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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发布日期:2015-12-16 点击量:2186次

(第3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四条中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