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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冲突时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5-10-15 点击量:5229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丰骏杭

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会遇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所有权的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案外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时,人民法院对其执行异议是持支持态度的。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形时,案外人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冲突时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各方权益。

实践中,因案外人主张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要求停止执行引起的冲突主要由两类原因产生。一是担保人未经过担保权人同意对财产进行了处分,如转让给了案外人。另外一种是担保物在设定担保物权后,被另案确权给了案外人。

对第一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所以,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抵押物已经登记,则案外人不能以其对执行标的物的所有权来对抗申请执行人。

对第二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只要是基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担保物权,无论该担保物真实的所有权人是谁,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实现。但是也需要注意到特殊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 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该规定 赋予了消费者对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排除不动产抵押权人的执行。这可以视为案外人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冲突时的处理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