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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下协议管辖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5-09-22 点击量:2394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王嘉明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这对我们法律界无疑是一颗“重磅炸弹”。其中新增、修改内容多达上百条,其中的协议管辖制度笔者较为关注,并且已有法院依据新司法解释作出了裁判。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黄某在天猫商城某网店购买的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便将该网店及天猫公司诉至海淀法院。案件受理后,天猫公司就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所有消费者在天猫购物都必须注册淘宝账户,注册淘宝账户时会显示《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需点击“同意协议并注册”,方能注册该账户。该协议中已经约定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故天猫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协议管辖,应将案件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终依据新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定该协议管辖无效。笔者认为这是完全正确的,也很好的保护了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诉求。

本案中,天猫公司提供的“同意协议并注册”选项,直接默认原告对《淘宝服务协议》的内容予以认可,是强制性的,不同意均无法注册成为淘宝用户。且在点击该选项时,协议管辖内容未予明示,消费者需另点击《淘宝服务协议》查阅,且协议内容繁多,该条款又夹杂在大量繁琐资讯中,造成消费者可能完全不知道有该条款的存在。且就网购而言,大多数消费者所购商品通常价格不高,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也与天猫公司所在地相距甚远,如该管辖条款有效,消费者将额外负担相较于商品价格明显过高的诉讼及时间成本,严重阻碍消费者行使合理诉求。综上,法院认定天猫公司的管辖协议无效是完全合乎法理、情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