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7 点击量:2836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高刑终字第34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卫国,男,44岁(1969年11月5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原副乡长、111国道建设指挥部喇叭沟门分指挥部原常务副指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付文红,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杰,男,45岁(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经理;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1年7月1日被羁押,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石红英,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怀建(别名:小建),男,39岁(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政府城建办原职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大军,男,33岁(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市政二公司第八分公司部门经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29日被羁押,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秀栋,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云虎,男,33岁(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随州市,大专文化,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羁押,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牛琳娜,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宋桂起,男,51岁(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大甸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羁押,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任XX,男,43岁(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8月5日被逮捕,2013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XX,女,40岁(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1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窝藏罪于同年8月5日被逮捕,2013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XX,男,41岁(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北京市京都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8月5日被逮捕,2013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健光,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卫国、田怀建、李杰、张云虎、任XX犯贪污罪、张卫国犯受贿罪,张卫国、田怀建、李杰、张云虎、任XX、原审被告人王XX、黄大军、宋桂起犯诈骗罪,田怀建犯行贿罪,原审被告人李XX犯窝藏罪一案,于二О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2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一审法院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不予认定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卫国、田怀建、李杰、黄大军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国忠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张卫国及其辩护人付文红,原审被告人李杰及其辩护人石红英,原审被告人黄大军及其辩护人张秀栋,原审被告人张云虎及其辩护人牛琳娜,原审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龚健光,原审被告人田怀建、宋桂起、任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
一、贪污的事实
201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卫国、田怀建、李杰预谋后,利用张卫国主管111国道二期工程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由被告人李杰指使被告人张云虎,使用赵XX已经发放了补偿款的地段,虚假评估并发放补偿款人民币259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期间,田怀建通知赵XX办理领取补偿款的事宜,赵XX委托被告人任XX代其签字并领取了补偿款存折。赃款被张卫国、李杰、张云虎等人以分发奖金的名义伙分。案发后,张云虎将其所获赃款予以退还。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副镇长候选人预备人选批复、选举结果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证实张卫国于2006年11月被选举为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副乡长,分管城镇建设、环境卫生、土地、规划、市政、公路等工作;其中,2009年的工作包括带领指挥部的同志做好国道二期拆迁补偿工作,2010年的工作包括推进国道二期前期工作。
(2)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2009年3月《111国道(喇叭沟门段)改建工程前期方案》及附件,证实张卫国为该项目分指挥部常务副指挥、办公室主任、巡查小组组长,其中巡查组负责监督清理抢栽抢种现象。
(3)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书证,证实张卫国在111国道二期喇叭沟门乡分指挥部负责全面工作,负责国道划线、占地及地上物的清点,协调、监督评估公司、拆迁公司对地上物进行补偿及拆除等各项工作。职责权限包括负责对评估公司原始调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负责对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对工程进度进行管理,领导分指挥部工作人员的工作。
(4)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乡政府的性质。
(5)喇叭沟门满族乡发放赵XX拆迁补偿款的明细表,证实补偿的具体情况。
(6)怀柔区111国道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亿分公司)2010年3月签订的《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证实中诚亿分公司负责为111国道二期喇叭沟门乡标段提供评估技术成果。
(7)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与北京昌房正信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房正信公司)2010年4月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及《补充协议》,证实111国道喇叭沟门段拆迁工作,由昌房正信公司协助乡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书。
(8)2009年3月采集的地上物资料,证实怀柔区喇叭沟门乡地上物的详细资料情况。
(9)中诚亿分公司2009年12月13日制作的喇叭沟门满族乡地上物拆迁评估报告,证实该乡地上物评估金额为8746万余元。
(10)111国道指挥部与喇叭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2009年12月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委托书》,证实确认指挥部拨付该乡补偿款总额9349万余元,由该乡包干使用,补偿标准由评估公司提供。
(11)怀柔区111国道二期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向喇叭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款单据,证实政府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款共计为9349万余元。
(12)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12月31日《关于111国道二期工程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重申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实施拆迁补偿工作及相关工作流程的情况。
(13)赵XX《货币拆迁补偿协议》、《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北京市住宅拆迁补偿价格结果通知单》、《树木估价表》,证实大甸子村赵XX拆迁补偿总款为2593600元。
(14)111国道二期喇叭沟门拆迁补偿3批汇总表,证实赵XX获得拆迁补偿2593600元,该笔钱打入账号X账户中。
(15)北京农商银行怀北支行出具的材料,证实2010年6月24日,该行代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支付赵XX账号2593600元。
(16)户名为赵XX的账号为X(北京农商银行怀柔支行)的储蓄对账单、取款凭条,证实2010年6月24日该账户打入2593600元;同年7月2日和7月5日分别支出200万元和593825.30元。
(17)由李杰提交的张卫国手写的发放“奖级”名单,证实“奖金”的金额及名单系张卫国确定。
(18)署名赵XX的收条,证实“今收到耿XX还款贰拾万元,赵XX,2010.7.11,证明人张卫国”。
(19)2011年7月26日大甸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赵XX不是大甸子村的村民,赵XX未经村委会决定在该村租地。
(20)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张云虎已经将20万元退还。
2、证人证言
(1)证人杜XX(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怀柔区建委聘请了中诚亿分公司负责喇叭沟门乡拆迁评估工作,该项工作由评估公司人员、乡政府人员、村干部、产权人四方共同到现场清点、签字确认,形成基础数据,由评估公司做出评估报告,再由怀柔区建委和乡镇协商总补偿款,报区政府批准。补偿款拨付给乡镇,乡镇与评估人员、拆迁人员和产权人协商签订《拆迁协议》,由乡镇与产权人签订协议,然后是地上物的拆除和补偿款的发放。工程指挥部于2010年3月与中诚亿分公司签订协议,但在之前该公司已经介入。
(2)证人耿XX(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城建办原副主任)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的一天,其通过张卫国在白桦林宾馆从李杰手中拿到20万元现金,经多次询问,张卫国称这笔钱是从大甸子赵XX的补偿款中出的,后其将钱退给了赵XX。
(3)证人彭XX(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乡长)的证言,证实怀柔区建委聘请中诚亿分公司进行国道拆迁评估工作,该公司经理是李杰,拆迁公司是评估公司推荐的。2009年3月,乡里按照区里要求成立111分指挥部,其是111国道二期工程喇叭沟门段分指挥部总指挥,张卫国任副总指挥。其是挂名,这项工作实际交给张卫国负责。拆迁补偿以区里2006年公告为界限。111国道二期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首先是评估公司入户清点,指挥部工作人员随同,评估公司出地调单和评估报告,指挥部工作人员代表政府在地调单上签字,没有其签字地调单不生效,村干部也在地调单上签字。拆迁公司根据评估报告与村民谈补偿数额,谈成后村民与拆迁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评估公司根据谈成内容再出一份评估报告附在协议后面,拆迁公司收村民身份证,汇总制作放款表,张卫国先在放款表上签字,再由其签字,乡政府财务科根据张卫国和其签了字的放款表给村民放款,再根据拆迁公司收取的村民身份证将补偿款直接打到村民账户。补偿工作完成后,拆迁公司负责地上物清除工作。另外,其没有指示张卫国给指挥部工作人员发奖金,他也没向其请示过。如果工程做得好,每人可以给二三千元补助,但是他们做得不好,所以没有给。指挥部任何人都没有和其提过奖金的事。
(4)证人彭X1(怀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在喇叭沟门满族乡张卫国提出评估调查结果有遗漏后,区建委要求中诚亿分公司提交了原始单据。
(5)证人王XX1(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综治办主任)的证言,证实乡指挥部的人员组成情况及入户清点时张卫国、刘XX、彭XX2、王XX1都没有实际清点;另外,登记表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字。
(6)证人刘X1、于XX(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城建办科员)的证言,证实乡指挥部组成、职责情况及工作流程。
(7)证人田XX(北京中诚亿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该公司只有一个正式的分部即密云分部,而怀柔分部不是正式的,是李杰使用其公司的资质成立的,与其公司是承包关系。其和李杰口头约定,李杰公司的收益与其公司三七分成,其公司拿三成,李杰公司的人员不属其公司,他的公司没有最终的审核权,只能由其公司审核签字。其知道李杰公司在怀柔区做过111国道二期工程,是他公司自己找的活,具体工作由他公司的人员去做,人手不够时其公司可以派员帮忙,但最后活干完了,在评估估价结果报告上,需要其公司进行审核,由其公司两名估价师签字,盖其公司的印章,这方面权力其交由密云分部代理。其公司不负责去现场采集基础数据,所谓审核就是审核李杰公司上报的数字等的计算是否正确。京诚(2010)111国道拆估字第3-23号、5-32号、3-27号、6-1号、5-29号、6-8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上面的估价师签字处都是由密云分部盖的其手签章。何X是有资质的估价师,以前在其公司工作,2009年初就辞职了,但他的关系还在公司,因为报告上需要两名估价师的签字,于是就盖了何X的手签章,何X没参与111国道二期工程的任何工作。李XX1、金XX是其公司的正式员工。没有规定现场统计、采集、登记数据的人员需要有资质。
(8)证人高XX(昌房正信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该公司参与喇叭沟门国道工程拆迁的基本情况。
(9)证人曹XX(昌房正信公司密云分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李杰介绍其公司进场,进场后发现待拆迁地上物大部分已不存在,树木已经快要枯死,拆迁工作极不规范。其向张卫国提出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即按照乡政府意见开展工作。后其不再参与,改派何XX1进场负责。
(10)证人王XX2(昌房正信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在111国道二期工程中未与评估公司共同对拆迁土地的地上物进行清点,而是直接根据评估报告与拆迁户签补偿协议。其负责和拆迁户谈拆迁款,签订拆迁协议。公司的拆迁工作程序是,在拆迁前其公司和评估公司共同对要拆迁的土地进行地上物清点,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其公司再根据评估公司的报告跟拆迁户谈拆迁补偿款,然后和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2010年4月底,公司由何XX1带队到怀柔区喇叭沟门乡开展111国道二期工程拆迁补偿工作。开始去的是大甸子村,发现有许多树木已经死了,还有新种的树,何XX1通知其暂停拆迁工作。过了两三天,何XX1又通知,经请示111国道二期工程总指挥张卫国,就按评估公司李杰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拆迁户谈拆迁补偿。
(11)证人赵XX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田怀建打电话让其在小区门口等他。田怀建开车到后递给其一个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折,其打开看到上面有存款259万,田怀建说“这里面没有你的钱,你把这些钱都取出来送公司去”。田怀建离开后其给任XX打电话,问田怀建是否给了他钱。任XX说给了370万,并说这里面也没有他的钱,田怀建也让任XX把钱取出来再交给田怀建。取钱时银行的人说没有那么多现金,其取了60万或90万,任XX也取了一部分。其二人一起到田怀建的办公室,把取来的钱放在地上,告诉田怀建没有全取出来。后来田怀建问其二人投资了多少,其说投了11万,任XX说他投了10万,田怀建就拿了几捆钱,给了任XX10万,给了其11万。过了两天,其和任XX一起去银行把剩余的钱取出来交给田怀建,田怀建说田XX1投资了6万,让其给田XX1送10万现金,算是本金和利润都一起给了,并又给了其和任XX每人10万,等于把利润给了其二人。事后,任XX说田怀建让他过去签字,就是签两份合同,任XX代其签了一份合同。其估计是田怀建用其的身份证从喇叭沟门乡弄了块地,通过这块地的拆迁得了259万元。任XX说他签了一份协议,还替其代签了一份协议,好像是什么占地赔钱的协议,但具体协议内容任XX没看,其也没问田怀建;任XX还说签协议的时候,田怀建、李杰、张卫国都在场。事后田怀建说有两个人要退钱,其才知道钱给这两个人发奖金了。
(12)证人常X的证言,证实张云虎指使其制作赵XX的土地评估材料进行补偿的情况。
(13)证人刘XX2(中诚亿分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其从2010年3月1日到2011年4月在中诚亿分公司工作,开始做调查员,分到常X的组里,负责出评估报告。其没做过地上物调查单,但在其出评估报告的时候,有的地上物调查单没有调查员的签字,张云虎和常X就让其帮忙给签上,其签过刘XX3和张XX的名字。在民警出示大甸子村产权人赵XX和四道穴产权人任XX的《北京市房屋估价表(表二)》和《树木情况调查表》后,其称表上所签的刘XX3和张XX两个名字都是其代签的。
(14)证人王XX3(喇叭沟门满族乡原党委书记)的证言,证实指挥部成员所做的都是本职工作,指挥部不可能发其他钱。其在任乡党委书记期间,2010年五六月份,李杰通过张卫国交给其20万元辛苦费,后其将该款退给了李杰。
(15)证人刘XX(怀柔区喇叭沟门乡111国道二期扩建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6月底的一天,在怀柔清韵阁茶馆,从张卫国、李杰手中拿到20万元现金。
(16)证人彭XX2(怀柔区喇叭沟门乡111国道二期扩建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份的一天,其在怀柔清韵阁茶馆通过张卫国从李杰手中拿到20万元现金。
(17)证人杨XX(大甸子村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在赵XX土地表上签字;大甸子村产权人赵XX的《房屋价格表二》及《树木情况调查表》,复核人一栏“杨XX”的签字不是其所签,其未参加叫赵XX的产权人的地上物调查。
(18)证人马XX(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大甸子村会计)的证言,证实赵XX在大甸子村没有地的情况。
(19)证人刘X1(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城建办科员)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该乡有发奖金的事情。
(20)证人彭XX3(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帽山村党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其收到过张卫国给予的现金1万元的情况。
(21)证人宋桂起的证言,证实赵XX在该村没有土地,赵XX调查表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的。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卫国的供述,证实2010年五六月的一天,李杰对其讲,乡长彭XX让给111国道二期改扩建工程指挥部的人发奖金。后其去问彭XX,这钱让李杰给弄。其问每人发多少,彭XX说,主要干活的人加上评估公司和拆迁公司的人每人弄个一二十万元,沿线的各村书记,其也让李杰考虑。其单独问李杰怎么弄这个奖金,李杰说是从王XX和田怀建在大甸子村的那个枇杷园补偿款中弄,但具体怎么弄李杰没有细说。2010年7月初,李杰打电话说发奖金的钱弄出来了,让到田怀建的公司把钱领走。其和书记王XX3、乡长彭XX、耿XX、刘XX、彭XX2每人20万元,连带各村的奖金也带走。李杰在一张纸上写上领奖金的人的名字,写完后,李杰和田怀建就给其算钱、装钱,并让其把王XX3和彭XX的奖金领走。其从田怀建和李杰的手里共拿走79万元,其个人分得51.5万元。
(2)被告人田怀建的供述,证实2010年四五月间,张卫国和李杰到白桦林宾馆找其说:“乡政府要发点奖金,用大甸子那块地,找一个户然后发点钱。”李杰也说这种情况必须得走户,找一个补偿户然后补偿占地款。张卫国的意思是还用其那块地,编一个占地协议套国家的钱,其怕出事,没有同意。过了几天,张卫国和李杰又找其,其想大家都认识,和王XX租的地补偿时还需要他们运作,就同意了。其找到高中同学赵XX,跟他说这件事应该不会出事,毕竟是他们乡里要发奖金,赵XX也同意了。其把赵XX的身份证给了张卫国和李杰,过了几天,二人都给其打电话,让通知赵XX到李杰的公司去签协议,其给赵XX打电话让他去找李杰。同年六七月份,张卫国打电话让其通知赵XX到李杰的评估公司领钱。其打电话让赵XX来签字,是任XX一个人来签的字,张云虎与何XX1告诉任XX在什么地方签字,赵XX的字是任XX代签的。赵XX拿到存折后把259万元给了其,后李杰从中拿走了180万元,张卫国把剩下的79万元拿走了。赵XX在大甸子村没有地,其用赵XX的身份证肯定有问题。
(3)被告人李杰的供述,证实2010年四五月间,张卫国和田怀建找到其,张卫国说乡长彭XX同意给乡村干部和评估公司、拆迁公司的人发奖金,得200多万。其说乡里发奖金得有依据,就是找个人、再找块地,才能骗出钱,张卫国让田怀建去找。过了十多天,田怀建叫其和张卫国吃饭,田怀建让其以赵XX在大甸子村有地的名义,做一份假的评估报告领取补偿款,这块地用的是白XX的地,其和张卫国同意了。过了二三天,田怀建拿来一份大甸子村的证明,意思是赵XX的旅游公司占了大甸子村的地。田怀建告诉其这块地里树的种类和棵数,其让张云虎虚做了地调单和补偿结果通知单,其将这两张单子交给田怀建,复印件留在公司。2010年6月,张卫国对其说,乡里让把这些人的奖金给发了,并在一张纸上写了很多人的名字和分钱的金额,这时张云虎和拆迁公司何经理也来了,田怀建拿出两捆10万给了何经理。张卫国给了其100万现金,说这钱是那几个人的,其给了张云虎20万、彭XX220万、刘XX20万、耿XX20万。2010年7月初,王XX3坚持把钱退给其,其把钱给了田怀建。2011年6月,耿XX说他拿着这钱不安稳,要退给田怀建,让赵XX写了一个收条,内容是“今收到耿XX现金20万元,收款人是赵XX”,其和田怀建作为见证人签了字。
(4)被告人张云虎的供述,证实2010年初,在李杰的办公室,其和田怀建都在场,李杰说乡政府要给指挥部发奖金,让其用赵XX的身份证以大甸子村的地再做一个单子,做到200多万元。李杰给了其赵XX的身份证和一张大甸子村委会的证明,其知道李杰让其做一套假的评估手续,因大甸子村那块地已做过一次评估了,再做评估手续就是纯粹做假。其把常X叫到李杰的办公室,当着田怀建和李杰的面跟常X说:“你用赵XX的身份证和大甸子村的地再做一张单子。”李杰告诉常X数额,常X做好后,其让常X直接交给李杰,李杰看完之后常X就直接传回公司了。后田怀建打电话叫人来签协议,一会儿,来了一个人,其不知道是不是赵XX,那人来了之后,李杰、何XX1、张卫国、田怀建还有后来的那个人在李杰的办公室签拆迁补偿协议,具体怎么签的其不知道,但是其敢肯定有李杰让其伪造的大甸子村那份假的协议。过了半个月,李杰给其一个红色袋子,说是给其的奖金,袋子里面有20万元现金,同时还给了何XX1一个红色袋子,也是20万元现金。李杰让其跟他去清韵阁茶馆,从办公室出来时,李杰还拎了几个红色袋子,里面装的都是现金,李杰把这些钱都拿到了茶馆的包间,后给彭XX2、刘XX、耿XX打电话让他们来茶馆,给了彭XX2、刘XX各一个袋子,二人拿钱后就走了。
(5)被告人任XX的供述,证实田怀建打电话让其去礼贤街的评估公司签字时,还让其通知赵XX去签字,但赵XX有事过不来,让其代办。其签完自己的那份协议后,又代赵XX签了字,写的是“任XX代”。事后其没有从中得到钱。
二、诈骗的事实
(一)被告人张卫国、田怀建、李杰、黄大军、张云虎经预谋,于2009年至2010年间,采取虚假评估、发放“黄大军”拆迁补偿款的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310万余元,赃款被田怀建和黄大军伙分。田怀建从其所获赃款中给予张卫国50万元及为张卫国购买价值9万余元的手表两块。后张卫国将50万元退给了田怀建。案发后,赃款已经全部追缴并发还。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黄大军《货币拆迁补偿协议》、《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北京市住宅拆迁补偿价格结果通知单》、《树木估价表》、《树木情况调查表》、《房屋条件登记表》,证实喇叭沟门乡政府共计付给黄大军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105066.92元。
(2)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黄大军的账户310余万元的明细账、黄大军账户取款凭条,证实该账户中曾于2010年6月6日取款160万元。
(3)于XX1、于XX2于1985年承租河滩地的协议,证实黄大军获取上述补偿款的土地系于XX1、于XX2承租。
(4)于XX2、于XX1《树木情况调查登记表》、《树木情况调查表》、《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树木估价表》、《货币拆迁补偿协议》,证实于XX2树木拆迁补偿总款为11120元。喇叭沟门乡政府付给于XX2补偿款11120元。于XX1树木估价356元。
(5)彭XX4、彭XX5于2011年6月17日分别作出的承诺书两份,主要内容:“2011年6月15日在乡机关第一会议室北京中诚亿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产权人黄大军的树木情况调查登记表和北京市房屋估价表中显示其的复核人签字不是其本人实际签字。”
(6)怀柔区111国道二期工程喇叭沟门满族乡拆迁补偿款放款确认书,证实该放款协议系张卫国签批。
(7)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西府营村委会于2011年7月26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村下湾南石井于XX2、于XX1承租的河滩地,与111国道二期工程所征用的黄大军的地是同一块地。
(8)黄大军(签字)与于XX1(印章)于2009年2月2日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证实于XX1声明,喇叭沟门满族乡西府营下湾村南石井河滩12.08亩造林地,同意黄大军在此宗土地上种植枣树、杨树、榆树等树木,如有国家占地赔偿等一切事情,黄大军为合法的代理人,全权负责一切事宜。
(9)喇叭沟门满族乡政府相关材料,证实黄大军占地面积为740.2平方米(1.110亩)。
(10)测绘图,证实涉案土地的现场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于XX2的证言,证实1985年3月29日,其和于XX1一起同乡政府签了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乡政府将西府营大队所属的下湾南石井河滩租给其二人,用于植树造林,面积为12.08亩。其和于XX1每年在上面植树,约有1万多棵。2009年4月,于XX1的外孙黄大军找到其,要在其承包的河滩上种树,等赶上机会占地补偿,补偿的多就多给其钱,补偿的少就少给其钱,其没有同意。黄大军又找其子于XX3商量,后开始在河滩上种枣树。111国道二期工程占用其和于XX1承租的那块河滩,乡政府和区相关部门并未联系过其,其还曾几次到乡政府询问,评估人员说没其的事。2010年6月,其发现有人到其的地里砍伐树木,就前去制止,并对他们讲这些树还没评估。对方是拆迁公司的人,其中一人说补偿款早就给了。其这才知道其和于XX1共同承租的那12.08亩河滩地相关部门早已给补偿了,但这钱其未收到。其曾找乡长彭XX,他答复说此事由副乡长张卫国负责,但张说补偿这件事一直没有做。
(2)证人于XX3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黄大军对其说咱们两家出钱,在其父于XX2与于XX1租的河滩地上种树,这块地肯定得占,咱们乡政府有人,等赔时可以多赔点钱。其问他出多少钱,他说每户15万元,其没那么多钱,就出了5万,剩下的黄大军说他出。后来他打电话说:“树都栽完了,你等着就行了。”直到其父被打其才知道地上种的树早已评估了,其家是所有权人之一,却不知道此事。其就此事找过镇政府,但他们一直没明确答复。
(3)证人于XX4(西府营村党支部支委)的证言,证实于XX2、于XX1的土地是其与于XX5共同清点的,黄大军的树、房都是之后栽建的。于XX1与于XX2在1983年租下下湾子南石井造纸厂育林地,2009年三四月,村干部让其和于XX5配合乡里的工作人员去清点地上物。于XX1、于XX2的地在红线里边总共有340棵树,后乡里又改线,占他们两个人的地又多了,又让其去数,其跟于XX2说了多占地的情况,说给你多加180棵树就得了。这样,他俩的这块地里总共有520棵树,没有其他地上物,也没有房子和变压器。
(4)证人彭XX2(喇叭沟门乡111国道二期指挥部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黄大军在111国道二期工程确定红线以后有抢栽抢种行为,并获得了补偿款。2011年间,其发现有关表格上其的签名系伪造的。
(5)证人彭XX5(西府营村村委会主任)的证言,证实黄大军系在对土地清点后进行抢栽抢种,村干部曾予以制止,并多次报告给张卫国。黄大军土地调查表上的签名不是其所签。黄大军作为外村人,一个人得到300多万元补偿款,西府营村占道共4公里,全村村民才得到400多万元的补偿款。
(6)证人彭XX6的证言,证实2010年六七月份,黄大军让其给他签一张空白表,其明白肯定是他在111国道二期中抢栽抢种那事,因为他在西府营村于XX2、于XX1承租的地上种了枣树,当时乡里认为他是抢栽抢种,在清点地上物时就没对他种的枣树进行清点,黄大军让其签字的表肯定是关于地上物的表,其没有答应。
(7)证人刘XX4的证言,证实2009年三四月份,其帮黄大军找了10多个人,到西府营下湾子自然村黄大军姥爷的地上栽了四五千棵枣树苗,同时撒了树籽,每棵树苗仅间隔约10公分,黄大军还在地上建了三间彩钢活动房,总人工费也就1万元。因属抢栽抢建,被村干部和乡干部多次阻止,最后黄大军就不敢栽树了。
(8)证人黄XX的证言,证实2009年春天,其子黄大军在他姥爷于XX1的地里种树,他说等占地的时候挣点钱,其劝他别瞎弄,他不听还说肯定能赚到钱。2010年下半年,黄大军说他种的那些树补偿了100多万。2011年6月中旬,他说拆迁公司的人退给他140万占地补偿款,副乡长张卫国让他把这140万退回乡里,其让他把钱赶紧退回乡里,但他还没退就被抓了,其把这140万退给公安机关。
(9)证人于XX6的证言,证实其父于XX1年事已高,耳聋、脑子糊涂。于XX1跟于XX2在西府营下湾子承租一块地,其两家共同在这块地上栽了一些杨树、榆树和柳树。2009年三四月份,其外甥黄大军找其父说:“那块地树都长大了,过几年该放了,不行他在那块地种点枣树。”其父同意,黄大军又去找于XX2,问他们家在不在这块地上栽树,于XX2说不栽,黄大军说他去栽。后来黄大军买了枣树苗往这块地上栽,其让他找于XX2的儿子于XX3说说这事,于XX3说:“其不栽,你栽吧,将来给你姥爷弄点收益就得了。”因其父岁数比较大,就把土地委托给黄大军,还签了授权委托书。后其听黄大军说其父的土地在111国道二期工程中获得了150万元的补偿,但黄大军一直没给其父补偿款。
(10)证人崔XX(喇叭沟门满族乡人大主席)的证言,证实该乡在清点西府营村于XX2、于XX1土地时发现不少较小的枣树,间隔30-40公分,由于明显属于抢栽抢种,故没有进行清点。
(11)证人钟X(喇叭沟门满族乡供电所职员)的证言,证实黄大军使用的土地上没有变压器,且于XX1土地上的变压器已于2005年被盗。
(12)证人于XX1(喇叭沟门满族乡西府营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09年3月份,其委托黄大军在于XX2及其的林地种树,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13)证人彭XX(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乡长)的证言,证实于XX2家地的枣树补偿了310余万元,钱给了黄大军,地调单上有彭XX2和彭XX5的签字,地调单上的字并不是他们两个人签的。发现假地调单后,其觉得是黄大军诈骗,就把这件事上报到纪委的行政投诉中心。给黄大军补偿310万元是不应该的,因为地调单是假的,此外,在2009年初发现在于XX2地上有抢栽抢种枣树的情况,其到现场进行了制止,也明确跟张卫国说过不能给补偿,但其不知道是谁在抢栽抢种。111国道二期的工作都是张卫国负责,其只是在最后的放款表上签字。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黄大军的供述,证实2009年初,怀柔当地传开111国道二期改扩建工程要经过喇叭沟门乡西府营村,其姥爷于XX1有6亩左右的闲置地,其判断道路扩建会从他的地上经过,就决定投一笔钱在地上种树,以此在占地后多向国家要钱。其跟于XX1说自己想在闲置的地上种些果树,占地的事没跟他讲,于XX1表示同意。2009年4月份,其在于XX1的六亩地上种了18000棵枣树,盖了两间房、修了一个变压器。种树时,村干部出面阻止,其在种了18
000棵树后就没再增加。2009年其认识了田怀建,2010年五六月份,田怀建给其打电话,问西府营村土地上的树是不是其种的,田怀建让其跟于XX1做个委托手续,这样补偿款可以落在其名下,其让田怀建帮忙把评估报告涉及的内容提高。在拆迁过程中,其找过田怀建帮忙,直到最后其见到补偿的存折,上边标明是310万元,但已经转出160万元,剩下150万元。其问田怀建怎么回事,他说是政府走账用的。在得到补偿款前后,其没有答应给田怀建好处。后来喇叭沟门副乡长张卫国让其把钱退回重新评估,其没同意。2011年6月下旬,田怀建给了其40万的现金以及一张中国银行的存折,折上标明100万元,让其写了一张“今收到150万元”的收条,为什么多写10万元他没有讲,时间写为2010年7月。其领取150万元时看见存折上标明310万元,所以退其的140万元,其觉得也是其的拆迁款。
(2)被告人田怀建的供述,证实黄大军的姥爷于XX1及于XX2承包的西府营村一片地面临修路占地,黄大军问其能不能找找评估公司给多评点钱,这件事不会让其白帮忙。其找到李杰,李杰看地之后说手续没问题,能给多评估点。其让张卫国通融一下,把黄大军要给好处的情况跟张卫国说了,张卫国同意了。张卫国问其这块地是黄大军的吗,其说他自己说是。后来其得知这块地不是黄大军的,是于XX1、于XX2承包的。李杰说那块地评估了300多万元,其到银行取走了160万元,给黄大军留了150万元。其从这160万元里取了70万元,给了张卫国50万元,给了张云虎20万元,其买了一辆沃尔沃xc60花了72万元左右,给张卫国买了两块手表花了9万余元。后因为于XX2上访的事,张卫国把50万元退给其。其把黄大军叫到办公室,给了他一个100万元的中国银行存折和40万元现金。让黄大军给其打了一张150万元的收条,让他把补偿款退回去。后黄大军没退就被公安机关给抓了。
(3)被告人李杰的供述,证实其所在公司对西府营村地上物勘查时,没有对黄大军这块地的地上物进行清点,这块地实际是于XX2和于XX1的,黄大军在这块地上属抢栽抢建,不在补偿范围内。于XX2是黄大军的姥爷,他们之间有委托,这块地的占地补偿是以黄大军的名义进行补偿的。这块地没有那么多地上物,都是黄大军抢栽、抢建的,原则上不能进行占地补偿,因为张卫国让其做,田怀建让其帮忙,其就答应了。其让张云虎根据田怀建提供的大概数据制表,还让张云虎按田怀建提供的数据及钱数做了一套评估报告,其评估出308万的评估价格,将情况告诉了张卫国、田怀建,他们同意后,其出了正式评估报告。
(4)被告人张云虎的供述,证实2010年初的一天,李杰跟其说西府营有块地是黄大军的,让给做高点,乡政府那边说给做到300多万元,李杰的意思是把西府营那块地上的树木的径级和数目提高,让其做假的评估手续,因为李杰是公司的经理,其就答应了。其把公司职员常X叫到李杰的屋里,当时李杰和田怀建都在,其对常X说黄大军的那个单子,李总让给弄高点,弄到300多万元,重新做一张地调单。过了一天常X重新做了一张地调单,其让他直接拿给李杰看,李杰看完了,常X就把做假后的地调单传回公司。过了半个月,田怀建给了其20万元现金,其当时就明白这20万元是给黄大军西府营那块地造假的好处费。
(二)201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卫国、田怀建、李杰、张云虎经预谋,并由田怀建指使任XX,采取虚假评估,以发放“任XX”拆迁补偿款的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370万余元,后赃款被伙分。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任XX《货币拆迁补偿协议》、《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树木估价表》、《北京市住宅拆迁补偿价格结果通知单》、《北京市非住宅拆迁补偿价格结果通知单》、《房屋条件登记表》、《树木情况调查表》、《树木情况调查登记表》,证实任XX得补偿款3706810元。
(2)耿XX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相关书证“耿XX”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字。
(3)合作协议一份,证实“本人任XX和袁XX共同投资经营四合院,如遇征占地补偿费二八分成,本人占二成,袁XX占八成。
(4)四道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该村没有叫任XX的村民,该村也没有向外租地。
(5)喇叭沟门乡占地补偿第三批开户(一本通存折/凤凰卡)清单,证实任XX开户账号为X。
(6)111国道二期喇叭沟门拆迁补偿3批汇总表,证实任XX获得拆迁补偿3706810元,该笔钱打入账号X中。
(7)户名为任XX账号为13080000302541(北京农商银行怀柔支行)的储蓄对账单,证实2010年6月24日该账户打入3706810元;2010年7月2日与5日分别支出100万元和270
7187.75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常X的证言,证实张云虎指使其制作任XX评估材料的情况。
(2)证人刘XX2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制作过地上物调查单,其出评估报告的时候,有的地上物调查单没有调查员的签字,张云虎和常X就让其帮忙给签上,其签过刘XX3和张XX的名字。在民警出示的大甸子村产权人赵XX和四道穴产权人任XX的《北京市房屋估价表(表二)》和《树木情况调查表》表上所签的刘XX3和张XX两个名字都是其代签的。
(3)证人彭XX7(喇叭沟门满族乡四道穴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证言,证实任XX土地调查表的签字不是其本人书写的。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田怀建的供述,证实其对李杰说四合院赔1300万元有点少。李杰说这都是张卫国拍的板,袁XX再签肯定是不行了,不行的话再找一个身份证,跟袁XX写一个补偿协议。李杰先写好一个协议范本,让其看过后写了正式的协议,意思是袁XX找一个合作伙伴,到时能够赔偿合作伙伴点钱。其又找到张卫国说这事,把李杰的意思也都跟他说了。张卫国说李杰要是能办的话也行。这样其就找到任XX,把这个意思跟他说了,任XX也表示同意。后其与袁XX、任XX写合作协议,意思是袁XX和任XX是合作关系,两个人一块合伙经营这个四合院。写完后其把这个合作协议和任XX的身份证给了李杰。李杰问其评估多少钱,其说二三百万吧,后来手续都是李杰具体运作的。拆迁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其没有见到。2010年七八月间,李杰电话通知其让任XX去签字领钱,其给任XX打电话,让他去签字领钱。任XX把补偿款给了其,其拿到钱后给了任XX20万元、给了赵XX21万,给了田XX110万元,剩下的319万元其留下了。
(2)被告人李杰的供述,证实2010年的三四月间,田怀建对其说四道穴四合院那块地还想再弄点钱。其说这块地的补偿是张乡长拍的板,没法再弄了,他说再找一个户,用这个户再补偿一下。当时其明白他的意思,就是想骗政府点钱,重复补偿一下。其说这样做手续必须齐全,田怀建问其需要什么手续,其说需要大队出具的证明,还有跟原地主的协议,证明他们是合租的。后田怀建给了其一份西府营村的证明,证明四合院的一部分树木是任XX和袁XX合种的,还有一份合作协议证明任XX和袁XX合伙经营这个四合院。田怀建把树木的品种和数量告诉其,并对其说:“你给做300多万就得了。”其让公司的员工进行虚假的评估,评估价是370多万元。其把评估情况跟田怀建说了,其让张云虎出具了虚假的补偿结果通知单。田怀建拿着这份补偿结果通知单自己跑手续去了。事后田怀建送其一辆新的沃尔沃S80型轿车。
(3)被告人张云虎的供述,证实李杰给其赵XX的身份证的同时,还给了其一张姓任的男子的身份证,让其以这张身份证用四道穴的一块地再做一份假的拆迁补偿手续,价钱做到300多万元,李杰还给了其一张四道穴村委会的证明,其把这张身份证和证明跟赵XX的身份证一起给了常X,告诉他做两套假的拆迁补偿手续。李杰同时让其做了两套无中生有的拆迁补偿手续,最后赵XX的那份假手续骗了200多万拆迁补偿款,姓任的那套假手续骗了300多万拆迁补偿款。
(4)被告人任XX的供述,证实在2009年的二三月间,田怀建说他相中了一块地,位置在喇叭沟门,是一处四合院。修111国道时这个位置可能要占,肯定能赚着钱,问其投不投资。田怀建让其跟赵XX和田XX1都说说,看他们投不投资。后其出了10万元,赵XX出了11万元,田XX1出了6万元。田怀建说他跟评估公司的人关系好,能把被占地的价钱评估高一些。2010年五六月份,方洪启给其打电话,说田怀建让其和赵XX把身份证给他送去。之后其和赵XX把身份证给田怀建了。其问拿身份证干什么用,田怀建说通过这块地弄点零花钱。过了一星期,田怀建让其写一个合作协议,他念其写,意思就是其跟袁XX共同投资四合院,占地赔偿是二八分成,其占两成。其问田怀建写这个合作协议是什么意思,田怀建说通过这个协议,就能多获得赔偿。过了几天,田怀建打电话让其去评估公司签字。其到评估公司后,田怀建跟其说:“那处四合院以你的名义赔偿了,签字就领钱了。”之后其按照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要求签字,其印象中签了三四次,具体内容没记住,全都是关于拆迁补偿的手续。一两个星期后,田怀建给了其一张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折,户名是其,里面有370多万元。当时他手里还有一个存折,户名是赵XX的,田怀建让其把钱取出来给他。后其和赵XX联系,一起到农村商业银行把钱都取出来给了田怀建。田怀建给其20万元,赵XX得到21万元,田XX1得到10万元。
(三)2010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卫国、宋桂起、张云虎等人经预谋,采取虚假评估、发放“彭XX8”、“彭XX9”拆迁补偿款的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彭XX9”、“彭XX8”评估、拆迁手续、测绘图,证实“彭XX9”杏树314棵,合计84780元;“彭XX8”各种树木187棵,合计86
734元。
(2)帽山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彭XX8不是该村的村民,也没有在该村租地。
(3)彭XX8账户提款证明,证实该账户资金的提款情况。
(4)彭XX9账户资料,证实彭XX9收到拆迁款情况。
(5)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政府相关证明,证实彭XX9占地面积400.94平方米(0.601亩)。
2、证人证言
(1)证人田怀建的证言,证实宋桂起在大甸子村有地、在帽山村没有地,宋桂起说使用他舅舅的地做了补偿,宋桂起得到的补偿肯定是假的,是用一块地做的两份假的评估。宋桂起的评估是张云虎做的。
(2)证人彭XX9的证言,证实其的地没有被占,村干部没找过其,宋桂起曾经要求其作伪证。
(3)证人彭XX2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初,宋桂起找到其,说他的外甥彭XX8在帽山村的地原来在111国道占地红线内,后改线没占到,彭XX8在地上抢种了1000多棵银杏树,要其帮忙找评估公司的人把这块地评估了。其把这事告诉了李杰,李杰说可以给1万多块钱。当时修改后的线路已经确定了,但直到3月底怀柔区建委才正式通知乡政府。2010年8月,张云虎告诉其彭XX8的地补偿了两个8万元,共计16万元,其问宋桂起,他说他托田怀建帮忙,让李杰把那块地评估了。2011年春节前,宋桂起给了其5000元感谢费。按规定,像这样开始在占地范围内后来改线又不在占地范围内的,不应给补偿,因为没占到地,老百姓也就没有损失。但彭XX8这事是因为宋桂起找了其,而且也找了评估公司、拆迁公司和乡里有关领导,其也是睁只眼闭只眼,这样乡里就将这笔补偿款发了。
(4)证人刘XX2的证言,证实彭XX8表格是其按张云虎指示制作的。
(5)证人彭XX8(怀柔区喇叭沟门乡大甸子村村民)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宋桂起借过其的身份证,但具体是怎么回事他没说。
(6)证人宋福成的证言,证实2011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宋桂起让其在怀柔金融大厦的农村商业银行的柜台用彭XX8的银行卡分两次共取出85000元现金。
(7)证人王XX1(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政府综治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其没有实地调查彭XX9土地就在调查表上签了字。
(8)证人彭XX10(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帽山村村委会主任)的证言,证实彭XX9是帽山村村民,111国道二期扩建工程不论是第一次划线还是后来改线都没有占彭XX9在帽山村的土地,其根本就没进行地上物调查。宋桂起让其签产权人为彭XX9的树木情况调查表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国家的占地拆迁补偿款,因为拆迁补偿款不是其出的,而且宋桂起和其都是村主任,他给其打的电话,其碍于面子就答应他了,评估公司的人把产权人为彭XX9的树木情况调查表给其,其就签上了。宋桂起没给其好处,也没再找过其。
(9)证人彭XX11、彭XX12(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帽山村村民)的证言,证实国道二期改扩建工程自始至终都没有将彭XX9在帽山村的地划在拆迁补偿范围之内,相关工作人员也未对该地进行地上物调查。
(10)证人杨XX1(北京时正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言,证实该公司放线标记的情况。
(11)证人宋XX(彭XX9之妻,宋桂起之姐)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宋桂起的女儿宋XX1打电话,让彭XX9带上身份证到北房镇的农村商业银行,并说银行卡的密码忘记了。其和彭XX9一起去的,彭XX9把他的身份证给了宋XX1,一会儿宋XX1给了其一张户名为彭XX9的银行卡,后其和彭XX9就走了。宋桂起被抓后,其听彭XX9说宋XX1给其的银行卡就是其家地被占的补偿款8万多元,实际上全是宋桂起运作的,其和彭XX9并不知道。其家的地根本就没有被占,政府不可能给其家补偿款,是其弟宋桂起利用其家这块地找喇叭沟门乡政府的人弄的补偿款,但具体怎么操作的其不清楚。
(12)证人宋XX1(宋桂起之女)的证言,证实其替宋桂起从彭XX9的银行卡中转出8万多元到其自己的账户上,后又将8万多元取出交给了宋桂起。
(13)证人闫XX(张云虎之妻)的证言,证实彭XX9调查表均为其签字,但调查表不是其做的,调查的情况其忘记了。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宋桂起的供述,证实其作为大甸子村的村主任参加了111国道二期改扩建工程大甸子村的拆迁工作,副乡长张卫国是111国道二期改扩建工程喇叭沟门段的副总指挥,工作进展其直接向他汇报。张卫国说村干部不容易,要有地就给其多弄点补偿款,其说自己没地,其姐夫在帽山村有块地,张卫国说那就给多弄点。其把这事和姐夫彭XX9说了,彭XX9把身份证给了其,让其去办,这样其替彭XX9签了补偿协议,其记得补偿是8万多元,存折和卡也是其领的,其把钱取出来后,给了彭XX98万元,剩下的6000元其自己花了。
(2)被告人张云虎的供述,证实张卫国跟其说大甸子村村主任宋桂起在帽山有两块地,让其把评估价值往上做,不超过10万元,以后大甸子拆迁的时候宋桂起能帮忙说上话。彭XX2带宋桂起到李杰的办公室找其,让其把宋桂起亲戚的评估价值往上调,宋桂起给了其两个名字,一个是彭XX9、一个是彭XX8,其让常X把彭XX8的地调单上树木的数量增加了,彭XX9的那张地调单没有改过。宋桂起将彭XX9及彭XX8的身份证给了其,其把身份证给了常X,常X把地上物调查单给做出来了,彭XX9及彭XX8的地上物调查单每人不超过10万元,单子做出来后把拆迁公司的人叫了过来,把拆迁补偿协议做出来,当时宋桂起签了字。其没有派常X去彭XX9及彭XX8在帽山村的地进行现场地上物调查。地上物调查单是常X自己编出来的数据,其和常X只是服从张卫国的安排。其在这件事上没有得到好处。
三、窝藏的事实
2011年7月间,被告人李XX明知被告人田怀建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仍为田怀建提供车辆、钱款,安排田怀建逃往河北省藏匿。
被告人张卫国于2011年6月3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田怀建于7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杰于7月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XX于7月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大军于6月2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宋桂起于8月2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云虎于7月1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任XX于7月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XX于7月7日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机动车信息二份及购车发票,证实李XX购买车辆的情况。
(2)押金条,证实田怀建住宿倚海酒店系以刘XX6名义交纳1.7万元的情况。
(3)刘X5名下的帕萨特汽车信息。
2、证人证言
(1)证人雷XX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底,其听说田怀建在喇叭沟门乡干的活出事了,7月4日晚上10点来钟,田怀建的小舅子李XX2开着一辆帕萨特轿车接其,当时车上还有田怀建、李XX,上车后,李XX说“山上”的活出事了,公安局正找田怀建呢,田怀建要到北戴河躲两个月,让其一起去照顾他,帮助买点东西,还说公安局的人已经找过她了。当天晚上,其就跟着他们一起到北戴河,其和田怀建租了一家宾馆的客房住下,李XX和李XX2陪着住了两个晚上就走了,还把帕萨特轿车给留下了,回北京时李XX还给了田怀建几万块钱。
(2)证人刘X5(李XX2之妻)的证言,证实李XX是李XX2的姐姐。2011年7月4日,其向李XX借钱买了辆帕萨特汽车,车牌号是京PV7F69,买车的当天晚上李XX就把车开走了,另外,李XX把她的沃尔沃越野车给其开。
(3)证人刘XX6的证言,证实李XX、李XX2带田怀建入住南戴河倚海公寓的情况。住宿押金1.7万元是李XX2和李XX出的。第二天,李XX2、李XX就回北京了。
(4)证人孟XX(北京上海大众汽车顺义销售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4日,刘X5和丈夫在该公司购买帕萨特一辆(车号京PV7F69),买车时特别急,当天就要开去外地。
(5)证人李XX2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李XX给其现金30万,后其以妻子刘X5的名义购买帕萨特汽车一辆,当天其和李XX、田怀建、小雷子开该车前往北戴河,路上听李XX说警察在找田怀建,田怀建出去躲两天。后其联系同学刘XX6为田怀建、小雷子租了公寓。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实在其跟田怀建去秦皇岛之前,公安机关已经明确跟其讲田怀建涉嫌犯罪,不能藏匿或者提供资金帮助田怀建逃跑,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在其见到田怀建后没有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去做,田怀建要去河北,其知道他犯事了,不放心他,所以跟着他去南戴河住了两宿,第一天住在宾馆,第二天其租了一个公寓。
(2)被告人田怀建的供述,证实其得知张卫国被抓后,觉得这事肯定牵扯到自己,就想到外面躲躲,其和李XX说要到外地去住几天,然后李XX找到李XX2,在家里接上其,其还给雷XX打电话让他陪其出去一趟。李XX和李XX2通过李XX2的朋友帮其在北戴河租了一个公寓,在公寓里李XX和其说,前两天公安局的民警找过你,说你犯事了,怎么回事,其说你别打听,和你没关系。李XX陪其住了一宿其就让她回去了,她走时把帕萨特轿车给了其,还给了其3万多现金。
一审法院还确认了下列证据:
1、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2011年6月13日,中共北京市怀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诉中心接到信访举报,反映该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副乡长张卫国在“111国道”二期拆迁补偿工作中“行政不作为”。6月29日17时许,怀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将张卫国带至怀柔区双阳宾馆谈话,过程中,张卫国交代其于2010年6月间,在负责111国道二期征地拆迁的工作中,非法收受北京中诚亿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李杰和拆迁公司负责人田怀建贿赂52.5万元,2011年6月30日,怀柔区纪委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
2、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6月29日,怀柔分局经侦大队接怀柔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函,证实2011年6月13日,怀柔区行政投诉中心接到投诉称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副乡长张卫国在111国道二期拆迁补偿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经查,北京中诚亿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产权人黄大军的树木情况调查表和北京市房屋估价表中的复核人签字不是彭XX5和彭XX2本人签字,黄大军已涉嫌诈骗。6月29日,黄大军被抓获归案。经审查,2010年5月份,黄大军交待伙同田怀建等人虚构事实,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111国道二期改造工程占地补偿款310余万元;6月30日怀柔分局经侦大队对田怀建上网追逃。7月6日,刑侦支队接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白塔岭派出所通报网上在逃人员田怀建被抓获,起获其随身携带的43500元;7月7日,民警将涉嫌协助田怀建逃跑的李XX抓获;7月7日,民警将王XX、任XX抓获;7月18日14时许,张云虎在接到民警通知后到怀柔分局刑侦支队接受讯问;经田怀建检举,怀柔分局刑侦支队还发现宋桂起有诈骗补偿款的重大嫌疑,2011年8月25日,刑侦支队传唤宋桂起到案。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有关部门扣押张卫国手表两块,张云虎共计退款40万元;黄XX代黄大军退款140万元;田怀建被扣押人民币4.35万元、帕萨特汽车一辆、借给朱海章的现金10万元、借给梁宗明的现金50万元、交给怀柔区城中村改造安置中心的现金10万元、保险柜扣押现金20万元;扣押沃尔沃汽车二辆、捷豹汽车一辆。
4、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1433500元于2011年10月20日发还给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
5、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户籍情况。
6、中共怀柔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黄大军的到案经过,证实张卫国到案后,应区纪委的要求,给黄大军打电话催促其到指定地点商谈归还补偿款的事宜,黄大军到指定地点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7、张卫国向四道穴村的度假村曾经投资10万元。
8、收条一张,证实张卫国在案发前已将涉案款项50万元退还给了田怀建。
9、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耿XX、刘XX、彭XX2被刑罚处罚的情况。
10、田怀建在预审期间的供述、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关于田怀建揭发线索说明、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田怀建在预审期间供述杜某某有非法采矿的嫌疑,2012年2月28日,杜某某被抓获,后杜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1、王XX购买树苗款、机械费、人工费、材料款、租地款共计69份书证,证实王XX对其所租赁的土地有实际投资的情况。
12、证人宋XX2、曹X1的证言,证实王XX于2008年间,对其承租的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的情况。
13、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白XX、袁XX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地调单的鉴定结论,证实检材委托代理人处、落款产权人处、落款产权人签字处的白XX的签名与样本白XX的签名不是同一个人书写;检材委托代理人处、落款产权人处、落款产权人签字处的袁XX的签名与样本袁XX的签名不是同一个人书写。
14、存折及银行卡,证实黄大军的家属将黄大军参与诈骗的全部款项均已退还公安机关。
1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实任XX的家属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代任XX退赔了赃款10万元。
16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李杰应该院反贪局工作人员的要求,于2011年6月30日上午到该院,交代其2010年6月,在负责“111国道”的评估工作中向耿XX等人行贿,因当日对李杰的调查时间已近12个小时,李杰于当日19时离开;后该院反贪局要求李杰次日再次到检察院说明情况,李杰于7月1日下午1时到达该院,该院以其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当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侦查过程中,该院发现李杰伙同田怀建、黄大军在拆迁补偿过程中签订虚假补偿协议,骗取国家资金310万元,涉嫌诈骗犯罪。因此,该院于同年7月4日将李杰涉嫌诈骗、行贿一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田怀建、李杰、张云虎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张卫国、田怀建、李杰、张云虎、被告人黄大军、宋桂起、任XX分别结伙,虚构事实,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XX明知田怀建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田怀建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对以上各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并对张卫国、田怀建、李杰、张云虎所犯贪污罪、诈骗罪予以并罚。张卫国到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田怀建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张卫国、田怀建、李杰在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卫国、田怀建、李杰、宋桂起在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云虎在贪污罪、诈骗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交待主要罪行,有自首情节;任XX在诈骗犯罪中亦系从犯,故对张云虎、任XX均依法减轻处罚,并对任XX宣告缓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张卫国、田怀建、李杰、张云虎犯贪污罪,张卫国、田怀建、李杰、张云虎、黄大军、宋桂起犯诈骗罪,李XX犯窝藏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惟指控张卫国犯受贿罪,任XX犯贪污罪、田怀建犯行贿罪及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犯罪中的第一起、第二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张卫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被告人李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三、被告人田怀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被告人黄大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五、被告人张云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六、被告人宋桂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七、被告人任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八、被告人李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九、被告人王XX无罪。十、扣押在案的手表两块(ROLEX、BAUME&MERCIER)、捷豹轿车一辆(车牌号:京P29M03)、沃尔沃轿车一辆(车牌号:京P56N31)、沃尔沃轿车一辆(京P23M82)、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京PV7F69)、手机一部(三星B5217C黑色)的变价款,连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十万元发还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十一、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卫国、田怀建、李杰、张云虎、任XX、宋桂起的违法所得,发还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提出:一审法院对起诉书指控张卫国、李杰、田怀建、王XX的第一起、第二起诈骗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并宣告王XX无罪,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
二审请求情况
张卫国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贪污罪、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其不具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也没有参与诈骗犯罪,属于正常工作行为;其最先到案并如实供述,未认定自首,且具有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一审判决对起诉指控的两起诈骗事实认定不构成犯罪正确,检察院的抗诉应予驳回。张卫国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张卫国无权决定套取拆迁款给参与拆迁的乡干部发奖金,不构成贪污罪,应与其他收受钱款的乡干部定性一致,以实际收受的20万元认定为受贿罪;张卫国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也未参与诈骗预谋和实施虚报冒领拆迁款的客观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张卫国在办案机关向其核实拆迁工作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得以破案,应认定为自首;其到案后交代黄大军、田怀建、李杰、任XX等人涉嫌诈骗的重大犯罪线索,应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两起诈骗事实不构成犯罪是正确的。
张卫国申请调取111国道二期工程中规定其职责的相关文件,用于证明其不具有审核评估报告的职权。
李杰上诉提出:在111国道拆迁过程中,乡政府剥夺了评估公司正常工作的权力,要求其所在公司依据拆迁公司与被拆迁户商定的拆迁补偿款额出具评估报告,工作中均存在评估程序倒置的情况,一审判决不应对其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其没有参与贪污、诈骗的预谋,也未实施犯罪行为,未获赃款。一审判决对起诉的第一起、第二起诈骗不予认定正确,检察院的抗诉与事实不符。李杰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李杰未参与预谋,亦未实施虚构被拆迁主体、制作或指使他人制作虚假评估材料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李杰不具有骗取补偿款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所在公司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是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其获利额低,在诈骗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李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亲属又代为退赃,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田怀建上诉提出:其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也未分得贪污款,不构成贪污罪;其认为给自己承租的四合院拆迁补偿额低,为做二次评估找张卫国,未参与二次补偿及黄大军诈骗犯罪的预谋,亦未指使李杰虚假评估,不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对其积极退赃的行为未予体现,从轻处罚幅度不够。一审判决对起诉的第一起、第二起诈骗不予认定正确,检察院的抗诉与事实不符。
黄大军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人证言、书证均不属实,其是在2009年种树,2010年才对拆迁补偿进行谈判,不存在抢栽抢种行为,也没有指使田怀建提高评估价格,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犯罪。黄大军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黄大军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未实施抢栽抢建和虚假种植的行为,亦未与田怀建勾结共同骗取拆迁补偿款,且到案后其及亲属积极主动退缴补偿款,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不构成诈骗罪。
黄大军申请调取其与供电局签订的供电协议,用于证明被拆迁地块上有变压器;申请对《货币拆迁补偿协议》、《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北京市住宅拆迁补偿价格结果通知单》、《树木估价表》、《树木情况调查表》、《房屋条件登记表》等拆迁补偿手续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用于证明“黄大军”的签名是他人伪造的,其本人未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对虚假评估不知情;提出证人于XX2、于XX3、于XX4、彭XX6的证言不属实,申请证人出庭对质。
张云虎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张云虎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主观恶性小,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王XX的辩解:其的租赁手续合法,在拆迁中不存在抢栽抢种行为,获得拆迁补偿是被拆迁人应得的利益,未预谋诈骗,不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对起诉的第一起、第二起诈骗不予认定正确,检察院的抗诉与事实不符。王XX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王XX作为被拆迁人,对土地和四合院有实际的投资行为,应当获得拆迁补偿,其没有提供、参与、指使他人虚报地上物,不具有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评估底档中保存的三份地调单上数额不一致,恰恰体现了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对拆迁补偿款的议价,不存在骗取拆迁款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诈骗犯罪不予认定的意见正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张卫国、李杰、田怀建、张云虎犯贪污罪、诈骗罪,黄大军、宋桂起、任XX犯诈骗罪,李XX犯窝藏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案证据证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卫国、李杰、田怀建、王XX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国家巨额拆迁补偿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决仅以“王XX、田怀建在两起拆迁项目中有实际租赁关系和投资,享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为由,判定不构成诈骗罪,显系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正确,应予支持。建议驳回张卫国、田怀建、李杰、黄大军的上诉,对一审判决未予认定的第一、二起诈骗事实依法纠正。
本院查明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有关证据,已在开庭审理时经质证属实后确认。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卫国、李杰、田怀建、张云虎犯贪污罪、诈骗罪,黄大军、宋桂起、任XX犯诈骗罪,李XX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张卫国、黄大军所提调取证据、笔迹鉴定、证人出庭对质的申请,经查,侦查机关就本案依法调取的各项证据,已经一审法庭质证属实并确认,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张卫国、黄大军的上述各项申请所证明的内容均不能否定在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张卫国、黄大军所提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对于张卫国、李杰、田怀建就贪污罪所提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卫国伙同田怀建、李杰、张云虎在共同虚构拆迁户骗出拨付给乡政府的拆迁款的过程中,张卫国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经与田怀建、李杰预谋,主使田怀建、李杰实施了借用他人名义,以虚假评估的方式,对已经发放补偿款的同一地段再次发放补偿款后非法占有,并对赃款进行伙分,其行为已改变和侵害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性质,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在共同犯罪中,田怀建按照张卫国的意图实施借用他人身份证、与虚假被拆迁人接触、取款等具体行为,李杰则按照张卫国确定的补偿数额,指使张云虎多次修改并制作虚假的评估手续,积极配合实施完成了贪污犯罪,虽分工、作用不同,以及个人是否实际占有赃款、在贪污犯罪行为实施终了后对赃款如何处置等因素,均不影响对各自行为性质的认定。
对于张卫国、李杰、田怀建、黄大军就诈骗罪所提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卫国伙同田怀建、李杰、黄大军等人,共同采取虚假评估的手段,虚构发放拆迁补偿款的事实,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对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和张卫国构成自首立功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没有证据证明,张卫国在案发前具有自动投案的行为,故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张卫国到案后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依法不能够认定为立功。一审法院根据各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对各上诉人所处刑罚并无不当。
综上,张卫国、李杰、田怀建、黄大军所提上诉理由及张卫国、李杰、黄大军、张云虎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上诉人田怀建、李杰及原审被告人张云虎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张卫国、田怀建、李杰、张云虎及上诉人黄大军、原审被告人宋桂起、任XX分别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李XX明知田怀建涉嫌犯罪仍为其提供财物、帮助田怀建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对以上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依法均应予惩处,并对张卫国、田怀建、李杰、张云虎所犯贪污、诈骗罪予以并罚。张卫国、田怀建、李杰在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卫国、田怀建、李杰、宋桂起在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张卫国到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田怀建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张云虎在贪污、诈骗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交待主要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任XX在诈骗犯罪中亦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根据张卫国、田怀建、李杰、黄大军、宋桂起、张云虎、任XX、李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诈骗事实不予认定,指控张卫国犯受贿罪,任XX犯贪污罪、田怀建犯行贿罪、王XX犯诈骗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对王XX宣告无罪正确,应予维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所提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张卫国、李杰、田怀建、王XX及张卫国、王XX的辩护人就抗诉部分请求维持原判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张卫国、田怀建、李杰、黄大军上诉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抗诉,驳回张卫国、田怀建、李杰、黄大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佳
审判员许秀
审判员马宏玉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