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繁军、丁文学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3 点击量:4621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黑刑二终字第23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孟繁军,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
辩护人王立群,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文和,黑龙江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丁文学,男,汉族,1956年2月18日出生。
辩护人李洪源,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繁军、丁文学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佳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孟繁军、丁文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7月,被告人丁文学和周波(另案处理)在湖北省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考察产品时与被告人孟繁军相识后,孟繁军和周波制定了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销售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岁圣安静悟牌口服液(以下简称太岁圣安口服液)。该营销模式宣称消费者以人民币12000元购买三单太岁圣安口服液,便成为公司股东,按月返还广告红利,12个月累计可返利人民币33000元。2012年8月10日,孟繁军为了取得太岁圣安口服液经销权和掩饰该营销模式的非法性,注册成立了长春市枫叶红太岁圣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文学负责向消费者宣传太岁圣安口服液的产品功效和营销模式,周波负责开拓消费市场。随后,在丁文学和周波的宣传下,王某某在富锦市成立了枫叶红富锦专卖店,以该营销模式推销太岁圣安口服液。孟繁军冒充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经理为王某某颁发了一个伪造的武汉市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书。丁文学在富锦专卖店经营期间多次到富锦市向消费者宣传太岁圣安口服液的产品功效和经营模式。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丁文学又在赵某某的介绍下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崔某某经营的按摩店内向消费者宣传太岁圣安口服液的产品功效和营销模式。2013年2月,孟繁军等人编造各种理由停止向消费者支付每月红利。截止案发,共有约250人通过枫叶红富锦市专卖店和双鸭山市崔某某处购买太岁圣安口服液产品约2926单,共向孟繁军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1706200元。经审计鉴定:2012年8月29日至2013年2月2日,受骗人总数约250人,总单数约2926单,投入总金额11706200元;返款金额5846575元(其中保健品款392175元),损失金额约5859625元。案发后,扣押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往来票据、交易明细、受害人明细表,审计报告、审计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授权书,宣传单,区域经销协议书,长春枫叶红太岁圣安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企业证书,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企业证书及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孟繁军、丁文学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繁军、丁文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繁军组织、策划并积极实施该起犯罪,系主犯;被告人丁文学在明知的情况下予以配合,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孟繁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丁文学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孟繁军人民币十万元由扣押机关按比例返还给受害人。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被告人孟繁军、丁文学不服,提出上诉。孟繁军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和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营销模式行为性质是传销,应依法改判。孟繁军辩护人认为,孟繁军因不具备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八种情形之一,而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情形,应按该罪认定,并建议在五年以下量刑。丁文学的上诉理由是: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和占有集资款,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丁文学辩护人以同样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丁文学和周波(另案处理)于2012年7月在湖北省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考察太岁圣安静悟牌口服液(下称太岁圣安口服液)产品时与上诉人孟繁军相识,后孟繁军和周波制定了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销售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岁圣安口服液,该营销模式宣称:消费者以人民币12000元购买三单,每单三盒太岁圣安口服液,便成为公司股东,按月返还广告红利,12个月累计可返利人民币33000元。2012年8月10日,孟繁军为取得太岁圣安口服液经销权和掩饰营销模式的非法性,注册成立了长春市枫叶红太岁圣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丁文学负责向消费者宣传太岁圣安口服液的功效以及营销模式,周波负责开拓市场。同年9月,在丁文学、周波的宣传鼓动下,丁文学的朋友王某甲在黑龙江省富锦市成立了枫叶红富锦专卖店,以上述营销模式推广太岁圣安口服液,孟繁军冒充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经理到富锦市为王某甲颁发了伪造的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书,丁文学亦多次到富锦专卖店向消费者宣传产品功效和营销模式。同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丁文学经他人介绍又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居民崔某某经营的按摩店内向消费者宣传太岁圣安口服液的功效和营销模式。2013年2月,孟繁军等人编造各种理由停止向富锦市和双鸭山市的消费者支付每月红利。经审计:2012年8月29日至2013年2月2日,有约250人通过富锦专卖店和双鸭山市崔处购买太岁圣安口服液约2926单,共向孟繁军提供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11706200元,返款人民币5846575元(其中保健品款392175元),损失约人民币5859625元。案发后,扣押赃款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我和丁文学是多年朋友,通过丁文学认识的周波。2012年7月份我去哈尔滨办事,丁文学和周波请我吃饭,丁文学说武汉有家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太岁圣安”保健品项目能挣钱,让我去考察,我说没时间,让他考察看行不行,如果行我就在富锦开个店。9月份一天,丁文学和周波到富锦跟我说了他们的考察情况,让我在富锦开个店做总代理,销售模式叫消费返利,说是双赢,4000元为一单,给三盒药,一个月后返1000元。如果宣传两个人每人购买一单,公司就给我广告费是红股,就算我是公司的股东,第二个月返2000元,第三个月返2400元,第四个月返3000元,第五个月返3400元加两盒产品,第六个月返1080元加三盒产品,一直到12个月累计三单12000元共给我返33000元,店长每报一单回扣200元做店补,实际一单4000元给公司汇去3800元就可以了,不宣传自己投资12000元每12个月也给33000元。我问公司合法不,是不是传销,他俩说合法,不是传销也不是直销,传销得找人,找下线,这产品不用找人,自己投资就挣钱。我说我要开个店做总代理,办理正式工商营业执照,公司能拿出五证吗,他俩说行,到时让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孟繁军来给我发授权书。周波还跟我说,如果我开店,必须投资12万,开完店才能给我授权和发五证,于是我给了周波12万元,当时丁文学不在场,周波也没给我打条,后我找于某某、黄某某,周波给他俩讲的课。他们走后,我装修个一楼门市开了店,执照是先申请,后于2013年3月5日工商局给我发的。2012年11月18日,周波领其介绍的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孟繁军来给我发的授权书,要过春节时周波把五证给我邮来。店开起来后,我找亲属朋友10多个人,向他们讲商店产品功效和销售模式,他们又找了七八十人,总投资800多万元,钱都是经我手给孟繁军和徐某某汇过去的,我有电子证据和汇款凭证,这些人每人投多少我有账。货是丁文学从哈尔滨用配货发来的。2013年春节前,丁文学和孟繁军来到富锦,孟繁军说以往一个月分红,现在要到春节了,10天就能分红,大家都信了,这样总共又投了400多万,经我手给他们汇过去了。到日子会员们没有收到红利,纷纷找我,我就找他们,他们就以各种理由推脱我,直到我去武汉长春打听,才知道被骗,所以来报案。我按该模式销售保健品后,孟繁军和丁文学多次来搞宣传。
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实:王某甲向我介绍武汉枫叶红公司生产一种叫太岁圣安的保健品,能治心脏病、癌症、糖尿病、风湿等各种病,交4000元钱买3盒药,在4000元下边再投8000元,这叫三个点,就能每月分红,每一个点能分1000元,分红叫广告费,每三个点每年能挣33000元。于是我在2012年8月28日投了1.2万元,拿了9盒太岁圣安,当时是拿身份证,办的农行卡,留的电话号码办的手续。等到9月10日我查了一下农行卡,公司给返了3000元钱,我看挺准的就在9月份又投了1.6万元,也是按4000元三盒药标准拿的药,到10月份卡上返了1万元钱,本想再投,但公司姓丁的老总说公司有规定,每人最多只能投2.8万元,是7个点,再投得用别人的名,于是我就用儿子解某某的名投了2.8万元,还用姐姐冯某某的名投了2.8万元,到11月份农行卡上又返了2万多元,等到12月份又投,具体数目记不清了,返了大约5万多元,连返的钱我总共投了12.4万元,共计31个点。2013年1月份往卡里返钱了,等到2月份就再也没返。
3、被害人张某甲、于某甲、赵某甲、黄某甲、张某乙、郑某甲、李某甲、张某丙、于某乙、李某乙、于某丙、朱某甲、郑某乙、王某乙、王某丙、汪某甲、于某丁、朱某乙、史某某、赵某乙、高某甲、高某乙、纪某某、董某、刘某某、郑某丙、张某丁、王某丁、张某戊、唐某某、张某己、李某丙的陈述证实的内容与冯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即经人介绍在王某甲店按消费返利方式购买太岁圣安口服液的投入、返款和损失情况;后期孟繁军、丁文学以各种借口停止返利;期间孟繁军、丁文学、周波多次向消费者宣传产品功效及销售模式。
4、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实:我来报案,我和我的20多个顾客被丁文学等人骗了。我在双鸭山市尖山区名苑大厦888房间干按摩生意,2012年12月末一天,我表姐赵某丙领着丁文学跟我见面,丁文学给我介绍卖太岁圣安口服液消费返利政策,我挺感兴趣。丁文学说他们要在我这干一个专卖店,租店等费用他们出,但他们让我给保健品做消费返利广告,我想了几天就同意了。这样通过我的关系网,给他们联系了几个顾客,我陆续买了25套75盒药,共花了10万元钱,第一个月给我返利7000元,其他人也返利了,第二个月就没有收到钱,我们就跟他们联系,他们一拖再拖,后来人也找不到了,最近听说丁文学和孟繁军让富锦公安局抓获了,我就来报案了。丁文学让我把客户交的钱统一汇入孟繁军提供的户名叫徐某某的两张农村信用社和农行的卡上,具体汇多少我不记得了,但我有登记表记载。他们付了我房租10000多元。
5、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中旬,我听邻居介绍说尖山区名苑大厦八楼888房间卖一种叫太岁圣安口服液对治疗股骨头坏死比较有疗效,我就去了。丁文学给讲的课,我买了2.8万元,7股,21盒,按照讲好的下个月应该返7000元钱,到时间了,没有给返,我就给孟繁军经理打电话,他以“黑客攻击公司的网络,需要时间修复”等等理由推脱,后来就和孟繁军联系不上了。最近听说孟繁军让富锦公安局抓获了,今天就来报案了。产品有点疗效。
6、被害人柴某某、滕某甲、张某庚、张某辛、刘某甲、亚某某、朱某丙、刘某乙、叶某某、程某某、栾某某、孔某某、李某丁、高某丙、于某戊、张某壬、赵某丙、黄某乙、赵某丁、王某戊、谢某某、张某癸、李某丁、方某、马某某的陈述证实的内容与李某丙证实的基本一致,即因是崔某某的按摩顾客或由崔等人介绍,去崔某某店听丁文学讲课,按消费返利方式购买太岁圣安口服液,投入、返款和损失情况;后期孟繁军、丁文学以各种借口停止返利。
7、证人汪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武汉市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是股份制有限公司,我占55%股份。丁文学、周波我都不认识。那是2012年6、7月份一天,周波在网上查到我电话给我打电话说要来考察一下我们产品,我说来吧,第二天周波领一个叫丁文学的来了,他俩意思是想经销我公司太岁圣安产品,我说要合作可以,他们的资质要齐全,我们要签合同,他俩说要考虑就走了,就见这一次。同年8月份一天,孟繁军自己找上门来说要经销我公司产品,我又把说给周波、丁文学的话和他说一遍,孟繁军说可以,后孟繁军提供出我所要的资质证明,我们就签订了购销合同。从2012年8月份至2013年1月期间,孟繁军共从我公司购买太岁圣安产品20万元。我们公司没有销售模式,都是低价销售,一买一卖,谁用现金买产品,我就付给谁。我不认识徐某某,她不是我单位出纳员,穆某某我也不认识,她也不是我公司职员。我是我公司研制的太岁圣安产品全国代理商,我有授权委托书,孟繁军是长春市枫叶红太岁圣安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他给我现金购买我公司太岁圣安静悟牌口服液,他不给现金我绝对不给他发货,我俩是一种买卖关系。
8、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姐姐王某甲曾用父亲王某己、我爱人于某己的名字开过两张银行卡用于给孟繁军转款。
9、证人滕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是长春蕴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理。2011年8月到11月期间,孟繁军在我公司投资理财28万元人民币,取走18万元,目前还剩10万元人民币。
10、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富锦市王某甲的店并非该公司授权,授权书系伪造;太岁圣安口服液每盒为45元;穆某某、徐某某非该公司工作人员;侦查机关从被害人处提取的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发明专利证书五证复印件是我公司提供给长春市枫叶红太岁圣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
11、长春枫叶红太岁圣安商贸有限公司相关企业证书。
12、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春枫叶红太岁圣安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太岁圣安口服液区域经销协议书。
13、孟繁军、周波、丁文学策划印制的高额消费返利《太岁圣安宣传单》。
14、孟繁军为王某甲颁发的伪造的销售太岁圣安授权书。
15、富锦市枫叶红保健品商店工商营业执照。
16、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银行往来票据、交易明细、受害人明细表等材料。
17、佳木斯龙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说明》和公安机关制作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2年8月29日至2013年2月2日,富锦、双鸭山受骗总人数约250人,总单数约2926单,投入总金额11706200元;返款金额5846575元(其中保健品款392175元),损失金额约5859625元。审计报告依法告知二上诉人,二人均表示没有异议。审计报告的分析论证部分还证实,王某甲用于某己名在农业银行富锦支行账号于2013年1月27日汇出第一笔金额300万元,于同年2月1日汇出第二笔金额86.28万元与孟繁军在农业银行哈尔滨松花江支行账号收款两笔核对无误。
18、查询孟繁军账户、房产的相关文书。
19、《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材料证实:扣押太岁圣安口服液2箱、人民币10万元。
20、孟繁军、丁文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二人身源情况。
21、周波在逃人员信息表。
22、公安经过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5月12日,丁文学被王秀艳等人扭送至富锦市公安局。2013年8月27日,孟繁军被长春市公安机关协助抓获。
23、上诉人孟繁军的供述证实:我在传销队伍里混有十多年了,参与过安利、绿之间、香港医药集团等十几家产品传销,都是以消费者身份参与的,在这个传销圈子里我就听过周波、丁文学名望挺高,真正自己操盘搞传销就是这次。2012年7月份,周波找到我,拿出了太岁圣安运作计划,我说可以,但我开拓不了市场,周波说这个你不用管,我给你找一个高级讲师,保证能把市场做起来。过了不久,周波就领着丁文学和我见面,三人商定,我负责注册公司提供产品,管理公司,需要的时候作为公司法人的身份与买产品人见面,周波负责开拓市场,丁文学负责讲课。当时需要一个财务发货等业务的办事员,周波就提出让哈尔滨的一个叫穆某某的人来做,丁文学说,这是周波的女朋友,准成,于是我也同意了。这样我们按分工不同,各自负责,就把公司运转起来了。同年8月10日,我在长春市工商局宽城分局注资10万元成立长春市枫叶红太岁圣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后又去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45元一盒,现金购买,是种一买一卖关系。因我们都是搞传销的老人了,知道成立公司就是搞传销,就是把传销的几个要点规避了,以为成立公司就合法了,没想到6个月就崩盘了。是我和周波共同商议以高额返利的营销模式销售武汉太岁圣安口服液,周波出的草稿,我复印了五六百张。宣传单的题目是“消费者也能成为资本家”,副题是“零消费开始了,是谁开辟了零消费的先河”,宣传单除宣传产品七大功效外,还宣称消费者以人民币12000元购买三单太岁圣安口服液(4000元为一单,3盒保健品,每盒30只)便成为公司股东,按月返还广告红利,12个月累计可返利人民币33000元;花4000元买一单也可以,但下一个月返一千元就出局了。这样规定和宣传主要是让消费者多发展人购买或每人多买,但我们规定过每人最多买7单。返的钱主要靠下个月投资人的钱给之前投资人返利,到最后投资人的钱就没钱返了,也就被骗了。我和周波商量这种模式顶多能干到八至十个月,丁文学说不能做到那么久,最多能做六七个月,但周波还那么写,认为能做十二个月。我雇佣丁文学和周波向消费者宣传太岁圣安口服液的产品功效、营销模式和开拓消费市场,每月给他俩开资1万元,大约开了六、七个月。丁文学和富锦分店的王某甲是朋友,他俩都是周波的下线。通过周波、丁文学做宣传工作,王某甲在富锦市成立了枫叶红富锦专卖店,是我冒充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名义给王某甲发的授权书,实际是周波不知在哪做的假的经销授权书。我们三人都多次去王秀艳店宣传过宣传单上写的营销模式。我的公司就我一个人,没有会计和出纳员,没有账,都在电脑上做的账,现在网站关了,账也删了。这个网站是我花1.5万元找的一个叫“小何”的人给建的,每月给他600元维护费,后来我没付给他维护费,他就把网站关了。我在哈尔滨先锋路农行储蓄所开一张金卡,富锦店业务款大部分都打到这张卡上。富锦店运营后,共汇过三四百万,具体数目记不清了,如果有证据能证实给我汇过一千一百多万元,那就按证据办。这些款都是下个月付上个月的钱,还有产品的钱,最后纯利润就30多万元,其中20万元我抬给牡丹江一个姓贺的,具体名字和日期记不住了。富锦店经营后期,因没有及时返款,我去做安抚工作,对投资人谎称公司着火了,账户被吉林公安厅封了,推托他们。穆伟利负责哈尔滨那面的收款和发货业务,我答应每月给穆伟利2000元工资,共开了6个月,我把她辞了,因为她和周波有矛盾了。徐某某是穆某某的母亲,我不认识这个人。穆某某用徐某某名在哈尔滨农行开三张卡,因为周波曾说资金周转量大怕银行发现,把钱分流一下。
24、上诉人丁文学的供述证实:王某甲是我多年朋友。周波是佳木斯人,通过营销完美产品时认识的,也是多年朋友,是我和王某甲的上级领导。通过我介绍王某甲认识的周波;通过周波介绍王某甲于2012年7、8月份认识的孟繁军。王某甲的富锦市枫叶红保健品商店是我和周波帮助运作开的。2012年7月份的一天王某甲到哈尔滨办事,我和周波请她吃饭,我说有个项目能挣钱,是武汉一家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健品,让她去考察,她说没时间,让我去考察,如果行,她就在富锦开个店。2012年7、8月份,我和周波去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考察,一个姓汪的经理接待了我们,告诉我们等两天,他们公司北方销售经理孟繁军回来具体接待我们,两天后见到并认识孟繁军。孟繁军给我俩介绍了太岁圣安的销售模式:4000元为一单,给三盒药,一个月后返1000元;如果宣传两个人每人购买一单,公司就给广告费是红股,就算是公司的股东,每12个月给33000元。不宣传自己投资12000元,每12个月也给33000元;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多卖产品,多发展人公司好多挣钱,也才能返利润,没人买就返不了利润了。孟繁军介绍完后还对我俩说这个营销模式公司暂时没采用,是他自己想出来的,准备在北方采用这个模式销售太岁圣安产品,等十八大以后如果不违反国家政策武汉枫叶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再正式采用这个营销模式。孟繁军还领我俩看了保健品生产车间,规模很大。9月份,我和周波去富锦跟王秀艳说我俩考察了公司,公司可大了,是中外合资的高科技企业,周波说公司企业门口有个大牌子,是国家重点保护单位,工人上班可正规了,都照相,生产的产品国家领导人夫人都吃,还在人民大会堂开了个中老年健康启动大会,让王某甲在富锦开个店,任总代理,消费模式叫消费返利,是双赢,接着将孟繁军讲的返利模式又和王某甲说一遍,并说店长每报一单回扣200元做店补,实际一单给公司汇去3800就可以。王秀艳问这个公司合法不,是不是传销,我俩说合法,不是传销也不是直销,传销得找人,找下线,这产品不用找人,自己投资就挣钱。王某甲问她要是开这个专卖店,公司能给她拿出手续不,有五证吗,我们说是合法公司,有五证。王某甲让我们给她拿来五证,她要代理,办理正式工商营业执照,我们说行,让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孟繁军来给你发授权书。周波还对王某甲说如果她开店,必须投资12万,开完店才能给她授权发五证,王某甲同意。同年11月份一天,我们三人一起到富锦,目的就是王某甲枫叶红保健品商店开业,孟繁军给王某甲颁发授权委托书,当时参加人员能有七八十人,孟繁军和周波在台上讲话,并详细介绍了产品功效和营销模式,后孟繁军给王某甲颁发了授权委托书并合影留念。2013年2月份春节前孟繁军约我到王某甲店开个鼓励会,孟繁军具体讲啥我记不清了,大致就是鼓励大伙多投资。以后王某甲的店做了多少单,发了多少货我不清楚。我就是受孟繁军雇佣向消费者宣传太岁圣安口服液的产品功效和营销模式,每月给我开10000元钱工资,共去富锦三四次。我们三人不是武汉公司合伙人,周波是我和王某甲的上线,孟繁军是武汉公司领导。王某甲开的店我一分没挣到,也没有提成,只是孟繁军每月给我和周波开一万元工资。王某甲交给周波12万元钱时我没在场,也没得到提成。货是孟繁军从武汉公司发到哈尔滨,孟繁军让我发给王某甲,费用是孟繁军负责。武汉公司给王某甲邮寄的五证是谁邮的和真假我都不知道;授权书是真假我也不知道。徐某某这个人我不认识也没见过,但听孟繁军说过,让我往一个叫徐某某的卡上打过货款。我见过穆某某,是女的,哈尔滨人,是周波的下线。2012年11至12月份,我还去过双鸭山开拓市场,是赵某丁找到我说要去双鸭山做市场,让我跟着去做宣传,给客户讲太岁圣安产品功效和销售模式,我同意后和赵某丁来到双鸭山找到赵某丁的亲属崔某某,和崔某某详细讲了卖太岁圣安口服液消费返利政策和产品功效,崔某某听了很感兴趣,就陆续发展一些顾客,钱也打入徐某某的账户,但具体发展了几个人、打了多少钱,我不知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繁军、丁文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孟繁军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隐瞒真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以新还旧”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但只有极少部分用于产品经营,与整体集资规模相比明显不成比例,案发后又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致使巨额资金无法归还,给集资群众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丁文学明知孟繁军没有偿还能力,仍帮助孟繁军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亦构成集资诈骗罪。孟繁军、丁文学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加林
代理审判员孙淑范
代理审判员周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