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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绿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新致晟环保科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9 点击量:4577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2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绿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傍江东村段5号之三。法定代表人:谢智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树智,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春业,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合兴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陆小安,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树智,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春业,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新致晟环保科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当事人为广州普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68号第390号铺。法定代表人:梁嘉雯。委托代理人:邓尧,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绿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绿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致晟环保科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致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广州普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得公司)于201241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我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0810025603.1、名称为一种污泥浓缩脱水的方法专利权人。利用该方法进行污泥浓缩脱水,有极大的经济效益和很好的市场效益。法院证据保全的结果表明,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在其泥水一体化处理工艺中使用了涉案的专利方法,侵犯了涉案专利权。根据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在其网站以及其他公开报道,两公司从2009年开始在广州大沙地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处理示范工程、顺德伦教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处理示范工程、番禺沙湾自来水净水处理厂自来水净水污泥脱水项目等25个项目中使用了上述技术。上述项目的日处理能力分别在180吨、300吨不等。按照目前污水处理费及该技术的投资和运营成本估算,上述项目获利至少在3000万以上。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是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公司,双方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涉专利方法,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判令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2.销毁实施该专利方法的生产设备和工具;3.支付使用费、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其中合理费用为30万元律师费和3500元的公证费);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一审被告辩称

广东绿由公司答辩称,我方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置技术与涉案专利明显不同,不侵害涉案专利权。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是不同的主体,普得公司要求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广州绿由公司答辩称:一、我方的泥水一体化污泥水处理处置技术是在传统污泥脱水工艺的基础上自主研发的,与涉案专利方法不同。我方的处理技术与之明显不同的是浓缩前没有进行第一次调质,也没有加入任何调质剂,经过沉淀浓缩后含水率为96.5%-97.5%,此两节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因此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侵害涉案专利权。二、普得公司发明专利并没有实践例子,其实用性未经检验;而且,污水处理的浓缩、调理、脱水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相反,我方的污泥一体化工艺设备经过多个项目检验,其先进性得到认可,具有实用性。三、普得公司滥用诉权,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提起侵权之诉,我方为了答辩不得不对外披露尚未公开的技术方案和秘密,造成了我方的经济损失,我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求驳回普得公司的诉讼请求,由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0812日,普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污泥浓缩脱水的方法发明专利,后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10025603.1,公开日为200886日,公告授权日为2011323日。普得公司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目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污泥浓缩脱水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先将含水率为97%以上的剩余污泥进行浓缩;(2)再对经过浓缩后的剩余污泥加入调质剂混合,然后输送至脱水机进行脱水;(3)脱水后的剩余污泥在满足最终处置的要求时,可直接进行相应的处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的剩余污泥在进行浓缩前加入有机调质剂进行第一次调质,之后才进行浓缩:所述的第一次调质后的污泥进行浓缩的方式采用重力浓缩或采用机械浓缩;重力浓缩是将调质后的剩余污泥输送至污泥浓缩池,使其在重力作用下沉降,进行快速浓缩,从污泥中分离出来的水分形成上清液,被排除池外,浓缩后的剩余污泥在浓缩池被抽出输送至下步工序,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为8695%;所述步骤(2)中经过浓缩后的剩余污泥在进入脱水机之前,加入无机调质剂进行再次调质。专利说明书记载,为使通过第一次调质的污泥经过浓缩后含水率更低、大幅度缩短时间,也为再次对污泥进行调质,进一步进行污泥脱水,获得含水率较低的污泥创造条件,第一次调质中有机调质剂为聚丙烯酰胺(PAM)有机化合物……,为使再次调质的污泥,能够获得良好的脱水效果,进一步降低脱水后的污泥含水率,上述无机调质剂为含FeCa的化合物……。广东绿由公司成立于2008112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发起人为广州绿由公司和古耀坤、梁艳霞等7名自然人,经营范围是环保技术研究开发,污泥、废水、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环保项目投资,生产、销售过滤机及其配件、泵、阀门、容器、滤布、风干炉。广州绿由公司成立于20001129日,注册资本7368万元,发起人为古耀坤、梁艳霞等3名自然人和广州倍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回收处理、处置、利用工业弃置物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生活弃置物资,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运,环境卫生清洁服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分类、收集运输、化粪池清理服务等等。普得公司提起诉讼后,请求对广东绿由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原审法院裁定准许,并于2012728日到广州市大沙地污水处理厂进行执行。综合保全过程中现场勘验、询问现场技术人员以及调取的技术资料等查明,广东绿由公司与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108日签订了《广州市大沙地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服务合同》;广东绿由公司设立于广州市大沙地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污泥处理车间的处理工艺为:1、将含水率为99%以上的污泥送入处理车间后,先加入聚丙烯酰胺(PAM)进行调质,之后将调质后的污泥输送至高大的浓缩池罐进行沉淀浓缩,沉淀过程中形成了上层的上清液和下层的浓缩泥。下层的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为9697%,处理效果好的情况下为95%。接着,将上层的上清液排出,将下层的浓缩后的污泥输送至较低位的池罐中。2、对浓缩后的污泥加入三种调质剂进行搅拌,三种调质剂为三氯化铁溶液、石灰水(氧化钙溶液)和聚丙烯酰胺溶液。搅拌后输送至压滤车间进行脱水。3、经脱水后的污泥压成泥饼运走,进行下一步处置。原审法院通过证据保全调取的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的证据还包括:2011526日广东绿由公司与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20101023日和1227日广东绿由公司与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绿由泥水一体化污泥脱水专用设备销售合同》、201168日广东绿由公司与广州市金冶环保处置有限公司签订的《绿由泥水一体化污泥脱水专用设备销售合同》、2010430日广东绿由公司与佛山市绿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泥水一体化设备销售转让合同》、以及广东绿由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广州市番禺区东涌工业污水处理站、佛山市三水区大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镇水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创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晖环保水务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前进实业有限公司、台山市广海大沙污水处理厂等多家单位签订的污泥处理项目建设运营和污泥处置服务合同。经公证保全的2012117日广东绿由公司网站http://www.gdluyou.com中记载,污水污泥一体化处理处置工艺技术工程实例有:大沙地污水厂泥水一体化处理项目(2009109日落成)、顺德伦教污水处理厂泥水一体化处理项目生产线(200965日建立)、番禺东涌污水处理站泥水一体化处理项目生产线(200963日建立)、石碁污水污泥一体化处理生产线、横沥污水污泥一体化处理生产线。在公司简介中记载:广东绿由公司在广州绿由公司近几年投入约5000万元,对污泥处理工艺及设备研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污泥处理项目的投入……成功研发出使用效果良好的脱水剂和污泥专用全自动板框压滤设备,可以直接将污水含水率为93%以上的污泥(即污水处理厂二沉池或浓缩池污泥)一次性脱水至60%以下,从而有效地解决了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脱水难的问题……凭借广州绿由公司对年来对污泥处理项目研发的经验和平台、雄厚的基金实例和科技创新能力,广东绿由公司现已成为技术领先……的大型民营环保企业。2012330日广州绿由公司的网站http://www.py777.com中相关网页记载:200265日,绿由以高技术、高标准在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兴建工业弃置物综合利用安全处置中心,一期工程投资1.5亿元,二期工程投资9千万元,占地20万㎡,建有十多个处理项目……年处理能力达100万吨。在新闻中心”-“污泥脱水专项报道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应用介绍》一文中介绍,广州绿由公司和广东绿由公司自主研发的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获得部级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目前该技术已有多个污泥脱水示范工程,如广州大沙地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处理示范工程、番禺东涌工业污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处理示范工程、顺德伦教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处理示范工程、番禺沙湾自来水净水处理厂自来水净水污泥脱水项目等。经公证保全的2012523日广东绿由公司网站http://www.gdluyou.com相关网页中记载,20086月成立了广东绿由公司,与广州绿由公司一脉相承,互相依托,并在广州绿由公司原有对污泥处理工艺及设备研发的基础上……成功研发出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公司分别在不同规模的污水厂内建成近30个技术应用处理示范项目,处理污泥的种类涵盖市政污泥、工业污泥和自来水净水污泥等。经过近几年应用于大规模连续生产的实践证明,我公司的技术应用效果良好,生产工艺成熟可靠,生产设备工况稳定……。在技术应用介绍栏目中介绍了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工艺路线图,其中第一阶段泥浆源头脱水减量的步骤为:污水厂储泥池泥浆(含水率99%左右)-浓缩池(含水率97%左右)[该步骤加入添加剂]-化学调理[该步骤加入添加剂]-污泥专用板框压滤机(含水率﹤60%左右)该网站中还有以下内容:201247日前锋净水厂泥水一体化项目正式投产。前锋净水厂泥水一体化污泥脱水处理项目是由绿由公司以BOT形式投资运营的,项目占地约2500㎡,厂房建筑面积1728……主要设备包括51250型污泥专用全自动板框压滤机、污泥沉淀及调理系统、自动加药系统、计量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级干污泥破碎系统,于20124月建成,设计处理能力为150吨/日(以含水率80%计)……工艺特点是能将储泥池含水率98%以上的污泥一次性脱水至含水率60%以下,形成干固体,干泥饼经破碎后外运进行无害化处置。20111115日佛山市顺德区杏坛环科(一期)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竣工。20111125日广州市增城广州市金冶环保处置公司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投产。2011926日佛山市高明区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动工。2011513日佛山市前进实业有限公司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竣工。2011511日广州市番禺区榄核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竣工。2011510日广州市新洲环保工业园净水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投产。2011413日无锡市新城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竣工。2011412日无锡市锡山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竣工。201146日中山市古镇镇水务有限公司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竣工。201141日中山市绿洁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竣工。2011331日佛山市顺德区华口凯俊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投产。2011330日台山市广海镇大沙工业园大沙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竣工。2011329日广州绿由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竣工。2011311日广州市番禺区大石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投产。20101130日广州市新塘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竣工。2010112日佛山市三水大塘工业园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竣工。2010105日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自来水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投产。2010629日广东省河源市固体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投产。20091012日广州市大沙地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投产。200967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伦教污水厂污泥脱水项目正式投产。200966日广州市番禺区东涌工业污水处理站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正式投产。网站中对上述项目列举如下(共13个项目):广州大沙地项目:建设时间200987日,投产时间20091012日,污水处理能力:首期20万吨/日(总规模50万吨/日),污泥处理能力(含水率80%):140吨/日。广州新塘项目:建设时间2010830日,投产时间2010115日,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日,污泥处理能力(含水率80%):220吨/日。顺德杏坛项目:建设时间201079日,投产时间20101115日,污水处理能力:8万吨印染废水+8000吨电镀废水/日,污泥处理能力(含水率80%):240吨/日。无锡锡山项目:建设时间201129日,投产时间201146日,污水处理能力:25万吨/日,污泥处理能力(含水率80%):160吨/日。无锡新城项目:建设时间20101122日,投产时间201148日,污水处理能力:16万吨/日,污泥处理能力(含水率80%):100吨/日。番禺东涌项目:建设时间200943日,投产时间200966日,污水处理能力:3万吨/日,污泥处理能力(含水率80%):60吨/日。顺德伦教项目:建设时间200945日,投产时间200967日,污水处理能力:一二期合计10万吨/日,污泥处理能力(含水率80%):60吨/日。顺德华口项目:建设时间2010730日,投产时间2011331日,污水处理能力:0.3万吨/日,污泥处理能力(含水率80%):90吨/日。番禺沙湾项目:建设时间2010328日,投产时间2010105日,污水处理能力:56万吨/日(总规模50万吨/日),污泥处理能力(含水率80%):180吨/日。台山广海项目:建设时间2010108日,投产时间201142日,污水处理能力:目前为4000吨/日,总规模为2万吨/日,污泥处理能力(含水率80%):45吨/日。顺德前进项目:建设时间20101210日,投产时间2011515日,污水处理能力:2万吨/日,污泥处理能力(含水率80%):20吨/日。番禺大石项目:建设时间201062日,投产时间2011311日,污泥处理能力(含水率80%):60吨/日。绿由横沥项目:建设时间20101020日,投产时间201141日,污泥处理能力(含水率80%):300吨/日。网站中关于商务模式的介绍如下:1BOT模式+污泥最终处置。由绿由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投资建设,签订较长年限(15年以上)的特许经营合同,负责项目的运营和脱水后干污泥的最终处置。2BOT模式。由绿由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投资建设,签订较长年限(15年以上)的特许经营合同,负责项目的运营。3、设备销售+运营。销售系统设备(主体设备、辅助设备)给业主,或销售主体设备,提供辅助设备的设计和配置要求由业主自行采购加工,并由绿由负责项目的运营工作(运营期限10年以上)。4、设备销售+安装。销售系统设备(主体设备、辅助设备)给业主,或销售主体设备,提供辅助设备的设计和配置要求由业主自行采购加工。诉讼中,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辩称其并非共同实施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技术,在各项目中,由广东绿由公司实施的有:广州大沙地项目、番禺东涌项目、顺德伦教项目、番禺沙湾项目、广州新塘项目、无锡新城项目、无锡锡山项目、佛山三水大塘项目、番禺大石项目、番禺榄核项目、中山古镇项目、高明溢达项目、增城金冶项目、番禺前锋项目、番禺石碁项目;由广州绿由公司实施的有:顺德杏坛项目、顺德前进项目、顺德华口项目、台山广海项目、中山老虎坑项目(即中山绿洁项目)。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还辩称,有的项目仅是由其销售设备、没有实际经营,这些项目是:无锡新城项目、无锡锡山项目、广州新塘项目、高明溢达项目、顺德伦教项目、增城新洲项目、增城金冶项目、河源项目。原审法院通过证据保全调取的广东绿由公司20102011年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2010年年度净利润本年累计数为3079369.23元;2011年年度净利润本年金额为-16508266.02元。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广东绿由公司大沙地污水处理厂污泥资金支付表显示,2009108日起至20125月,支付资金共21019411.03元。广东绿由公司保存的生产汇总日志中,记录了该公司经营的大沙地、新塘、三水大塘、石碁、大石、东涌、沙湾、前锋、杏坛、华口、广海、前进、古镇、榄核、高明、广州绿由等项目的相关情况。广东绿由公司保存的运营部各项目运营费用一览表中,记录了大沙地、三水大塘、新塘、大石、沙湾、石基旧厂、东涌、中山古镇、前进等项目的相关运营费用。原审法院另查明,普得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费用有律师费300000元、公证费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普得公司是一种污泥浓缩脱水的方法发明专利权人,其发明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项专利。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对该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的异议,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可另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普得公司发现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涉嫌侵权后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抗辩称普得公司滥用诉权,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普得公司诉请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其与原审法院查明的广东绿由公司设立于广州市大沙地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污泥处理车间的处理工艺分别见上文事实查明部分。将两者进行对比。首先,后者的处理步骤为对污泥进行两次调质,两次调质中间为重力浓缩,第二次调质后输送进行脱水,并作下一步处置。这些步骤与普得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步骤相同。广州绿由公司辩称其工艺没有第一次调质步骤,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事实上,广东绿由公司在信息网络上公开的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工艺也包括两次加入添加剂进行污泥调质的步骤。其次,后者第一次调质用的是聚丙烯酰胺(PAM),第二次调质用的是三氯化铁溶液、石灰水(氧化钙溶液)和聚丙烯酰胺溶液,两次调质采用的调质剂正分别为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述的第一次调质中有机调质剂为聚丙烯酰胺(PAM)有机化合物……(第二次调质)上述无机调质剂为含FeCa的化合物。再次,后者污泥第一次调质前后污泥含水率分别为99%以上/95%9697%,落入普得公司专利权利要求1相应步骤的含水率限定范围。广州绿由公司辩称两者含水率不同,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上,广东绿由公司设立于广州市大沙地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污泥处理车间的处理工艺落入普得公司专利保护范围。普得公司指称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在广州大沙地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处理示范工程、顺德伦教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处理示范工程、番禺沙湾自来水净水处理厂自来水净水污泥脱水项目等25个项目中共同经营、使用了其专利方法。首先是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是否也实施了普得公司的专利方法。经审查,广东绿由公司是由广州绿由公司及其股东古耀坤、梁艳霞等发起设立的,两公司为关联企业。在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在信息网络上公开的信息中,两公司反复强调两者在污泥处理技术上的一致性、以及其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的稳定性。正如广东绿由公司所宣称,广东绿由公司与广州绿由公司一脉相承,互相依托……成功研发出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公司分别在不同规模的污水厂内建成近30个技术应用处理示范项目……经过近几年应用于大规模连续生产的实践证明,我公司的技术应用效果良好,生产工艺成熟可靠,生产设备工况稳定……”广州绿由公司也宣称,广州绿由公司和广东绿由公司自主研发的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获得部级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从两公司对外公开的信息以及相关的合同文件看,其反复宣传并运用在不同工程项目中的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已形成较为稳定、规范的技术工艺。原审法院通过证据保全查明的广东绿由公司设立于广州市大沙地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污泥处理车间的处理工艺正是两被告所宣称的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根据生产经营常理进行推断,两公司在其他工程项目中负责运营的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环节与广东绿由公司设立于广州市大沙地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污泥处理车间采用了相同的处理工艺,广东绿由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公开的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工艺路线图也基本印证,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工艺与广州市大沙地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污泥处理工艺相同;也就是说,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工艺包含了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技术工艺。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提交的合同、图纸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宣称的泥水一体化污泥水处理处置工艺不同于普得公司专利技术,尤其不足以推翻法院通过证据保全查明的案件事实,故不予采信。其次是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是否共同经营相关工程项目。两公司辩称其并非共同经营,由广东绿由公司经营的有广州大沙地项目、番禺东涌项目、顺德伦教项目、番禺沙湾项目、广州新塘项目、无锡新城项目、无锡锡山项目、佛山三水大塘项目、番禺大石项目、番禺榄核项目、中山古镇项目、高明溢达项目、增城金冶项目、番禺前锋项目、番禺石碁项目;由广州绿由公司经营的有顺德杏坛项目、顺德前进项目、顺德华口项目、台山广海项目、中山老虎坑项目(即中山绿洁项目)。但是,根据广东绿由公司在其网站中的介绍,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包括广州大沙地项目、广州新塘项目、顺德杏坛项目、无锡锡山项目、无锡新城项目、番禺东涌项目、顺德伦教项目、顺德华口项目、番禺沙湾项目、台山广海项目、顺德前进项目、番禺大石项目、绿由横沥项目共13个项目。原审法院通过证据保全调取到的广东绿由公司保存的生产汇总日志记录了该公司经营的大沙地、新塘、三水大塘、石碁、大石、东涌、沙湾、前锋、杏坛、华口、广海、前进、古镇、榄核、高明、广州绿由等项目的相关情况。原审法院调取到的污泥处理项目建设运营和污泥处置服务合同包括广东绿由公司与广州市番禺区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广州市番禺区东涌工业污水处理站、佛山市顺德区华创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签订的合同。广州绿由公司在其网站中称其示范工程包括广州大沙地项目、番禺东涌项目、顺德伦教项目、番禺沙湾项目等。综合原审法院调取到的证据和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提交的证据,顺德前进项目、顺德杏坛项目和台山广海项目,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均签订了运营服务合同,项目图纸则均由广东绿由公司设计。从以上证据看,广东绿由公司负责的工程项目,如广州大沙地项目、顺德杏坛项目、顺德前进项目、顺德华口项目、台山广海项目、番禺东涌项目、顺德伦教项目、番禺沙湾项目,同时又由广州绿由公司负责。结合两公司在资本上的关联关系、投资者的关联关系、以及在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上的研发协作关系进行推断,在相关工程项目中,两公司是共同进行经营实施的。再次是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在哪些工程项目范围实施了普得公司的专利方法。经审查,两公司宣称其负责工程项目包括以下模式:1BOT模式+污泥最终处置。绿由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投资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和脱水后干污泥的最终处置。2BOT模式。绿由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投资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3、设备销售+运营。销售系统设备给业主,并由绿由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工作。4、设备销售+安装。销售系统设备给业主,提供辅助设备的设计和配置要求由业主自行采购加工。原审法院通过证据保全调取的证据也包括广东绿由公司与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冶环保处置有限公司、佛山市绿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绿由泥水一体化污泥脱水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可见,两公司负责的工程项目中,有的项目是负责提供设备并负责运营,有的项目只是负责提供设备。由于普得公司的涉案专利技术是污泥处理处置工艺流程中的上游环节,该项技术还限定了相关步骤中污泥含水率的数值范围、污泥调质的前后次序、以及污泥调质环节中添加调质剂的化学特性,污泥脱水也只是整个污泥处理处置流程中的一个环节,故仅提供泥水一体化污泥脱水专用设备不足以认定为侵害普得公司专利权的行为。综上,除有证据证明其仅提供设备的工程项目外,两公司通过实施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负责运营的工程项目存在侵害普得公司专利权的行为。根据现有证据,侵权项目包括:广州大沙地项目、广州大塘项目、增城新洲项目、顺德杏坛项目、番禺东涌项目、番禺沙湾项目、番禺大石项目、顺德华口项目、顺德华创项目、顺德华晖项目、台山广海项目、顺德前进项目、南沙横沥项目、番禺榄核项目、中山古镇项目、中山绿洁项目、三水大塘项目、河源项目、顺德伦教项目、番禺石碁项目、番禺前锋项目等。虽然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辩称广州新塘项目、增城新洲项目、顺德伦教项目、河源项目仅是由其销售设备,但是广东绿由公司保存的生产汇总日志、运营部各项目运营费用一览表中,记录广州新塘项目的相关情况,顺德伦教项目则被其列为污水污泥一体化处理处置工艺的工程实例,应推断这两个工程项目为其运营;关于增城新洲项目、河源项目,没有证据证明其辩解,不足以采信。最后是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在哪个期间实施了侵害普得公司专利权的行为。普得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请包括支付使用费和侵权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从专利申请日至授权日,两公司实施了该项专利,应当支付适当的费用;从授权日之日起至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两公司未经许可实施了该项专利,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审查,普得公司的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886日,公告授权日为2011323日。两公司运营的项目中,有的是从专利授权日之前开始运营,如广州大沙地项目(投产时间20091012日)、广州大塘项目(投产时间2010115日)、顺德杏坛项目(投产时间20101115日)、番禺东涌项目(投产时间200966日)、番禺沙湾项目(投产时间2010105日)、番禺大石项目(投产时间2011311日)等;有的是从专利授权日之后开始运营,如顺德华口项目(投产时间2011331日)、台山广海项目(投产时间201142日)、顺德前进项目(投产时间2011515日)、绿由横沥项目(投产时间201141日)、番禺榄核项目(竣工时间2011511日)、中山古镇项目(竣工时间201146日)、中山绿洁项目(竣工时间201141日)、三水大塘项目(竣工时间2010112日)等。因此,两公司既在普得公司专利授权日之前、也在授权日之后实施其专利方法,总体看两个期间相比较而言,前一期间的实施规模较小、后一期间的规模较大。综上所述,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在普得公司专利申请日之后共同实施了普得公司的涉案专利方法,且实施行为在专利授权之后持续存在,侵害了普得公司的专利权,应当停止侵权、向普得公司支付适当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两公司用于实施该项专利的专用设备和专用工具应予销毁。关于实施费用和赔偿数额,普得公司根据法院证据保全调取到的两公司诸项目的相关数据、两公司在信息网络公开的相关项目投产时间进行推算。经审核,普得公司的推算方法存在如下等缺陷:首先是成本扣减不全面,且取得作为推算全部项目基本数据的样本仅为大沙地项目比较短期间的情况、代表性不足,关于本行业相应期间的平均利润率缺乏相对客观的参照对象。正如两公司所抗辩,经营相关项目的成本不仅包括前期投入,还包括后续处理费用。各个项目的日处理污泥量等数据也缺乏抽样性结论;其次是专利方法在整个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中的比重未作评估,无论从法院证据保全查明的事实看还是从两公司公开的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流程看,包含普得公司专利方法环节的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中,一种污泥浓缩脱水的方法的运用只是整个技术流程的部分环节,并非全部;最后是未将仅由两公司提供设备的项目扣除,上文已认定,仅提供泥水一体化污泥脱水专用设备不足以认定为侵害普得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因此,普得公司提出的计算方法不足以采信。鉴于因两公司实施专利和侵权行为导致的普得公司经济损失和两公司获利均无足够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根据普得公司专利权的类型、两公司在多个项目中实施该项专利之行为性质和情节、该项专利在整个两被告实施的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流程中的作用比重等因素进行酌情确定,两公司应支付实施费用20万元、侵权赔偿100万元。另外,普得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为5万元。普得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停止侵害普得公司一种污泥浓缩脱水的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于十日内销毁用于实施该项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和专用工具。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共同向普得公司支付实施费用20万元。三、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共同向普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四、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共同向普得公司支付合理费用5万元。五、驳回普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普得公司负担91872元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共同负担99928元。

上诉人诉称

广东绿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我方的泥水一体化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与涉案的技术特征有明显不同,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我方技术在浓缩前并没有加入任何调质剂,这点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明显不同。(二)原审法院认定我方与广州绿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我方与广州绿由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我方与广州绿由公司的股东结构、人员配置有重合、公司网站介绍相同的项目等都不能证明我方与广州绿由公司是同一班人马、两块牌子。再次,认定我方与广州绿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两者共同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本案各项目签订的合同均是我方或者广州绿由公司分别与第三方签订的,故我方与广州绿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三)原审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审理结果不正确。具体为:1.原审法院证据保全的不公正、调查笔录内容不符合事实;2.调查主体不合适;3.普得公司没有参与调查取证,并且本案涉及的生产方法以及技术特征认定非常专业复杂,但原审法院却没有聘请任何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我方的生产方法进行认定和比对;4.调查收集的证据没有提供给我方,违反了有关规定。(四)涉案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普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丧失权利基础,法院应驳回其起诉。综上,请求本院:1.撤销(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改判广东绿由没有侵害普得公司的发明专利权,驳回普得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普得公司承担。广州绿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我方没有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我方与广东绿由公司不构成连带责任。1.我方的生产工艺与涉案专利方法技术特征并不相同。我方的生产工艺流程与涉案专利的第6789项不相同。2.普得公司指控我方实施侵害其专利发明权的证据不充分,其指控不能成立。3.原审法院认定我方与广东绿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我方与广东绿由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应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我方与广东绿由公司的股东结构、人员配置有重合、公司网站介绍相同的项目等都不能证明我方与广州绿由公司是同一班人马、两块牌子。再次,我方与广东绿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两者共同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但本案的各项目签订的合同均是我方或者广东绿由公司分别与第三方签订的,故我方与广东绿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三)原审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审理结果不正确。1.证据保全不公正。具体为:一是调查笔录内容不符合事实;二调查主体不合适;三是调查收集的证据没有提供给我方,违反了有关规定;四是普得公司没有参与调查取证,在本案涉及的生产方法以及技术特征认定非常专业复杂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没有聘请任何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我方的生产方法进行认定和比对。2.原审法院根本没有了解本案所涉及的生产方法,主观臆断事实。我方提供的工艺流程图、中国广州测试分析中心出具的项目工况说明等都说明,原审法院没有仔细审阅我方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对本案涉及的我方的生产方法没有进行了解。3.原审法院审判组织的构成对本案的审理不公正。本案涉及的专利情况非常复杂,应由三个以上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较为妥当,但本案却只由一个审判员及两个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4.原审判决缺少方法发明专利案件认定事实的必要步骤。本案应由专家证人和司法鉴定来对案件事实做确认,但原审法院没有采取上述步骤。(四)二审庭审中,广东绿由公司又补充认为涉案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普得公司的诉讼请求丧失权利基础,法院应驳回其起诉。综上,请求本院:1.撤销(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改判广州绿由没有侵害普得公司的发明专利权,驳回普得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普得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普得公司答辩称:广东绿由公司与广州绿由公司在多个项目中非法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原审判决已明确认定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其承担责任,我方认为上述认定正确。对于赔偿部分,我方则认为原审判赔数额偏低,希望两公司主动履行原审判决认定的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新致晟公司在二审期间新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1.普得公司与新致晟公司于20135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该协议第4条约定新致晟公司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转让手续文件后,即取代普得公司直接加入到本案诉讼中;2.涉案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副本显示涉案专利已于2013523日转让给新致晟公司;3.《中外民商裁判网》中的案例,在该案例中,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直接变更了案件的诉讼主体。新致晟公司拟以上述第一组证据证明该公司目前是涉案专利的合法权利人,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可以取代普得公司成为本案的被上诉人。新致晟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包括:1.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立案接待登记表》及诉讼费收费单据的复印件,《立案接待登记表》上写明新致晟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诉讼费收费单据写明该院已收取新致晟公司的案件受理费100元。2.网络下载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民申字第1057号及(2009)民申字第1048号民事裁定书,以上两份裁定认为专利权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审查决定在行政判决作出之前尚未发生法律效力。3.网络下载的文章《浙江省高院公布2013年度全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文章中的(2008)浙民三终字第307号案例显示专利复审委在作出专利无效决定后,法院中止审理案件,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案件的终审判决后,法院才恢复审理专利侵权民事案件。4.从《广东法院网》下载的本案受理公告,公告内容显示本院于201310月受理了本案,新致晟公司认为在专利复审委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本院未安排开庭,本案事实上处于中止状态。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该检索报告认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8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6.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2219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22194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7.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申请人刘新新递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两份证据,证据一为专利号ZL200620095947.6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据二为王守信等编著的《环境污染控制工程》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和该书第102—126页的内容。新致晟公司拟以第二组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具有较高的创造性和稳定性,专利复审委的第22194号决定存在严重错误,该公司已针对22194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决定目前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认为:对于第一组证据,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这属于个别法官的观点,与本案无关联。我方不同意新致晟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理由如下:首先,从新致晟公司与普得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来看,双方在一审审理期间已就涉案专利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新致晟公司要参加诉讼,应该在一审期间申请变更原告,但新致晟公司与普得公司在一审中并未提交申请。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二审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是一审的当事人,新致晟公司并没有参加一审的诉讼,因此,不应当成为二审当事人。再次,新致晟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列为共同诉讼当事人。最后,本案的侵权纠纷发生在普得公司与新致晟公司专利权转让以前,故该诉讼权利也应是普得公司取得,而不是新致晟公司,因此,新致晟公司不应参加本案诉讼,不是适格主体。对于第二组证据,证据1没有原件,我方不确认其真实性;对证据23的关联性不确认;我方没有收到开庭通知书,我方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我方对证据56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确认其关联性。我方认为本案应当继续审理,不应中止审理,应根据第22194号驳回普得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绿由公司、广州绿由公司在二审期间亦向本院提交了专利复审委的第22194号决定,并认为本案的诉讼基础已不存在,普得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新致晟公司认为:我方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由于该决定存在多方面错误,且新致晟公司也已经就该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该文书并非生效文书,不是对涉案专利的最终判定,本案应中止审理。本院另查明:一审审理期间,案外人刘新新分别于2013129日及2013726日,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两次向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无效。专利复审委对两案合并审查,于2014221日作出第22194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又查明:2013515日,普得公司与新致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确认如下事实:两公司于2013313日就涉案专利的转让事宜签订了协议,新致晟公司已于201341日向普得公司支付了第一期100万元的转让款。此外,双方还在协议的第4条明确约定:甲方(普得公司)承诺配合和协助乙方(新致晟公司)办理上述专利权转移的各项工作,在乙方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转让手续文件后,即由乙方直接加入到上述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取代甲方直接处理侵权诉讼及无效争议的后续事宜。再查明:根据证书号为750622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的记载,涉案专利权已于2013523日由普得公司转让给新致晟公司。还查明:2014319日,新致晟公司以普得公司已将涉及本案专利的一切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并转让给该公司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取代普得公司成为二审被上诉人。同日,新致晟公司又提交《中止诉讼申请书》,以涉案专利仍处无效争议程序中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本院应否变更新致晟公司为二审的被上诉人;2.是否应中止审理本案。关于应否变更新致晟公司为二审被上诉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普得公司与新致晟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书》,约定普得公司将涉案专利权转让给新致晟公司,并由新致晟公司直接加入到本案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取代普得公司直接处理侵权诉讼和无效争议的后续事宜。这是普得公司与新致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也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且涉案专利权转让的事实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该转让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新致晟公司已成为涉案专利权的权利人,因此,双方的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院对新致晟公司的请求变更二审诉讼主体的申请予以支持,将本案的被上诉人变更为新致晟公司,普得公司本案中原来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新致晟公司继受。关于应否中止审理本案的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作出第22194号决定,本案各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应以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和基础。因本案专利权已于二审诉讼期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全部无效,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新致晟公司丧失权利基础,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新致晟公司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若新致晟公司就第22194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最终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新致晟公司可以重新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鉴于新致晟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故本案不再中止审理。对于新致晟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第二组新证据,因均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由于二审诉讼期间专利复审委作出第22194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新致晟公司的权利基础不存在,新致晟公司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三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广州新致晟环保科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广州新致晟环保科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广东绿由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一、二审法院分别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燕辉代理审判员李金娟代理审判员凌健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胤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