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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发布日期:2015-10-08 点击量:2812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丰骏杭

20157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执行难一直是我国司法实务中面临的一个难题。生效判决、裁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极大了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遏制部分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显得刻不容缓。

随着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手段和方式更趋隐蔽性、多样化,此次解释的出台正是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做了细化和完善以解决前述难题。

第一是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但解释对侵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判断依据没有做出规定,需要法院在实务中进一步明确操作标准。

第二是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这也是考虑到该类案件若无法及时执行,对申请人的日常生活也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同时,为了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规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括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样能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区分情况对待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三是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可以并行的程序。但为了避免滥诉,解释也严格规定了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需满足两个条件。

第四是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本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明确一般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理有利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追诉程序的推进。如果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或者发生管辖争议的,则按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