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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恒定原则浅析

发布日期:2015-12-24 点击量:10074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张煜琪

管辖法院的确定,往往会牵涉到诉讼当事人实际利益。在签订管辖协议时,双方当事人会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在协议文本中注明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尽管该争议解决条款并不涉及到实体权利的处分,容易被忽视,但一旦发生实际争议,管辖法院往往又会成为双方争议的首要程序性事件。

实践中,当事人依据有效的管辖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更,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协议管辖制度的初衷是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对于协议中约定的法院是确定且明知的。若因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变更导致管辖法院的变更则会造成一方为规避该约定管辖而改变住所地,不利于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说法律将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的意义是为了就近处理案件、便于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从而认定当事人实际住所地为案件的管辖地,则会造成协议的约定不具有确定的效力,影响对方的管辖利益。

而管辖恒定原则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变化而对管辖权造成改变。此原则既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级别上,起诉时根据标的额确定的管辖法院,不因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请求的变更而变动;地域上,起诉时根据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确定的管辖法院亦不因实际情形的变化发生变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有具体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而在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的解释第32条也有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正印证了管辖恒定原则,既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尊重,也对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对管辖法院的约定进一步确定,避免一方规避协议约定,保证了管辖制度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