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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发布日期:2015-10-23 点击量:2385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王嘉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从立法目的上看,在上述情况的期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旨在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及胎儿、婴儿的利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即使处于上述期间内男方仍可以提出离婚,法院应予受理。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存在此种情形则法院可以立案受理。女方在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是对男方身心的极大伤害,此时若再限制男方诉权就没有必要,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人道。

二、在上述期间内男方受到女方较为严重的虐待亦或者生命健康遭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法院也应予以受理,使得无过错方的权利得到确实充分的保护。

故在实务操作中律师不能一刀切的认为只要女方处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期间内男方就不得提出离婚,而应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搜集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据材料,如此才能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