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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2P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16-01-21 点击量:7585次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 何佳妮

    7 月18 日央行/ 证监会等10 部门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填补原有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顶层设计文件空白的局面。

    众所周知,P2P网贷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跨入该领域,试图分享未来巨大的市场份额。通过不断的获得风投资本注入,P2P行业的不断兴起和发展,一方面倒逼着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进军,另一方面通过行业的整合促使着互联网企业巨鳄的产生。

    虽然《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得不说,随着P2P网贷企业野蛮生长所带来的乱象,其存在的法律风险依然不可忽视。
首先,P2P网贷业务涉及到的民事层面法律关系主要有:民间借贷、担保关系、居间法律关系。其次,P2P网贷可能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这是企业必须重视和避免的法律风险。具体而言,笔者将逐一做分析:

1、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如果P2P借贷在具备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借款人借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向30人以上借款的,单位借款人借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向150人以上借款的,则借款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释》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实践中,P2P网贷企业如果将诸多投资人的投资款(借款)托管于自有账户,形成“资金池”,且未转账至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则该P2P网贷企业极有可能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

2、关于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该集资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重点要看网站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实践中,如果P2P网贷企业通过虚构标的等方式,使用诈骗手段获取投资人的投资款,则有可能面临集资诈骗罪的风险。

    综上所述,P2P企业虽然发展迅猛,但是也不乏部分企业只是昙花一现,因涉嫌触犯刑法而面临刑事责任追究的问题。所以,如何能够在目前的体系下健康发展,也是摆在诸多P2P网贷企业面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