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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远志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4 点击量:2615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川刑终字第203号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远志,又名何智源、何明峄,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2011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管宇,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小玉,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2011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颜寒,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侯敏,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2011年11月8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远志、何小玉、侯敏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2)成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远志、何小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何远志原系广州健特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健特成都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8月,何远志伙同许海林(已判刑)等人商议另行成立成都康福贝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福贝尔公司),用于接手健特成都公司的业务。实际并无资金而虚假注资100万元的康福贝尔公司成立后,又组建了许多分部,其中被告人何小玉负责筹备成立康福贝尔成华分公司并在前期任经理。

之后,何远志、何小玉伙同许海林、陈小宝(均已判刑)等人对健特成都公司的经营方式部分加以改变后继续运作康福贝尔公司,主要针对中老年人为募集资金对象,以免费品尝虫草汤、免费旅游等形式进行宣传,并向集资对象散发宣传资料,虚假宣传康福贝尔公司实力,宣称该公司培植的虫草超过最优质的野生虫草,还能生产虫草系列保健品。以签协议投资合作销售该公司产品、一年内可获取年利30%以上高额红利并分季度支付、投资购买的产品可委托该公司代为保管也可提货销售、到期后即退还投资本金和未售完可退货等方式进行引诱,并通过与集资对象签订《产品购销合作协议》、《认购产品托管书》的形式非法募集众多集资对象的资金。

2004年3月,因康福贝尔公司不能再继续运作下去,何远志伙同何小玉、陈小宝及被告人侯敏等人,以陈小宝等人为虚假股东并虚假注资100万元又另行成立四川贝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贝德公司)接替康福贝尔公司,康福贝尔公司的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全部转给贝德公司。何远志、何小玉、侯敏作为贝德公司股东,由何远志负责贝德公司的组织采购和开拓市场,侯敏于2004年3月起任贝德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开业筹备策划和公司日常内部管理,参与拟定了贝德公司《产品购销协议》和对外宣传材料。同年7月,侯敏辞职离开贝德公司。

贝德公司成立后,在承接康福贝尔公司经营模式的基础上,又加以部分改变,增加了大型讲座、参观生产基地和其他各种免费活动等形式,制作了《贝德简报》等宣传资料进行虚假宣传,又另从四川富贵人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贵人公司)购入富贵人系列保健品并委托崇州玉粮酒厂加工虫草喜酒冒充本公司产品,以增加其宣传的产品种类,同时对签订的协议名称、分红名称和比例、集资最低数额、提货比例等进行了改变和限制,以继续非法募集众多集资对象的资金。

经审计,截止案发,康福贝尔公司集资571户,扣除客户领取推广费、药品,尚有5268997元集资款不能退还;贝德公司集资1522户,扣除客户领取推广费、药品,尚有18424200元集资款不能退还;贝德公司2004年6月前尚未返本、退单的集资金额为3778200元;其中三被告人在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以领取工资、佣金以及报销费用等名义领取钱款,获款金额分别为:何远志17.8万余元、何小玉1.7万余元、侯敏15.5万余元。

2011年10月17日,何远志在北京市朝阳区被抓获,同年11月8日,侯敏在四川省绵阳市被抓获,同年11月14日,何小玉到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到案后,何远志、何小玉、侯敏分别退赃76600元、14000元、4279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和抓获各被告人的经过情况。其中何小玉系主动投案。

2.康福贝尔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证实该公司于2003年8月12日设立,法定代表人为许海林。

3.贝德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04年3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为陈小宝。

4.康福贝尔公司与贝德公司签订的交接协议,证实从2004年4月7日起,贝德公司承接康福贝尔公司的销售市场、办公场地、库存商品等并自愿承担康福贝尔公司成立以来的一切债权、债务。

5.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的《贝德简报》等宣传资料,证实康福贝尔公司虚假宣传其公司能培植虫草并超过最优质的野生虫草和生产虫草系列保健品等;贝德公司虚假宣传其公司是集培植、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生物工程企业,兼营房地产开发等,以成都为总部,绵阳、上海、北京等为生产科研基地,省内外有十多家分公司,公司资产数千万元,生产的产品有虫草、灵芝、富贵人三大系列品种,公司被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会授予“消费者权益定点监督单位”等称号,该公司所附的宣传资料有国家领导人考察生产基地的照片等。

6.被骗集资群众提供的与康福贝尔和贝德两公司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作协议》、《产品订购及市场推广协议》、《认购产品托管书》和《补充协议》等以及分销商进出仓记录、出库单、分季度领取销售推广费记录、康福贝尔和贝德两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实康福贝尔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约定,该公司销售产品给集资客户,客户协助该公司进行宣传推广,客户订购该公司产品销售和提货的期限为一年,该公司愿支付客户销售费用(按30%左右比例),协议期满后该公司退回客户等价货款,未销售完的产品可按原提货价退货。贝德公司与客户签订协议约定,客户订购该公司系列产品,客户须在合同签订时以现金或银行转帐形式全额支付,提货额不低于所订购产品总额的10%,协议提货期为一年,该公司自愿支付客户宣传推广费(按每季度支付),客户订购产品的金额不低于5000元,如客户订购5000元产品,该公司即支付客户宣传推广费1400元(按28%的比例),每季度支付350元。客户可将认购产品托管在康福贝尔和贝德两公司,托管期为一年,托管期内随时提取托管产品。贝德公司后期与客户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该公司应支付客户的剩余资金在三年内分6次支付。还证实康福贝尔和贝德两公司收取客户集资款、客户按约定比例提取部分产品、客户从两公司按季度领取销售费用和宣传推广费的情况。

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刑终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成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二判决认定何远志等人参与康福贝尔公司及贝德公司集资诈骗的事实及另案处理的各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8.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何远志、侯敏、何小玉分别退赃76600元、42790元、14000元,由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扣押。

9.四川通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川通会审(2005)038号审计报告,载明:贝德公司承接了康福贝尔公司的集资账务,康福贝尔公司承接了健特成都公司的账务,贝德公司包括上述二公司的集资账务。截至2005年1月31日,贝德公司共返本554户,金额6797939元;共退单29户,退单金额477001元。集资户共领取宣传费5281312元,领取虫草药品1600145元。贝德公司的佣金是按集资金额的24%-28%比例对联系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业务联系费和酬金,2004年4月至2005年1月共支付佣金6941712.2元,亏损1132475.49元,库存、固定资产账面支出2179714元,尚有14647410.35元无依据证明去向。贝德公司资金差额25729298元。贝德公司集资情况汇总表及尚未返本、退单集资情况汇总表记载,2004年6月前尚未返本、退单集资金额为377.82万元。何远志从涉案公司领取佣金、活动费等费用17.8万余元,侯敏领取工资、佣金等费用15.5万余元,何小玉领取佣金等费用1.7万余元。

10.四川通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康福贝尔、贝德公司与集资户所签产品购销协议的审核结果》,证实康福贝尔公司集资户571户,金额6697822元,扣除领取推广费、药品,欠集资款5268997元;贝德公司于2004年10月前集资906户,金额12830879元,10月后集资616户,金额7746560元,扣除领取推广费、药品,共欠集资款18424200元。

11.证人陈小宝的证言,证实贝德公司2004年3月份组建的时候主要负责人为其和何远志,何远志是该公司的总领导也是实际的股东之一,在公司没有公开任职,但是对外宣称是公司的总裁,主要是搞项目的策划和产品的引进,负责在外面去联系投资或合作项目并统筹安排贝德公司的所有事情,贝德公司进货等也是何远志在负责,贝德公司在外地开设的分公司和相关企业也是他在打理;何小玉是何远志的弟弟,化名江河,也是公司的人,在贝德公司没有实际任职,原来是康福贝尔公司的工作人员,后来到贝德公司的昆明专卖店工作去了。康福贝尔公司的第一个分公司是何小玉开的,叫康福贝尔公司成华分公司,成立贝德公司后就转为贝德公司的分公司了。侯敏也是股东之一,是何远志叫他来的,在贝德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由他来修改何远志拟定的贝德公司与前来集资的群众签订的《产品购销协议》,还负责将何远志收集回来的其他厂家的宣传资料整理、编排成虚假内容的宣传资料《贝德简报》,如果其没在公司时,由他来主持公司工作,行使总经理的权利,给分公司发放提成等,同时他还保管过一段时间的《产品购销协议》。侯敏不是贝德公司的股东,但是他享受实际股东待遇,在贝德公司只干了大约3个月时间。

成立贝德公司的目的是接替原来康福贝尔公司的业务,原因是当时康福贝尔公司靠这种经营模式已经完全不能继续经营下去了。为了继续做起走,何远志就提议另外成立一个公司来继续经营下去,就找其来当法定代表人,贝德公司的人员基本上就是原来康福贝尔公司的人员,所以这种操作模式经由何远志拿出草稿,公司几个股东商定后,就从康福贝尔公司承续下来了。协议从康福贝尔公司沿袭下来作了一些改动。贝德公司实际的出资人有其和李爱瑶、张正发、何小玉等人,各出了25000元,剩余的85万元是用的以前康福贝尔公司收的客户的钱,其和何小玉等人所出的25000元实际上也是用的康福贝尔公司收客户的钱,因为公司没有其他收入,实际上都是客户交来的钱。何远志、侯敏、何小玉等人都从贝德公司拿过钱的,也就是享受实际股东待遇分红,是以业务佣金和提成的名义领的钱。

其于2003年9月到康福贝尔公司任副总经理,是何远志叫其来的,当时该公司正在处理接收原来健特成都公司的客户和债权债务的事,前期的健特成都公司的老板已经卷款逃跑了,康福贝尔公司成立以后依然做的是和原来健特成都公司一样的事,也就是吸收新客户的投资款,然后给客户发推广费和退还本金。2004年3月何远志专门召集相关人员开会,商讨成立贝德公司接替康福贝尔公司。实际控制贝德公司的应当是何远志,因为公司里的事都是他在掌控。健特成都公司、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实质都是在骗集资户,该三个公司主要成员都是一批人。

12.证人李爱瑶的证言,证实健特成都公司出事后,所有的事都是何远志在负责,2003年8月,何远志分别找其和许海林等人商议成立康福贝尔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接收健特成都公司的客户,并决定由许海林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有个成华分公司的负责人是何小玉。康福贝尔公司自身没有任何资产,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客户的集资款。该公司主要是销售虫草系列保健品,以投资额30%左右的高额年利息为投资回报,并保证投资到期后返还客户投资本金,吸引客户与该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协议进行投资。2003年底,该公司被工商等部门查处,不能再继续经营下去,何远志又找了该公司管理层人员商议另成立一个省级公司继续经营,最后确定由陈小宝任新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二三月期间又成立了贝德公司。

13.证人刘江俊的证言,证实2004年3月初,何远志召集其和陈小宝、何远志、侯敏等人在友谊宾馆2楼开会,会上侯敏提出成立贝德公司,打算用康福贝尔公司的钱来成立。陈小宝和其分别以贝德公司每月销售收入的2%、1%作为分红。在这些人里面何远志是贝德公司的总策划人和制定人,一切都是他来定的,成立贝德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康福贝尔公司的客户转移到贝德公司,安抚住客户,并将这个公司的操作模式继续下去,继续骗客户的钱。贝德公司主要针对中老年人,通过邀请客户到农家乐、组织客户大会以及到生产基地参观等活动,向客户发放资料进行宣传。贝德公司的宣传资料都是虚假的,其自身实际没有任何资产。贝德公司在西安有分公司,是侯敏开设的。新疆克拉玛依有新疆鑫贝德公司,是何小玉去开设的。

14.证人蒋大伟的证言,证实健特成都公司、康福贝尔公司、贝德公司其实都是一系列的关联公司,三个公司的幕后操纵者都是何远志,所有的公司操作方式还有财务控制都是由何远志在控制,后来健特成都公司出事了,何远志为了逃避法律处罚,也为了继续以原来的方式赚钱,于2003年8月成立了由其操控的康福贝尔公司,康福贝尔公司经营了6个月左右,何远志等人又于2005年3月成立了贝德公司。健特成都公司、康福贝尔公司、贝德公司都做虫草保健品业务,主要运作模式都一样,其实都是在骗客户集资款。健特成都公司、康福贝尔公司、贝德公司的主要人员基本相同。康福贝尔公司、贝德公司的总负责人还是何远志,但是他没有在公司实际任职。侯敏是贝德公司的常务副经理,一般负责整个公司的内部管理,负责分公司佣金分配比例的制定、规划促销方案。

15.证人张正发的证言,证实何远志是健特成都公司的总经理,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都是他一手策划搞起来的,虽然他没在这两公司任职,但是这两个公司的人事权及所有的资金都是他在掌控,实质上所有的事情也都是他在管。2003年8月,广州健特公司出事了,健特成都公司也无法正常运转了,就由康福贝尔公司出面把健特成都公司的业务和债权债务承担了下来。康福贝尔公司最早只有成华分公司,负责人是何小玉,后来才有其他分公司。贝德公司是2004年3月开始的,由贝德公司承接了康福贝尔公司的债权债务,并开始开展业务,侯敏是常务副总经理。

16.证人彭宽明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2月在成都康福贝尔直属分公司工作,2004年3月在贝德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04年2月底到3月初,何远志、侯敏、何小玉均参加了友谊宾馆的筹建会议,该三人也是会上确立的实际股东。侯敏定的新公司名称为贝德公司,侯敏是常务副总经理。当时入股的方式一般是在入股人佣金里面扣除2.5万元作为股金,入股之后以后可以按照入股比例以领取佣金的方式分红。陈小宝后来按2%比例,侯敏按1%,其余人员和其一样按0.5%的比例领取佣金。贝德公司的最少投资额和操作模式主要是何远志在负责,另外侯敏也在做这方面的事情。何远志等人在公司没有实际任职,但是公司的实际人事关系和进货等关键的工作都是他们在掌握,陈小宝基本上都是在听他们安排,贝德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是由其和李爱瑶一起做的,由侯敏和陈小宝审查后印制,具体的宣传方案是由何远志定的大方向,然后由侯敏来安排的这些工作。

17.证人刘志的证言,证实2003年8月其由健特成都公司直接到康福贝尔公司工作。2004年3月成立的贝德公司操作模式与康福贝尔公司一样。何远志在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都负责联系公司外部事务。

18.证人许海林的证言,证实健特成都公司出现问题后,2003年8月左右,何远志与相关人员商议新成立个公司接收健特成都公司的客户,于是在同年9月成立康福贝尔公司,由其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手续是何远志去办的。因该公司不能再继续经营下去,2004年3月左右,何远志又与其和陈小宝、彭宽明、蒋大伟、刘江俊等人商议另成立个新公司来接替康福贝尔公司,后成立了贝德公司,由陈小宝任贝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整个公司的经营行为实际都是虚假的。何小玉在康福贝尔成华分公司任经理只干了几个月,其领取1.4万元佣金的领条是根据康福贝尔成华分公司的销售比例返的提成奖励,不是何小玉垫资为公司购买办公设备的报销款项。

19.证人张波的证言,证实其在贝德公司担任分公司经理和客户总监职务,2003年10月通过何远志介绍到康福贝尔公司给业务员上培训课。康福贝尔公司一直在吸引客户购买虫草系列保健品做所谓投资,公司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给客户30%的高额回报,并且协议期满后会返还所有投资款。康福贝尔公司和后来的贝德公司除了收取客户的投资款以外,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这两家公司都是用后期的客户投资款来给付前期客户的投资款回报和返本。2004年初,其同何远志、陈小宝等人在友谊宾馆商量成立新公司,何远志提出康福贝尔公司的名声不好,新公司用来开发新项目,参与商量的每个人都投资,贝德公司成立后,每个月可以在新公司的收入里领取分红。公司成立的事情是何远志在具体操作。

20.证人陈长庚、涂维清的证言,证实2003年8月健特成都公司出问题后,客户全部转到康福贝尔公司,总经理是许海林。康福贝尔公司刚成立时没有钱,只有再收新客户的集资款来维持给老客户分红和返本。该公司宣传他们主要做虫草系列保健品的开发和销售,客户集资到该公司后,该公司将集资款的30%左右以年红利的名义按季度发给客户,并承诺协议到期后将集资款退还给客户。许海林表示按公司当时的情况客户代表应成立客户监事会,陈长庚任该会主席,涂维清任副主席,还有几位监事。陈、涂在客户会上主要告诉其他客户他们作为老客户,原集资利息都兑了现,本金也退还了,领的保健品都很有效以及客户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都很了解,是专门监管公司资金使用的,到公司投资没有问题,很稳当无风险,实际上客户监事会没有起到监管作用。2004年2月,陈小宝找到陈长庚和涂维清称因成立新公司,要二人报名字到工商局登记新公司,但不用他们出资,后来陈长庚和涂维清才知二人在新公司有30万元股权,但二人实际没有出资只是占干股。新公司叫贝德公司,陈小宝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福贝尔公司的许海林与贝德公司的陈小宝签过交接协议。陈长庚和涂维清以老客户身份在贝德公司的客户会上讲话,使客户相信贝德公司,继续在公司投资。健特成都公司、康福贝尔公司、贝德公司都是用后面客户的集资款来支付前期客户的集资款利息,是滚动推广模式,这三家公司的收入只有客户的集资款。而贝德公司与富贵人公司是一般的购销关系,贝德公司是买富贵人公司的产品。

21.证人严某某(原贝德公司副总经理及贝德公司西华分公司副经理)的证言,证实贝德公司是原康福贝尔公司转变过来的,主要从事虫草系列保健品和富贵人系列保健品销售,客户每年可从该公司得到出资额22%左右的宣传推广费,该公司经营的保健品并未开店销售。

22.证人刘某甲(富贵人公司事务秘书)的证言,证实贝德公司的何远志向富贵人公司提出要经销富贵人公司的产品,并于2004年4月与富贵人公司签订了产品经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贝德公司经销富贵人公司的系列保健品。贝德公司大约分四次共支付了50多万元给富贵人公司购买系列保健品。每次联系提货的人都是何远志。贝德公司还组织过他们公司客户到富贵人公司来参观。富贵人公司与贝德公司是纯粹的购销关系。

23.证人刘某乙(原康福贝尔和贝德公司的出纳)的证言,证实健特成都公司的人员成立了康福贝尔公司,康福贝尔公司主要负责人有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许海林,李爱瑶是财务总监,还有陈小宝、何远志、张正发等,康福贝尔公司有许多分公司。何小玉在康福贝尔成华分公司任负责人,只干了一个月左右。

24.证人刘某丙(原贝德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贝德公司的财务帐目资料不全,该公司的收入全部是客户的集资款。

25.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叶某、钟某某等人的陈述,证实贝德公司向客户宣传如果交钱到公司并与贝德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协议”,投资购买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虫草系列保健品,贝德公司可以按照季度支付宣传费并承诺在协议期满退还本金。签订协议的最少金额是5000元,贝德公司每季度应支付部分宣传推广费给客户。签订协议后,在贝德公司只领过几次宣传费,后来贝德公司就再没有支付过宣传费,本金也没有退还。

26.被告人何远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04年在贝德公司工作期间使用化名何智源,是由于担心贝德公司运转出现问题,像广州健特公司那样出现资金空洞,用真名容易惹来麻烦,所以才用化名。贝德公司是经过健特成都公司、康福贝尔公司演化而来的。广州健特公司成立后一直在搞非法集资,2003年5月份,健特成都公司注册成立后,其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2003年底,广州健特公司的李海峰携款潜逃,随后广州市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集资立案调查广州健特公司。由于广州健特公司无力偿还客户的资金,其和成都分公司的王某乙、邓某某就计划成立康福贝尔公司来承接原健特成都公司的业务,包括客户、产品及相关的债权债务,由许海林担任新成立的康福贝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康福贝尔公司于2003年9月左右在成都注册成立,其是该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之后还成立了康福贝尔成华分公司,负责人是张某和何小玉。康福贝尔公司的运作模式基本延续广州健特公司的运作模式,客户可以在公司购买虫草系列保健品或者购买虫草菌种,购买的产品可以由公司代为保管,菌种也可以由公司代为培植。根据协议公司按照客户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多的比例进行分红,年底退还投资本金。康福贝尔公司的经济收入来源就只是客户购买公司虫草产品的投资款。康福贝尔公司被工商部门查处后,2004年3月下旬,许海林找到其称康福贝尔公司被工商查处无法进行经营,希望其想个办法,后来在许海林的召集下,在成都友谊宾馆开了个会,商定成立贝德公司来承接康福贝尔公司的业务。2004年在成都市美领馆附近的“海上海”茶楼,其和许海林、陈小宝等人开会确定贝德公司的实际股东,并和侯敏从公司总收入中提0.5%作为个人分红,以佣金方式发放。贝德公司的运作模式与之前的广州健特公司运作模式基本相同,投资客户与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协议,付清全部货款后,提走不低于10%的货物,剩余货物由客户保管,未提走的货物客户在协议期内可以按原件提货,同时贝德公司向投资客户支付宣传推广费作为投资的收益,比例一般是客户投资额的26%左右。其在贝德公司负责组织采购保健产品,还负责开拓市场的工作。贝德公司向崇州玉粮酒厂、富贵人公司、绵阳市东信科技公司采购保健产品,一共花费了120万元左右。采购保健品的资金有80万元是从康福贝尔公司被工商部门查处后转移出来的资金,其余40万元左右的资金是由贝德公司提供的,贝德公司的经济收入就是客户投资保健产品所投入的投资款。其在贝德公司期间共领取了10万元左右的佣金,报销费用和佣金共计178961.69元。2005年初,陈小宝经常打电话给其,称贝德公司出现问题了,经济紧张,让其拿钱周转,其前后拿了10多万元到贝德公司。

27.被告人何小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贝德公司的前身是健特成都公司和康福贝尔公司,2003年上半年其在广州任广州健特公司的销售人员,2003年7月,时任健特成都公司部门经理的张正发让其到成都发展,其于2003年7月份回到成都后,张正发和李爱瑶就让其到成华区成立客户接待中心(后该中心发展为康福贝尔公司成华分公司)。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做虫草培植的宣传工作,由客户向公司购买虫草系列保健产品或者是购买虫草菌种,购买的产品可以由公司代为保管,菌种也可以由公司代为培植,依照协议公司按客户投资额30%左右的比例进行分红,年底退还客户投资本金。其主要负责客户接待中心的筹建工作,包括购买相关办公用品、招聘业务员等。筹建该中心的相关费用是其自己投入的。其在该中心工作的时间很短,一共只有一个月的时间,只向一些客户做了宣传,但是没有一个客户签过合同。其有10多年的乙肝病史,在该中心工作期间发现病情恶化,无法正常工作,就找到许海林要求退还筹建该中心所投入的1.4万元。许海林称公司资金紧张,没有钱退,但是可以佣金的名义将该笔钱领出来,待该中心产生业务之后,再从该中心的业绩中扣除。于是其就给许海林出具了一张1.4万元佣金的收条,并从他那里领取了1.4万元。其虽然离开了该中心,但有时也到康福贝尔公司去玩,许海林、李爱瑶让其帮他们跑腿,在帮忙的过程中垫付了一些费用,其就找公司进行报销,所以就形成了报销单据。张正发和李爱瑶承诺客户中心成立后,可以将该中心销售收入的26%返还给中心进行支配,但实际上中心还没有进行销售,其就离开该中心了。其在康福贝尔公司报销和领取佣金合计17156.8元。

28.被告人侯敏的供述,证实其于2004年3月在贝德公司工作,2004年7月份离开贝德公司。2004年3月陈小宝、何远志等人和其协商成立贝德公司,主要是想承接康福贝尔公司的所有业务和客户。筹建会由何远志主持,在该会上正式决定成立贝德公司。何远志提议由陈小宝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经何远志和陈小宝推举,由其任常务副总经理。2004年3月底4月初,何远志、陈小宝等人在成都领事馆路附近的“海上海”茶楼聚会,何远志提出这些人的提成比例,陈小宝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提成比例为贝德公司销售收入总额的2%,其他人的提成比例为贝德公司销售收入总额的1%,但是在公司实际经营中,陈小宝的提成比例为1%,其他人的提成比例为0.5%。其在贝德公司中没有出资,只是享受从贝德公司销售收入总额中提成0.5%的奖金待遇。其负责贝德公司的开业典礼活动和策划、筹备、拟定贝德公司的《产品购销协议》及贝德公司日常内部管理。其认为贝德公司已涉嫌诈骗,因为贝德公司的一份产品可同时卖给很多个客户,是一种变相的集资行为。贝德公司以承诺高额回报的形式销售虫草系列产品,实际上是诈骗群众的钱作为公司的收入来源。意识到上述问题后,其曾提出贝德公司应以实际销售产品为主,但彭宽明、刘志、蒋大为等人坚决反对,最终其提议未被采纳,所以在2004年六七月期间其打了辞职报告,离开了贝德公司。何远志是贝德公司的发起人之一,贝德公司所销售的产品都是由何远志负责采购。何小玉是何远志的弟弟,但其在贝德公司工作期间只见过他一次,他具体在公司负责什么工作不清楚,其在贝德公司工作期间,何小玉没有在贝德公司工作过。

一审法院认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远志、何小玉、侯敏与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注资设立的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采用各种形式虚假宣传该两公司实力,以投资销售虫草系列保健品有高额回报和一定时间内可收回投资本金等为诱饵,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并给被骗集资群众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中,被告人何远志参与以康福贝尔和贝德两公司为名的全部集资诈骗行为,其参与集资诈骗数额为2572.9万余元;被告人何小玉以组建康福贝尔公司成华分公司并在前期任经理以及在贝德公司出资参股的行为参与集资诈骗活动,参与贝德公司的集资金额1842.4万余元;被告人侯敏作为贝德公司股东和常务副总经理参与贝德公司的前期集资诈骗行为,参与集资数额377.82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远志在其参与的以康福贝尔和贝德两公司为名的集资诈骗犯罪中起策划、组织的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何小玉参与康福贝尔成华分公司的前期集资诈骗活动,并作为贝德公司出资人享受股东待遇,其未在贝德公司实际任职,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敏参与以贝德公司为名进行的前期集资诈骗活动,其主动辞职退出公司,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何远志、何小玉、侯敏退出部分赃款,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远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何小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侯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3.3万余元予以追缴,退赔本案2176户被害人。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远志、何小玉不服,提出上诉。

何远志上诉称:1.其未参与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的组建,也不是该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当对该两公司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2.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的业务主要是销售保健品,无证据证实其成立该两公司是为了非法占有相关客户的集资款,因而其行为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其为本案从犯;4.其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答辩情况

其辩护人辩称:1.何远志并未在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实际任职,在本案中不居于主导地位;2.何远志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何小玉上诉称:1.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对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2.其没有参与贝德公司的诈骗活动,指控其为贝德公司股东的证据不足;3.其有自首行为,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何小玉的辩护人辩称:1.无证据证实何小玉有出资参股行为,何小玉没有享受过股东权益,也没有在公司领取过分红;2.何小玉不是贝德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不应对贝德公司的所有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3.何小玉有自首行为,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何远志所提其未参与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两公司的组建,不是该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当对该两公司的全部集资数额数承担责任以及何远志及其辩护人所提何远志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的诉、辩理由。经查,证人陈小宝、许海林、李爱瑶、刘江俊、蒋大伟、张正发、彭宽明、刘志等人相互吻合的证言均证实,何远志虽未在两公司实际任职,但其系该两公司的发起人、幕后组织策划者,在贝德公司负责采购、开拓市场,并作为股东参与分红。其对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的成立以及成立之后实施的集资诈骗活动起重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对该两公司的全部集资数额承担责任。其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何远志及其辩护人所提何远志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何远志诈骗数额达2572.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本案大部分赃款无法追回,已给集资群众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原判基于原判基于其退出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已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予量刑体现,故对其据此再次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何远志及何小玉所提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何远志在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成立之前一直在健特成都公司任副总经理,在明知健特公司因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而被查处后,何远志伙同他人成立康福贝尔公司承接健特成都公司的业务,后又成立贝德公司承接康福贝尔公司的业务。该两公司承接了健特公司的经营模式,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将后期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作为返利返还给前期投资者,以此作为诱饵,骗取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投资,故何远志等人成立该两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投资者的财产。因而何远志及何小玉关于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何小玉及其辩护人所提何小玉不是贝德公司的股东,没有参与贝德公司的诈骗活动的诉、辩理由。经查,何远志的供述、陈小宝、李爱瑶、张正发、刘明芬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何小玉筹建康福贝尔成华分公司并在前期任经理,何小玉亦供认其原在广州健特公司任销售人员,后参与筹建康福贝尔成华分公司,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明知;陈小宝的证言证实何小玉出资2.5万元作为贝德公司的出资人和实际股东,并从贝德公司按照公司总销售金额的0.5%享受分红,该证言与证人彭宽明的证言相互印证;许海林的证言以及何小玉领取佣金的收条、审计报告证实,何小玉在康福贝尔公司领取了提成分红1.4万元,并有报销费用凭据证实何小玉从康福贝尔公司到贝德公司均有报销相关费用的行为,证实其参与了集资诈骗活动并非法获利。故何小玉及其辩护人的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何小玉及其辩护人所提何小玉有自首行为的诉、辩理由。经查,何小玉虽系自动投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自已的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其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远志、何小玉及原审被告人侯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注资设立的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以虚假的宣传文件和高额回报为诱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集资诈骗行为给被骗集资群众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何远志系康福贝尔公司和贝德公司的发起人、幕后组织策划者,并作为股东参与分红。其对该两公司的成立以及成立之后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何小玉、侯敏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侯敏主动辞职离开贝德公司,参与时间短,主观恶性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何远志、何小玉、侯敏退出部分赃款,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雪晴

审判员孙萍

代理审判员徐睿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