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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莉芬与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5 点击量:1861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1)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0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华淼。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厉莉芬。

委托代理人张华淼。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力伟。

委托代理人沈吴师。

审理经过

张华淼、厉莉芬与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房物业)隐私权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3月7日,张华淼、厉莉芬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华淼、厉莉芬申请再审称:1、原判认为上房物业张贴的判决书属于公民须向社会公示的内容范围,且其张贴时亦充分注意到公民信息的公开问题并加以修正。原判这一说法缺乏法律依据且自相矛盾。2、原判认为公示内容不构成对张华淼、厉莉芬隐私的侵犯,与原判对隐私权的解释相矛盾,只能说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3、公安部最近下发通知重申游街示众的做法违法,而本案上房物业的行为羞辱了张华淼、厉莉芬,其侵权行为却受到法律保护,有悖相关指示精神。4、原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5、本案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受理本案,却仅由审判长一人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再审。

上房物业认为:原判依据的事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公开,请求驳回张华淼、厉莉芬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原判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本案中,上房物业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的是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院判决书,该案系经公开审判,判决书主要围绕张华淼、厉莉芬是否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展开,其内容与小区其他业主也有一定的关系。而且,上房物业在张贴该判决书时已经将张华淼、厉莉芬的姓名和所住楼号用黑色颜料涂盖,可以看出上房物业的目的是敦促小区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其主观上并无侵犯隐私的故意,客观上也未侵犯张华淼、厉莉芬的隐私。张华淼、厉莉芬所述公安部通知与本案处理无关。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对张华淼、厉莉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二审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判决。二审法官接受合议庭委托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本案二审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华淼、厉莉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华淼、厉莉芬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高琼

代理审判员刘嵩松

代理审判员范雯霞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