外也不能离保护区过远,要有利于保护和科研工作的开展。
二 为对行政综合服务用房的规模进行控制,参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建议人均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对于保护区管理局已建的行政综合服务用房,除属危房、原址处于地质灾害频发区或距离保护区超过50km以上等原因外,不得搬迁重建。
三 行政综合服务用房内部房屋的设置,主要结合到自然保护区的工作特点,对业务用房、公共用房、服务用房和设备用房四类用房中的三类进行细分,其中设备用房同一般的办公建筑。服务用房如果离城市建成区较远,可设置职工宿舍。
四 行政综合服务用房的建设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要与周边的环境相协调,在区内建设的,层数宜小于3层。建筑形式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 行政综合用房室外工程,还可根据需要增加通透式围墙的建设内容。
第九章 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规定了信息系统的建设内容。
第三十九条 信息管理系统是自然保护区管理实现规范化、信息化的重要支撑,也是当前国际自然保护领域的最新进展。按照“基础设施-信息资源-数据交换与共享-应用支撑-交互式应用”思路,分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资源平台建设、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建设、应用支撑平台建设、交互式应用平台建设,并辅以相关的标准制度和安全与运行维护体系。且进一步规定了7个体系的具体内容。
第四十条 视频监控系统是及时掌握自然保护区实时动态,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对人力监控的有效补充,现阶段在国内外已经得到普遍应用。在自然保护区中推广使用将有效提高保护管理的科学水平。
第四十一条 网络是保持信息畅通的重要渠道,也是现阶段加强沟通的常规手段,网站是保护区展示自身资源与人文特色、保护成效的重要媒介。自然保护区建立自己的局域网和网站是其基本工作内容之一。
第十章 防灾减灾系统
第四十二条 规定了防灾减灾系统的建设内容。
第四十三条 地质灾害易发的自然保护区,应配合地方政府构建地质灾害隐情排查监测系统,对影响管理站点、管护设施、巡护路桥的地段设置防护堤坝,开展护坡加固工程,在管理局站附近设置避灾场所。
第四十四条 规定了林(草)火防控建设内容及要求,相关设施设备参考建标122-2009、123-2009。
第四十五条 规定了有害生物防控建设内容及要求。当前自然保护区仍然面临有害生物增加和外来物种入侵的严重威胁,其防控急需在建设项目中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第四十六条 规定了疫源疫病监测的建设内容及要求。自然保护区内野生动物资源丰富,区内出现疫源疫病的风险较高,自然保护区疫源疫病监测能力急需得到加强,相关站点建设与国家和地方专项规划相一致。
第四十七条 规定了自然保护区建设卫生救护站的必要性、设置要求和建设内容。
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与节能
第四十八条 从环境美化绿化、噪声控制、污水处理等方面阐述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建设用地、能源消耗等方面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节能要求。
第十二章 人员定额
第五十条 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配置及可适当增加配置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规定了自然保护区职工队伍中,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管理站点人员的职数比例;聘用的护林员,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