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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发布日期:2015-08-17 点击量:1614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王嘉明

随着现代商品房的激增,城市车辆的普及,小区停车位不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现在的开发商也多半会在小区的规划中尽可能的满足业主的停车要求,从而设立地上和地下两种停车位。而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在理论、实务中也引发了诸多问题,笔者就此阐述下自己的观点。

1、小区地下的产权车位:这是指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由此可见,产权车位最开始应归属于车位的建造单位,但是业主通过与开发商签订购买合同,并办理权属登记后,即可成为车位的专有产权人。

2、小区地下的人防车位: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综上所述,人防车位的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3、小区地上车位:地上车位又分两种,一类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这和前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况一样;还有一类是规划外新增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且占用了公共土地,则属于小区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