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XINGTAO.CN |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发布日期:2015-12-16 点击量:2186次
(第3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四条中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