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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5-06-29 点击量:1320次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15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单耗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耗定义]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没有突发停电、停水、停气、事故及灾害等)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 [保密责任]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单耗申报]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单耗,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纸质或者电子数据形式,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申报时间]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第一批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申报单耗的,应当在第一批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向海关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并留存成品样品或者图样以及相关单证、数据,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行单耗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报核时或者定期申报单耗。 第七条 [满足条件]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产设备、工艺在成品生产期间未改进,或者设备、工艺改进对单耗的影响已经计入; (二)生产批量在成品生产期间未增加,或者生产批量增加对单耗的影响已经计入; (三)保税料件得到充分利用,或者已经说明未充分利用的部分对单耗的影响。 第八条 [申报内容]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 (二)净耗、工艺损耗率(包括有形损耗率和无形损耗率)、非保税料件比例数值,不需区分净耗、工艺损耗的成品只申报单耗数值; (三)测量、计算单耗的方法。 涉及成品归并的,应当按照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单耗。 第九条 [单耗调整] 下列损耗不计入工艺损耗: (一)因突发停电、停水、停气、事故以及受灾造成的损耗; (二)超出国家、行业规定部分以及无相关规定的仓储、运输损耗; (三)回收用于生产该手册或者账册下成品的损耗。 第十条 [单耗接受] 除国家对加工贸易成品单耗有规定外,海关根据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核定保税料件耗用量。 第十一条 [随机核实] 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报单耗后,海关应当按照随机抽核的原则对企业申报的单耗进行核实,对申报的单耗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质疑并向加工贸易企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单耗质疑通知书》)。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收到《单耗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单耗磋商]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充分的,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磋商通知书》(以下简称《单耗磋商通知书》),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收到《单耗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单耗磋商。加工贸易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放弃单耗磋商,海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单耗。 海关与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单耗磋商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磋商记录表》。 第十三条 [确定方法] 海关依次使用分析法、测定法、核算法和比照法确定单耗: (一)分析法是通过对成品和料件的规格、成分、结构、生产配方、生产记录等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和计算,确定单耗的方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1.依据成品结构图、设计图、线路图、排版图等,确定单耗; 2.依据成分平衡或化学反应式等,确定单耗; 3. 依据一批成品或一段时间的生产记录,确定单耗; 4. 依据企业物料表,确定单耗。 (二)测定法是通过称量或者测量等方式,确定单耗的方法。 (三)核算法是依据企业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确定单耗的方法。 (四)比照法是以单耗申报之日起前推12个月内已确定的相同成品单耗数据为基础,确定单耗的方法。 使用比照方法时,如果有多个相同成品单耗时,应当以最高的相同成品单耗数据为基础确定单耗,并根据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技术、批量等进行适当调整。 不能根据上述方法确定单耗的,海关应当与企业协商,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确定单耗。 第十四条 [免予磋商] 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资料能够证明海关已经确定相同成品单耗的,海关可不进行单耗质疑和磋商,按照比照法确定单耗。 第十五条 [海关职权] 为确定单耗的真实性、准确性,海关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复制加工贸易货物的合同、发票、单据,品质、规格、成分、配方等资料;查阅、复制成品结构图、设计图、线路图、排版图、工艺流程图等图样;查阅、复制生产记录、会计账册,以及单耗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等资料; (二)进入加工贸易企业的货物存放场所、生产场所,检查有关货物,测定成品的单耗,必要时提取货样进行检测、检验; (三)询问加工贸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单耗的问题。 第十六条 [告知企业] 在确定单耗后5个工作日内,加工贸易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向加工贸易企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单耗告知书》。 第十七条 [救济渠道] 加工贸易企业对海关确定的单耗有异议的,可以在核销前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海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伪报单耗、未如实申报单耗,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不构成申报不实的情形] 除加工贸易企业存在隐瞒事实、误导海关等情形外,以下情形不构成未如实申报: (一)经海关质疑、磋商确定的单耗,与海关核查、稽查的单耗有差异的; (二)企业申报的单耗,与海关核查、稽查的单耗由于测量、方法、计算原因产生差异的。 第二十条 [用语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净耗”,指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于单位成品中的量。 “工艺损耗”,指生产(包括装配和检测)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须耗用、但不能存在到成品中的料件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工艺损耗率”,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单耗= “无形损耗”,指由于物质性质、生产技术、经济等原因,不再进行回收、提取,而是以气体、液体、粉尘等状态排放的部分。 “有形损耗”,指工艺损耗中除无形损耗外的部分。 “非保税料件比例”,指加工贸易成品所耗用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的,非保税料件占全部料件的比例。 保税料件耗用量=出口成品数量×单耗×(1-非保税料件比例) “生产批量”,指企业在手册有效期内或账册核销周期内,生产成品一次产出的相同成品的数量。 “相同成品”,指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功能以及料件构成均相同的成品。 “单耗磋商”,指海关与加工贸易企业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单耗的资料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自核] 对于资信良好、物流信息完整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海关可采用企业自核单耗方式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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