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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1-05 点击量:3293次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 (2013)民一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吟龙村。法定代表人:陈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鹏程,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游荣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旺荣,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泽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政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旺荣,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泽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华建设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阜阳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房产公司)、被上诉人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2011)皖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4日进行了询问。圣华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鹏程,环球房产公司与环球集团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旺荣、杨泽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高院查明,2005年,环球房产公司作为甲方,圣华建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环球房产公司开发的阜阳市解放北大街旧城改造一期工程a、d标段工程,委托圣华建设公司施工。建筑面积:a标段为多层商住楼约3.5万平方米、d标段为住商高层约5.5万平方米。承包方式:总承包,承包总价暂定1亿元。承包范围:按图纸范围规定施工,除消防、智能化工程、电梯、铝合金门以外,其他所有项目全部由乙方总承包施工,包括打桩工程、地基基础、地下室基础围护、基础降水、上部结构、楼地面、屋面、内外装修、门窗工程和水电安装、通风工程、室外附属工程、室外景观工程等。工程工期:每幢号以甲方签发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竣工日期:高层开工后560天为竣工日期(含节假日);多层开工后270天为竣工日期(含节假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60天。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甲方分包的工程除外),每延误一天,按延误的单位工程审核后的决算总价的万分之二赔偿甲方;若提前于本协议工期竣工,甲方每天按提前的单位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二奖励乙方。工程取费标准:1、直接费:预算根据会审后施工图的工程量,套用《全国统一建筑2000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全国统一建筑1999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安徽省综合估价表》、《2000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决算按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联系单按实调整。2、综合费率:a、d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在收取直接费外,加收直接费的12%,已包括安全专项资金2个百分点,不计取流动施工津贴、其他直接费及现场经费。a、d标段的场外配套工程、打桩工程按直接费作为结算价,不计取任何其他费用。计算程序和计价基数按阜阳市造价站颁发的计价规定执行,其他各项费用按施工期内阜阳市造价站颁发的计价文件执行。不计取劳动保险费,流动施工津贴由甲方一次性补贴给乙方20万元。3、材料差价:按安徽省阜阳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阜阳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进行调整,在施工期内前80%工期的造价信息平均价进行结算。无价材料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看样订货确定价格,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工程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基础0.000线下结构工程量垫资施工,所垫资工程量的工程款在主体结构完成时三天内支付35%,工程完工时三天内付至75%工程款,余25%工程款参照0.000线以上付款办法支付。2、结构0.000线以上及其他工程量工程款支付,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的75%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三天内,付至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款,工程决算经审核后三天内,按决算总造价付至95%工程款,余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按保修合同规定支付。3、工程保修金:屋面工程保修五年,装修工程保修一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其他部分为二年,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总造价5%,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总保修金的50%,满二年时付剩余保修金的50%,保修期满时结清。竣工结算:工程通过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原始资料,甲方自收到该全部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审定完毕(如果乙方原因造成审计延期,由乙方负责,甲方可顺延审计日期),并交乙方确认,乙方在收到后3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工程造价已确认。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应将工期顺延,并按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每天承担乙方逾期款项的万分之二的违约责任。2、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无正当的理由,不支付竣工结算价款,每延期一天发包人除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本金和利息外,并每天支付逾期款项万分之二的滞纳金。(二)乙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因乙方的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延误的单位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二赔偿甲方。2、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乙方必须返工施工至合格为止,赔偿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分标段施工合同书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分别签订。若分标段施工合同书与本施工合同书有关工程取费标准和工程款支付两项内容有相异之处,均以本合同书为准等。涉案工程经招投标程序,圣华建设公司获取该工程的承包权。2006年3月6日,就涉案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该标段施工图纸内的土建安装、装饰及室外工程总承包。开工日期:暂定2006年5月1日(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暂定2007年10月1日(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准)。合同价款暂定5095万元。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设计施工图、变更联系单及其可调价格书面签证意见,依据安徽省现行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及室外相应预算定额等规定,结合投标文件的优惠承诺和施工期内阜阳市材料信息价的调整结算。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提供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和形象进度表,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工程量,按发包人审核产值的70%支付工程款,发包人确定保证在次日起5日前支付进度工程款。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承担承包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承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每天按延误工期幢号的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二违约金。发包人将“安全专项基金”单独列支,承包人提供安全资金支用计划,报发包人(总监)审核后按计划支付;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甲方原因除外),每延误一天,按延误的单位工程决算总价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给发包方,若提前完成,每天按提前的单位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二由发包方奖励给乙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等。该合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2006年6月29日,阜阳市建委为案涉工程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07年1月2日,圣华建设公司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告,开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07年1月2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09年1月2日。项目监理机构同意开工日期为2007年1月2日。2007年1月27日,双方签订《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补充》,约定:为保证工程进度,按期完成d标段工程,甲乙双方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总估算造价约7110万元……。工程进度要求:在2007年农历底主体工程结顶,如按期结顶,甲方奖励乙方人民币100万元,如不能按期结顶,乙方赔偿甲方人民币200万元。本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有差异之处,以本条款为准等。2008年7月23日,圣华建设公司d标段项目部向环球房产公司、监理公司出具工程形象进度表称:本月完成了解放北大街一期工程d标段一期工程9#楼主体全部封顶施工过程,现将本月进度情况报告如下:d标段9#商住楼二十八层主体已全部结顶。2008年12月18日,阜阳市政府、阜阳市建委、阜阳市房产局、消防部门、质监站等部门就环球房产公司商住楼办理初始登记问题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内容为:一、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形势极为严峻,如企业经营资金链断裂,势必会严重影响工程款的支付和致使项目停工,为此,在不违反大原则的前提下,市政府应给予政策及各方面的支持,使企业得以正常运转。二、鉴于该申请登记的房屋,已经主体及五大主体验收合格,且登记后的房屋只用于抵押贷款。在企业承诺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和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初始登记。三、加强登记房屋的监管,登记后房屋不得转让,由市房管局监管;不得使用由市质检站和市消防支队负责监管。待完备竣工验收手续后,解除转让和使用限制。2008年12月19日,环球房产公司向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颍泉房管所申请涉案工程初始登记。2009年11月11日,环球集团公司董事长潘政祥与圣华建设公司d标段施工负责人陈安信经协商后,自愿达成《备忘录》,内容为:1、圣华建设公司d标段施工范围的工作已于2009年9月底全部完成,并以该时间作为d标段的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时间;环球房产公司予以确认,环球房产公司在2010年3月底前按双方工程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决算、审计工作和工程结算款项的支付;双方不再争议,均予以认可。2、圣华建设公司将继续履行d标段施工总包单位的义务,负责做好d标段后期的各项工作,备忘录双方签订后7天内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给环球房产公司。3、环球房产公司按合同进度款的85%,在近日支付余额131万元。4、该备忘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2009年11月12日,环球房产公司向圣华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31万元;2009年11月16日,圣华建设公司向环球房产公司移交涉案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和工程决算书。圣华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均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盖章,但未签署日期,备案机关阜阳市建委签署同意备案,落款时间为2010年12月13日。

一审法院查明

安徽高院审理期间,双方对环球房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情况进行核对,确认已付工程款7546.28万元。对圣华建设公司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核对确认,依照《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结算标准,圣华建设公司决算工程造价为106364692元,环球房产公司决算工程造价为82828988元,双方的差异是:1、对综合费率不同理解,差额17786332元;2、材料差价2962746元是否计取;3、人工费调整2906032元是否计取。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圣华建设公司决算工程造价为96988656元,环球房产公司决算工程造价为92277367元,双方的差异是:材料差价、人工费调整、税金部分。2010年8月,圣华建设公司以环球房产公司、环球集团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于2010年8月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中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后,环球房产公司提起反诉。阜阳中院在审理期间作出裁定,于2010年9月30日先予执行了1100万元。2010年11月,环球房产公司、环球集团公司对阜阳中院受理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阜阳中院裁定驳回两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两公司遂提起上诉。安徽高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高院审理。圣华建设公司起诉称:2006年3月9日,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为建设阜阳市解放北大街旧城改造一期工程d标段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此之前,双方签订了《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2008年12月19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环球房产公司在安徽省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本案工程产权初始登记,圣华建设公司于2008年12月20日向环球房产公司送达了工程结算书。然而,环球房产公司为故意拖欠工程款支付,既未出具接收手续,也不审核回复,导致圣华建设公司长期不能回收建设资金,并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环球房产公司、环球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20313497.80元及其利息款6181780.11元(利息款暂计算至2012年12月11日,直至利随本清);2、依法确认圣华建设公司在环球房产公司、环球集团公司所欠款项范围内对本案合同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环球房产公司、环球集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环球房产公司答辩称:1、双方应依据2005年签订的《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进行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工作。2、圣华建设公司起诉要求环球房产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的条件并未成就。3、环球房产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的情形,圣华建设公司起诉要求环球房产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圣华建设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未成就。5、环球房产公司要求在d标段工程决算款中扣除为圣华建设公司垫付或依法、依约应由其承担的施工费用61407.44元、整改费用19517元和保修费用13927元。综上,圣华建设公司之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圣华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环球集团公司答辩称:1、阜阳市解放北大街旧城改造一期d标工程的建设单位为环球房产公司,环球房产公司虽为环球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公司,但环球房产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d标段工程施工过程中,环球集团公司见证了环球房产公司与圣华建设公司《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补充》的签署,环球集团公司不能因见证该协议的签订而成为环球房产公司与圣华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综上,环球集团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圣华建设公司对环球集团公司的起诉。环球房产公司提起反诉称:双方签订《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后,环球房产公司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履行发包方的合同义务。由于圣华建设公司的原因,d标段工程在2007年1月2日开工至今尚未竣工,暂计至2010年9月30日工期延误已达808天,按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金12596965元(合同约定每延误一天,按延误工程审核后决算总价的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d标段延误工期暂计至2010年9月30日,最终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决算总价暂按初步审核的工程总造价77951519元计,最终按法院委托鉴定的工程总造价为准进行调整)。d标段主体于2008年7月完成结顶,远远迟于双方约定的2007年农历年底,圣华建设公司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圣华建设公司承建的d标段工程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未能按约完成工程整改,也未能按竣工备案要求完成资料收集整理等原因,导致d标段工程至今仍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工期严重延误导致环球房产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圣华建设公司支付环球房产公司工期逾期违约金13719467元(d标段工期从2008年7月16日延误至2010年12月13日计880天,决算总价暂按初步审核的工程总造价77951519元计,最终按法院审定的工程总造价为准进行调整)及因工期延误给环球房产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13922141元;2、圣华建设公司支付其他违约金2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圣华建设公司承担。圣华建设公司答辩称:1、反诉请求和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案涉工程已经取得完整的备案材料,因此环球房产公司所说不是事实。2、环球房产公司所说的工程质量属于质保范围,不能以偏概全,全面否定工程质量,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环球房产公司就无法进行初始登记,也不能在市场上预售。3、从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到工程质保期满,没有见到环球房产公司出示异议书,说明其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工程在阜阳市房管局进行初始登记时,所有的资料已经具备,因此,圣华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更不存在延期情况。请求驳回环球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安徽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涉案工程款应当如何确定,本案应当依据哪份合同计算工程款;二、环球房产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是多少;三、圣华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否逾期竣工,如果逾期竣工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一、关于涉案工程款应当如何确定,本案应当依据哪份合同计算工程款。

本院认为

安徽高院认为,2005年,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签订《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a、d标段建筑面积,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及a、d标段施工合同于办理开工手续前分别签订,若分标段施工合同书与本施工合同书有关工程取费标准和工程款支付两项内容有相异之处,均以本合同书为准等。该补充合同签订后,于2006年3月6日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d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可见,本案涉及建设工程项目虽经招投标程序,但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就建设工程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双方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投标基本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因此,双方签订《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中d标段部分补充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鉴于本案双方在签订中标合同之前签订的《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并作为实际履行的依据,且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款的取费标准和工程款支付均按《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执行,因此,涉案工程款应按照《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在安徽高院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涉案的两份合同均为无效后,圣华建设公司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综合费率:a、d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在收取直接费外,加收直接费的12%,已包括安全专项资金2个百分点,不计取流动施工津贴、其他直接费及现场经费……。”对此,安徽高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加收直接费的12%,已包括安全专项资金2个百分点,不计取流动施工津贴、其他直接费及现场经费”并未明确是否再计取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所以,结合2000年《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建筑工程一类综合取费35.21%远高于环球房产公司认定的12%以及圣华建设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中计取部分税金的情况,应认定涉案工程加收直接费12%后,还应计取税金为宜。安徽高院一审审理期间,环球房产公司依据《、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即综合费率12%计算出工程造价为82828988元。圣华建设公司对此认为该工程价款少计或未计以下项目费用:1、在计算直接费中未对人工费进行调整,没有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计(2007)33号《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涉案工程定额人工费予以调整,少计人工费2906032元。2、未按信息价和市场价格对钢材、汽油、柴油、水、电进行调差,该部分价款为2962746元。3、按综合费率12%,少计算17786332元。安徽高院认为:1、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计(2007)33号《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涉案工程定额人工费应予调整,环球房产公司未按该文件规定对人工费调整,故圣华建设公司要求按照文件规定调整人工费2906032元,应予支持。2、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定额的规定,对钢材、汽油、柴油、水、电应按信息价和市场价格进行调差,因此,应在环球房产公司决算工程款数额的基础上增加该部分材差价。3、涉案工程加收直接费12%后,还应计取税金,即按工程价款的3.475%计取,同时依照安徽省阜阳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2005年7月下发《关于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标准的通知》中“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应把安全施工措施费和文明施工措施费打入工程成本,在招标时应单独列出,且不得作为竞争费用下浮”的规定,双方约定其他各项费用按阜阳市造价站颁发的计价文件执行,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涉案工程总造价应当计入文明措施费414325元。环球公司认为不应计入文明措施费的理由,不予采纳。圣华建设公司认为工程价款中应当计算间接费、利润、定额测定费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综上,环球房产公司计算的工程造价82828988元,应增加人工费2906032元、材料调差部分2962746元、安全文明措施费414325元,以及税金3096645.16元,涉案工程款为92208736.16元。二、关于环球房产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是多少。安徽高院认为,圣华建设公司认为环球房产公司于2008年12月19日向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颍泉区房管所申请办理了本案工程初始登记,该时间应作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但从2008年12月阜阳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会纪要内容可以看出,涉案工程在房产部门进行初始登记,是在当时国际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当地政府给予环球房产公司政策上的支持,提前办理初始登记并不意味着涉案工程已实际竣工验收。环球房产公司提供的签证单也能说明涉案工程于2008年12月尚未竣工验收,2009年11月5日双方达成的《备忘录》,明确2009年9月底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故圣华建设公司主张2008年12月19日为竣工验收时间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环球房产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阜阳市建委签署同意备案的时间2010年12月13日,因该时间为相关机构备案时间,并非实际进行竣工验收时间,其在审理期间亦认可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以《备忘录》确认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综上,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应确定为2009年9月底。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及《备忘录》中“环球房产公司在2010年3月底前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决算、审计工作和工程结算款项的支付”,即2010年3月底前应支付工程价款的95%(92208736.16元95%),计87598299.35元,该时间点环球房产公司共付62462800元,尚欠25135499.35元;2010年8月23日环球房产公司付200万元,该时间点环球房产公司欠付23135499.35元;2010年9月30日先予执行的1100万元,共支付工程款75462800元,尚欠工程款12135499.35元。依照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环球房产公司应承担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具体利息分段为:以25135499.35元为本金,自2010年4月1日起计至2010年8月23日;以23135499.35元为本金,自2010年8月24日起计至2010年9月30日;以12135499.35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涉案工程于2009年9月底竣工验收,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于2010年9月30日起已满一年保修期,环球房产公司应返还5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305218.40元(92208736.165%50%),以及相应利息(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1日起已满二年保修期,环球房产公司应按约定返还2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152609.20元(92208736.165%25%),以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1152609.20元,待期满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三、关于圣华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否逾期竣工,如果逾期竣工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安徽高院认为,双方约定施工期间为560日,开工日为2007年1月2日,竣工验收时间应为2008年7月15日,涉案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09年9月底。《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补充》约定在2007年农历年底主体工程结顶。从工程形象进度表反映,实际结顶时间为2008年7月。对于工程不能按进度施工和竣工验收原因,环球房产公司提供了《解放北大街一期工程d标段项目管理》等证据反映圣华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存在管理不到位、施工不力的情况。从双方核对确认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反映,环球房产公司存在未能按《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补充》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情况,其中涉案工程于2008年7月23日结顶时,环球房产公司应付345万元,但其至2008年8月12日才付清345万元。同时涉案工程存在设计变更等诸多因素也是导致工期延长的原因。因此,涉案工程逾期竣工双方均有责任。由于环球房产公司主张的项目费用沉淀形成的财务损失9522740元及向购房户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损失均系环球房产公司单方制作的,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圣华房产公司不予认可,因此,环球房产公司主张圣华建设公司赔偿其财务损失及其他损失,不予支持。对环球房产公司同时要求圣华建设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承担其损失,因《、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中d标段部分补充合同无效,故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综上,环球房产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应予驳回。至于圣华建设公司主张环球集团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因环球房产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而环球集团公司与圣华建设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所以,圣华建设公司要求环球集团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日为2009年9月底,圣华建设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显已超过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故其主张在环球房产公司、环球集团公司所欠款项范围内对本案合同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综上,安徽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环球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圣华建设公司工程款12135499.35元及其利息(以25135499.35元为本金,自2010年4月1日起计至2010年8月23日;以23135499.35元为本金,自2010年8月24日起计至2010年9月30日;以12135499.35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环球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圣华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457827.62元,以及相应利息(以2305218.40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152609.20元为本金,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圣华建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环球房产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47193.28元,由圣华建设公司负担47193.28元,由环球房产公司负担200000元;反诉费用95004元,由环球房产公司负担。圣华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履行招投标程序,在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的,并进行了登记备案。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前签订的《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为串标合同,但却以该份合同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结算依据。2、根据安徽省阜阳市造价站颁发的计价文件应包括:安全文明措施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定额测定编制管理费、税金、人工费调整等,而一审判决排除了较多的取费项目,大大缩小了计费范围与计价基数,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明确约定。3、涉案工程于2008年12月19日在安徽省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产权初始登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以及安徽省阜阳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均予备案,一审判决以政府协调会议纪要否定产权登记的效力,继而否定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的事实,损害了圣华建设公司的合法利益。4、2007年1月27日,环球集团公司和环球房产公司共同与圣华建设公司签订了《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约定环球集团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工程进度款和主体造价款的义务与责任,属典型的债务加入,环球集团公司应承担债务加入的义务与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判令环球房产公司支付工程款20,313,497.80元,自应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偿付利息,直至利随本清;2、判令环球集团公司对环球房产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环球房产公司、环球集团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环球房产公司答辩称:1、本案应以双方签订的《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2、圣华建设公司主张以工程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时点来认定d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以双方于2009年11月6日达成的《备忘录》载明的“2009年9月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认定是正确的。3、因《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应在审计完成之后,因此,圣华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结算款利息应当自圣华建设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4、d标段工程长期延误的原因在于圣华建设公司组织施工不力,导致环球房产公司遭受巨大损失,即使合同无效,圣华建设公司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环球集团公司答辩称:环球集团公司仅仅是见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签订而盖章,并无债的加入的意思表示,也无有关债务担保的意思,不能因见证合同的签订而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环球房产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圣华建设公司提交的造价计算书系单方面制作,存在定额依据及合同依据等重大错误事项,环球房产公司从未予以认可。一审判决迳行以其为基础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调整,属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应就争议事项是否成立及如果成立如何计取,交由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确定。2、一审判决在调整人工费、材料差价及12%综合费率外再计取税金作法违背了双方在《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中有关造价取费及结算的约定。3、一审判决在确定工程造价后不扣减环球房产公司为圣华建设公司在施工期间垫付或依法、依约应由其承担的施工费用61407.44元、整改费用19517元和保修费用13927元,属认定事实不清。4、双方在《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圣华建设公司原因造成审计迟延,环球房产公司可顺延审计日期。一审判决按双方在《备忘录》中有关审计决算的约定确定工程款支付时间属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工程款利息应从圣华建设公司诉讼主张之日起算。5、涉案工程在2009年9月底竣工,但涉案工程结顶后有隐蔽工程验收及监理确认的过程,其后才能申请支付工程款,故不能以结顶日期来认定工程款实际支付日期。一审判决认定环球房产公司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过错属认定事实错误。同时,如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或变更影响工程施工,圣华建设公司应依合同提出顺延工期,本案并没有证据表明有可顺延工期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工程逾期竣工上双方均有责任、环球房产公司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等事项,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依法支持环球房产公司的反诉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圣华建设公司承担。圣华建设公司答辩称:1、涉案工程造价没有鉴定的事实根据、正当理由和合同依据,只要将本案工程施工工程量对应中标合同约定的计算定额和当期材料信息价,便清楚地得出工程造价,无需鉴定。2、一审判决不顾包干取费项目大大缩减了取费基数,一律适用12%而取消了较多取费项目,导致圣华公司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3、环球房产公司提出其垫付的施工费用61407.44元系水电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合理承担,不影响本案工程造价认定。4、《备忘录》是在环球房产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圣华建设公司为了缓解垫资压力,被迫与环球房产公司签订的、同意环球房产公司自2008年12月20日接收《工程结算书》第29天起算承担工程款利息及违约责任的内容。5、安徽省阜阳市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专门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08年12月19日,比约定竣工日期提前14天,故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逾期竣工是错误的。请求驳回环球房产公司的所有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涉案工程款应如何结算;二、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和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应当如何认定;三、环球集团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四、环球房产公司主张工程逾期竣工损失能否成立。一、关于涉案工程款应当如何结算的问题。1、涉案工程款的结算是否需要鉴定。本院认为,第一,一审期间,双方已经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和确认,就工程价款而言,只需将施工工程量对应合同约定的计算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便能计算出工程造价,因而无需另行鉴定。第二,依照《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圣华建设公司首次决算工程造价为97859781.85元,并已将该结算书提交给环球房产公司。双方仅就结算中的一些费用调整产生争议,而这些费用标准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文件等可供参照计算,因此亦无需另行鉴定。第三,一审诉讼期间,环球房产公司从未提出对工程造价予以鉴定的申请,在二审中才提出鉴定的主张,程序上欠当。综上,对于环球房产公司提出的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对工程造价予以鉴定,或者发回重审后鉴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本案应以《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本院认为,第一,2005年,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已经签订了《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方式、价款等内容,并约定分标段施工合同书于办理开工手续前分别签订,若分标段施工合同书与本施工合同书有关工程取费标准和工程款支付两项内容有相异之处,均以本合同书为准。2006年3月6日,双方又通过招投标程序就d标段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办理了备案手续。由此可见,双方在进行招投标之前就已经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质性内容的磋商,招投标只是双方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的形式上的手续。双方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第二,鉴于《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且一审审理期间,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款的取费标准和工程款支付均按照《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的约定进行,故本案应以《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作为结算的参照。第三,圣华建设公司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然而,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适用,是建立在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下,如果因招标、投标违法导致中标无效,即使中标的合同经过有关部门备案,该合同仍然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定依据。圣华建设公司提出的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3、应以哪一份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本院认为,圣华建设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提交的《首次结算书》应当作为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的参照基础。第一,圣华建设公司提交的《首次结算书》,系以《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确定的结算口径进行的工程结算,并按照《备忘录》的约定提交给了环球房产公司。第二,环球房产公司收到《首次结算书》后,本应按照《备忘录》约定的时间,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审计、决算和工程款支付工作,但环球房产公司既未对该结算书提出异议,也未支付工程款。环球房产公司主张未完成决算和审计系因圣华建设公司工期严重延误造成,然而,《备忘录》中明确载明“圣华建设公司就d标段施工范围的工作已于2009年9月底全部完成”,故环球房公司的上述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双方签订的《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由圣华建设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决算原始资料,环球房产公司予以审计后,交圣华建设公司确认。按照我国建设市场一般结算习惯,基本上是按照发包人认可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审核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予以修改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确认并支付工程价款的顺序进行。故而,以承包人圣华建设公司依据《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作出的《首次结算书》作为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的参照基础,符合行业交易惯例。4、应否对《首次结算书》的工程造价予以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本院认为,《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并未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因此,尽管环球房产公司自收到《首次结算书》之日至圣华建设公司提起诉讼之日历时九个多月,在这个远远超过《备忘录》和《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的审核时间段内,环球房产公司一直未对《首次结算书》提出异议,但并不能直接以《首次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97862781.85元作为定案依据,应当对《首次结算书》中多罗列的项目和不当取费予以剔除。二审期间,圣华建设公司依据《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出具了《阜阳解放北大街一期工程d标段工程结算造价调整说明》(以下简称《调整说明》),本院组织了三方当事人对该《调整说明》进行了质证。本案工程造价应当根据《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首次结算书》以及《调整说明》,结合各方过错程度、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结算政策以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工程价款。《首次结算书》由五个部分组成:建筑工程92303932.12元、电气工程2465629.65元、给排水工程1296942.32元、通风工程402741.06元以及2009年签证1393536.7元,结算总造价97862781.85元。经审查,《首次结算书》中有以下五个方面不符合《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的约定:(1)《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a、d标段的场外配套工程、打桩工程按直接费作为结算价,不计取任何其他费用。”但《首次结算书》的建筑工程部分包括了场外配套工程和桩基工程12%的综合费。根据二审质证中圣华建设公司提交的《调整说明》,场外配套工程直接费为359797.09元、桩基工程直接费为12237744.75元,合计12597541.84元。应扣除场外配套工程、桩基综合取费12597541.8412%=1511705.02元。(2)单独签证项目已按《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计取了12%的综合费,但《首次结算书》的建筑工程部分包括了单独签证项目,并重复计取了12%的综合费。根据《调整说明》,综合取费的单独签证项目金额为2888967元。应扣除单独签证项目综合取费288896712%=346676.04元。(3)《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综合费率:a、d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在取直接费外,加收直接费的12%,包括了安全专项资金两个百分点”。该安全专项资金涵盖了1.5%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首次结算书》重复计取了安全文明施工费合计1248983.05元,并计取了税金。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1248983.05元、对应税金1248983.053.413%=42627.79元,合计1291610.84元。(4)按照安徽省阜阳市的文件规定,商品砼差价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但《首次结算书》的建筑工程部分材料差价中包括了商品砼差价并计取了12%的综合费。根据《调整说明》,土建、装饰、桩基、场外工程的商品砼差价合计为6343065.66元,应扣除商品砼差价综合取费6343065.6612%=761167.88元。(5)根据安徽省有关人工费调整的规定,人工费差价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但《首次结算书》的建筑工程部分人工费差价4270771.78元和2009年签证部分土建人工费差价58320元,两项合计4329091.78元,应扣除人工费差价综合取费:4329091.7812%=519491.01元。本院认为,本案工程价款应当以《首次结算书》确定的总造价97862781.85元为基数,扣减上述五项费用后,为93432131.06元,以此作为工程价款的定案依据。5、涉案工程款应否扣除环球房产公司垫付的施工费、整改费和保修费。本院认为,环球房产公司主张的其为圣华建设公司垫付的施工费用61407.44元、整改费用19517元以及保修费用13927元,由于上述费用均为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可能发生的费用,如核对属实,确系圣华建设公司应承担的费用,可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但一审对此未作处理,二审不宜直接审理,双方可就上述费用问题另案解决。二、关于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和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1、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认定。本院认为,从2008年12月18日安徽省阜阳市市政府等部门就涉案工程形成的会议纪要内容来看,提前办理部分商业房产权初始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抵押融资,解决项目资金链断裂问题。虽然涉案工程主体验收合格,但此时尚未就全部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更何况,双方在2009年11月5日签订的《备忘录》明确约定将2009年9月底作为涉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确定为2009年9月30日正确;圣华建设公司提出的以2008年12月19日作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并请求判令环球公司承担由此日期起算的工程款利息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本院认为,《备忘录》明确载明“2010年3月底前,按双方工程约定的时间完成决算、审计工作和工程结算款项的支付,双方不再争议,均予以认可”,故双方已就工程款支付期限协商一致为2010年3月底前。一审判决认定以2010年4月1日作为起算工程款利息的日期正确;环球房产公司主张圣华建设公司起诉前未配合审计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其提出的工程款利息应从圣华建设公司诉讼主张之日起算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应确定为2009年9月30日。依照双方在《备忘录》中的约定,环球房产公司应在2010年3月31日前支付工程价款的95%(93432131.06元95%),计88760524.51元,该时间点环球房产公司已支付62462800元,尚欠26297724.51元;2010年8月23日环球房产公司付200万元,该时间点环球房产公司欠付24297724.51元;2010年9月30日先予执行的1100万元,尚欠工程款13297724.51元。环球房产公司应承担支付所欠付的工程款以及迟延支付工程款相应利息的损失。具体利息分段为:以26297724.51元为本金,自2010年4月1日起计至2010年8月23日;以24297724.51元为本金,自2010年8月24日起计至2010年9月30日;以13297724.51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涉案工程于2009年9月底竣工验收,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涉案工程于2010年9月30日起已满一年保修期,环球房产公司应返还5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335803.28元(93432131.065%50%),以及相应利息(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涉案工程于2011年10月1日起已满二年保修期,环球房产公司应按约定返还2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1167901.64元(93432131.065%25%),以及相应利息(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1167901.64元,待期满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三、关于环球集团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工程的《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虽为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合同履行也主要发生在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之间,但是,2007年1月27日,环球集团公司和环球房产公司共同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圣华建设公司签订了《关于阜阳解放北大街一期工程d标段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补充》,环球集团公司加盖了公章。环球集团公司答辩称,其盖公章的行为是为了见证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并无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意思表示。但是,环球集团公司和环球房产公司共同并排在该协议的甲方位置上加盖公章,环球集团公司董事长潘政祥在该协议的甲方位置上签字但没有见证签订协议的类似文字表述。对此,环球集团公司和环球房产公司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从该协议的形式看,难以认定环球集团公司仅为该协议的见证人。此外,2009年11月6日,环球集团公司董事长潘政祥与圣华建设公司d标段施工负责人陈安信签署了《备忘录》,就d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决算时间、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以及工程结算款的支付等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此可见,环球集团公司作为环球房产公司的母公司,实质性地参与了圣华建设公司与环球房产公司工程款支付事项的协商和承诺,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了其有共同偿还工程款的意思表示,属于债务加入,由此应当依约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以环球房产公司是独立法人且环球集团公司与圣华建设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为由,认定环球集团公司对本案债务不承担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圣华建设公司提出的环球集团公司的上述行为系债务加入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四、关于环球房产公司主张工程逾期竣工损失能否成立的问题。本院认为,《a、d标段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中约定施工期间为560天,开工日为2007年1月2日,而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09年9月底,超出了约定的应当竣工验收的时间。但是,对于涉案工程逾期竣工的原因,从双方核对确认的工程款支付情况看,环球房产公司未能按《工程进度款支付办法的补充》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涉案工程亦存在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等诸多因素。此外,环球集团公司董事长潘政祥与圣华建设公司d标段施工负责人陈安信达成的《备忘录》中明确约定:“环球公司在2010年3月底前按双方工程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决算、审计工作和工程结算款项的支付,双方不再争议,均予以认可。”由此可见,双方对顺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节点形成了一致确认,环球房产公司对于圣华建设公司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已经免除。环球房产公司关于工程逾期竣工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3297724.51元及其相应利息(以26297724.51元为本金,自2010年4月1日起计至2010年8月23日;以24297724.51元为本金,自2010年8月24日起计至2010年9月30日;以13297724.51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变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3503704.92元,以及相应利息(以2335803.28元为本金,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167901.64元为本金,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至自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7193.28元,由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193.28元,由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反诉费用95004元,由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6118元,由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环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由浙江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11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韩延斌代理审判员于蒙代理审判员王林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