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播电视台与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万万没想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02-17 点击量:2603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2004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陈华,台长。
委托代理人黄艳,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钧,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荣芝,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广播电视台(简称四川电视台)因与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万合天宜公司)、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风行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12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四川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黄艳,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克枫、景博文,原审被告风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荣芝到本院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一审诉称:2013年8月6日,我公司制作并推出了《万万没想到》系列网络电视剧(视频节目),该剧在优酷网上独家播放,一经播出即受到广大网民的热烈追捧。后我公司又陆续推出了《万万没想到》书籍等系列衍生作品。我公司作为《万万没想到》系列作品的原始权利人,授权其他公司制作了有关《万万没想到》的电视节目、《万万没想到》游戏等内容。《万万没想到》系列作品自推出以来,经过优酷网的播放,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至今荣获多项收视大奖,业已成为一个知名品牌。该作品以“意想不到”为主线贯穿故事情节始末,创作内容和表达手法在其他娱乐节目中独树一帜,已成为当今社会一种流行的符号。2015年2月,四川电视台制作并推出了一档名为《万万没想到》的电视视频节目,与我公司《万万没想到》系列作品的创作手法相似,最后都使观众感觉意想不到。部分创作元素也相同,例如在名称的字体版本的使用上基本与原告相同。后四川电视台又和风行公司合作,在风行公司经营的风行网上播放了此档节目。我公司创作的《万万没想到》系列作品所具有的元素和风格已经成为一种独特的现象,系知名品牌,四川电视台模仿并盗用我公司作品名称制作此档节目,并在其官方微博上以我公司作品海报以及我公司在先的微话题借势宣传,明显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已经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请求法院判令四川电视台和风行公司:1、立即停止对万合天宜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制作和播放《万万没想到》的电视节目、四川电视台停止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发送关于“万万没想到”的相关内容);2.分别在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Www.Sctv.Com和Www.Fun.Tv、新浪微博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六十日刊登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并在上述媒体连续六十日刊登公开消除影响的声明;3.连带赔偿万合天宜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一审被告辩称
上诉人四川电视台一审辩称:1、万合天宜公司的作品名称“万万没想到”,就其独创性、知名度、代表性而言,不足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认定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2、万合天宜公司的作品类型是幽默搞笑类的网络剧,而我公司的作品是求真探索类的电视真人节目,二者类型完全不同。我公司作品中的春节特别节目《千万不要笑》只有8期,并非我公司《万万没想到》节目的日常形式,且该8期的节目形式和内容也与原告作品完全不同,节目中的部分内容版权购买自第三方,与原告作品既无关也不相同。故即使二者作品名称相同,即使原告作品在网络剧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二者在节目类型、内容、模式等方面的显著不同,亦不足以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后果。3、我公司节目通过科学探索揭示生活中一些让人想不到的知识或现象,鼓励人们发挥潜能探求知识,其主题是“万万想不到,我们想知道”。其标题定为“万万没想到”与节目内容相符,属于正当行为。4、我公司节目标题“万万想不到”的字体、造型、色彩均与原告作品LOGO不同,节目内容亦不同,没有相同的风格和元素。我公司微博上就原告微话题的部分链接,系因所使用软件自动链接形成,非我公司主动行为,且因两节目类型完全不同,我公司既没有利用原告作品宣传自己的需求和必要,客观上也不形成借势宣传的结果;5、万合天宜公司认为二者都追求“万万想不到”的结果就是侵权,我公司并不认同。首先,追求意想不到的效果是任何作品都可以采纳的创作思路,不属于限制保护的范畴;其次,我公司节目是通过科学实验、权威验证等方式展示万万没想到的科学知识,而万合天宜公司的节目则是通过幽默短剧表现万万没想到的喜剧效果,二者在类型和表现方式上完全不同。综上,万合天宜公司所主张的各项理由均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风行公司一审辩称:1、万合天宜公司的作品名称“万万没想到”,并非知名品牌,不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市场占有率较低,不足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认定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2、两作品在作品内容、类型、表达方式、受众等方面并不相同,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3、我公司与万合天宜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我公司是提供高清影视点播服务的互联网公司,属于视频播放平台,而原告是新兴的公关、制作类影视公司,双方经营范围没有重合,不存在天然的竞争关系;4、我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已经停止了涉案节目的播放。我公司仅播放了四川电视台制作的一期《千万不要笑—“万万没想到”之春节特别节目》,且没有将涉案节目放在网站首页进行推荐,也没有进行编辑,无主观的侵权故意,在收到本案的起诉状之后已经停止了该节目的播放。5.我公司播放涉案节目并未干扰网络用户观看原告节目,也没有阻碍网络用户的自愿选择,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不同意万合天宜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
一、与双方《万万没想到》作品有关的事实
万合天宜公司主张的作品《万万没想到》分为《万万没想到》(第一季)、《万万没想到》(第一季番外)、《万万没想到》(第二季)、《万万没想到》(第二季番外)、《万万没想到之小兵过年》、《万万没想到之千钧一发》。播放光盘时,片尾显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万合天宜公司联合出品”。片头以黄色或蓝色较大字号显示“万万没想到”字样(见附图一)。部分作品在“万万没想到”上方以白色较小字号显示“王大锤传奇の”或“千钧一发”、“小兵过年”。该剧每季由数个小短剧组成,短剧时长2-10分钟不等。剧情设计围绕“万万没想到”的主题,讲述由主角王大锤引发的一系列搞笑故事。风格主要体现为诙谐、搞笑、幽默,在幽默、搞笑的同时,意图给观众一种意想不到的感觉。
2015年6月1日,合一公司作为该剧出品方之一,出具声明,表示同意在本案中放弃实体权利,就本案不再向四川电视台和风行公司主张权利。
湖南卫视新春节目《一生一世合家欢》中播放了万合天宜公司《万万没想到》的部分短剧,湖南卫视主持人马可参与了演出。万合天宜公司欲证明,《万万没想到》不仅在网络平台中播放,在电视台中亦有播放。
四川电视台制作的一档综艺节目名称为《万万没想到》。其中,“万万没想到”五个字均为黑色、较大字号的艺术字体(见附图二)。该节目为一档探索求真的综艺节目,主题为“求证生活真相,展现科学奇观”,即通过现场实验的方式来证明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科学知识。如其中几期节目内容为“纸对折不能超过八次?”、“燃油锅起火怎么办?”、“水果也可以发电!?”。
2015年春节期间,四川电视台制作了《万万没想到》的春节特别节目,名为《千万不要笑—“万万没想到”之春节特别节目》,该节目共分8期,每期由主持人串场、数个一分钟左右的搞笑短片及主持人参与录制的搞笑短片组成。该节目已在2015年春节期间播出。
二、与万合天宜公司作品知名度有关的事实
(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705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2月26日,打开IE浏览器,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万万没想到”,有关于万合天宜公司《万万没想到》作品的百度百科词条。输入“万万没想到金鹏奖”,亦有《<万万没想到>人气旺斩获金鹏奖最佳网络短片》的报道。此外,亦有诸如《中国数字创新峰会上海举行<万万没想到>获奖》、《万和天宜年度机构<万万没想到>登网剧王座》、《万合天宜CEO获评创新50人7亿点击成就行业领跑》、《大学生电视节闭幕<万万没想到>“最受大学生瞩目”》、《叫兽易小星携<万万没想到>主创做客北大》、《<万万>剧组走进北师大调侃基情满满》、《叫兽易小星:从互联网上诞生的下一个周星驰?》、《华尔街日报:中国互联网公司竞相投资原创剧集》、《万合天宜的万万没想到》、《万万没想到你能这么火》、《大锤要逆袭万万没想到改编手游23日开测》、《小说版<万万没想到>出版讲述作者青春岁月》、《马可戚薇加盟<万万没想到>湖南卫视贺岁档同步上线》等文章。登陆Www.Hunantv.Com网站,网站中有《一生一世合家欢》的作品。登陆优酷网,显示《万万没想到:千钧一发(2015)》的播放量为3221.8万、《万万没想到第一季(2013)》的播放量为80045.6万、《万万没想到之小兵过年(2014)》的播放量为18558.6万。
(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5505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5月20日,在地址栏输入Http://Ent.Qq.Com/A/20140109/009122.Htm等网址,能够在相应网站上打开诸如《白客出演百事年度微电影对手杨幂张国立不逊色》、《网络自制剧首登卫视春晚白客等多位网络明星将登台》、《<万万没想到>主创来袭今晚王自健惨遭叫兽洗劫》、《<万万>主创获邀剑桥春晚文化输出展华人力量》、《<万万没想到>进军大电影王大锤欲做影帝?》等文章。
万合天宜公司还提交《万万没想到》游戏光盘,证明基于《万万没想到》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反响,万合天宜公司已经出品了名为《万万没想到大锤的觉醒》的游戏。
2014年8月,长江出版传媒、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了以叫兽易小星和王大锤为人物主线的长篇小说《万万没想到》。《万万没想到》走红后,其团队曾到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深圳大学等地开展交流活动。目前,《万万没想到》已申请立项,正在启动筹拍电影,并推出了衍生品大锤手表、大锤U盘、歌曲等。万合天宜公司还提交了其与百事(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阳光谷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蓝色光标品牌顾问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北京思恩客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合作合同,以证明百事可乐、赶集网、联想产品、网易公司、《最终幻想14》网游等产品已植入到《万万没想到》节目中,《万万没想到》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此外,万合天宜公司的《万万没想到》曾获得2014国剧盛典年度最佳网络剧奖、2014中国大学生电视节最受大学生瞩目网络剧奖、2013-2014年度中国最佳网络剧紫勋奖、2013中国视频榜年度网剧奖等奖项。
三、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事实
1、与新浪微博及风行网站上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事实
2015年2月26日,万合天宜公司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704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2月26日,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在搜索栏中输入“四川卫视微博”,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四川卫视的新浪微博”,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进入四川卫视的官方微博。在微博搜索栏中输入“万万没想到”,共搜索到14条相关微博。其中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微博内容为:“#万万没想到#《万万没想到》是2015年四川卫视全新推出的大型求真探索互动综艺节目,每周一至周四晚9点30播出,不同于其他求真类节目,我们更乐于从欢乐与轻松的氛围中寻找意向不到的真相。每期节目由视频调查、内外场实验、求真团嘉宾互动游戏等环节构成”。该条微博配有万合天宜公司网络剧《万万没想到》的图片及简介。点击该图片,进入万合天宜公司网络剧《万万没想到》的新浪微博微话题页面。该微话题阅读数为2.3亿,讨论数为193.3万。返回四川卫视的官方微博,点击内容为“#万万没想到#邀你来参加金沙太阳节!昨天下午,四川卫视大型求真节目《万万没想到》在金沙太阳节期间,把这节目中的经典题目搬到了活动现场,现场验证真伪……”的微博中的“#万万没想到#”,亦能进入万合天宜公司的微话题页面。同时,点击其他两处微博中的“#万万没想到#”微话题,亦能进入万合天宜公司微话题的页面。
打开名为四川广播电视台的新浪微博,在该微博中输入“万万没想到”进行搜索,搜索结果包含以下内容:2015年2月25日转发四川卫视微博,评论“‘万万没想到’,生活真奇妙!给大家精彩预告,丰富活动,大奖等着您!”;转发四川卫视微博,并评论“不是大锤兄,纸可以对折8次以上吗?今晚9点20四川卫视《万万没想到》将为你呈现……大家一起来看吧”。点击其中一条微博中的“#万万没想到#”微话题,进入的是万合天宜公司微话题的页面。
打开四川广播电视台官方网站,在网站中点击“万万没想到”,有数期《千万不要笑:春节特别节目》及《生活中可能就有隐形的炸弹》、《哪些食物让你被酒驾?》、《纸可以对折8次以上吗?》等四川卫视《万万没想到》的节目。点击其中的《纸可以对折8次以上吗?》,能够播放该节目。
在地址栏中输入“Www.Fun.Tv”,进入风行网。在搜索框中输入“万万没想到”,位于搜索结果首位的是《万万没想到》(2015),其下包含“2015-02-2520150225”、“2015-02-24‘心机’囚犯越狱抢食”、“2015-02-25熊孩子小明的黑历史”三个链接。点击“2015-02-2520150225”的链接,能够播放《千万不要笑——“万万没想到”春节特别节目》。
2、与是否构成混淆有关的事实
万合天宜公司认为,四川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万万没想到》在节目名称的使用上与其相同,并且“万万没想到”五个字所使用的字体、颜色、排版与其构成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万万没想到之小兵过年:第3集》与四川电视台的《千万不要笑——“万万没想到”之春节特别节目》中均有佩戴盔甲的古代从军人员形象,均有男扮女装的反串形象,均有“蜘蛛侠”、现代都市、男女在外休闲就餐、足球比赛、老板与雇员、校园生活、绑架、逛街等创作元素和场景。但上述场景内的摆设、装潢、环境、演员、故事内容并不相同。万合天宜公司主张四川电视台的节目使用了其上述创作元素及场景,并在人物设置、故事背景、情节、桥段等与其构成相同或近似,均产生“万万没想到”的效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川电视台主张其《千万不要笑——“万万没想到”之春节特别节目》中每期所使用的数个一分钟左右的搞笑短片,系购买自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并提交了其与该公司之间签订的《电视节目播映权许可合同》,约定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授权四川电视台使用《乐乐》节目的140个默片,授权期限为2015年2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5年5月29日,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出具《权利声明》,表示四川电视台《千万不要笑——“万万没想到”之春节特别节目》中《扳手腕耍诈》、《拧灯泡》、《斗地主》、《司马懿兵败华容道》等57个短片由其提供。
四川电视台认为“万万没想到”并不构成万合天宜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该名称在其他作品中亦有使用,并提交电子工业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的《万万没想到:用理工科思维理解世界》一书作为证据。
2015年3月20日,万合天宜公司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5076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3月20日,打开IE浏览器,进入新浪微博四川卫视官方微博,在搜索栏中输入“万万没想到”,显示数个与“万万没想到”相关的微博。其中共有19条微博中使用了“#万万没想到#”微话题链接,点击后进入的是万合天宜公司《万万没想到》节目的微话题。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微博在宣传四川电视台《万万没想到》节目时,使用了万合天宜公司《万万没想到》节目的海报及万合天宜公司《万万没想到》节目的微话题链接。进入四川广播电视台的新浪微博,在搜索栏中输入“万万没想到”,在搜索结果中有一条转发四川卫视的微博,该四川卫视的微博中使用了万合天宜公司《万万没想到》的微话题。另一条也是转发四川卫视的微博,并评论“不是大锤兄,纸可以对折8次以上吗?今晚9点20四川卫视《万万没想到》将为你呈现……大家一起来看吧”。打开四川卫视官方微博,在搜索栏中输入“万万没想到”,在显示的与“万万没想到”相关的微博中,有网友评论“同名,侵权”、“@叫兽易小星万万没想到啊”、“这个不是对大锤兄的万万没想到电视剧构成侵权了呀,这已经混淆了,拿人家的东西忽悠我们来看”、“我以为是大锤兄的万万没想到,这不明显忽悠我们来看,结果很失望”。打开四川卫视百度贴吧,点击“[中国爱]新节目《万万没想到》2月2日隆重开播置顶”的链接,其下有网友评论“还以为锤锤主持的节目呢”、“抄袭”、“同名算侵权吗?”。打开百度网站,搜索“万万没想到新年伊始”,在打开的链接中显示多家媒体发布《<万万没想到>新年伊始的意外之作》的文章,文章主要是对四川电视台的《万万没想到》节目进行报道,并有这样的叙述“节目动用了大制作,放在晚上黄金时段9点半播出,节目名字和当红网络剧《万万没想到》完全一致,四川卫视的目标很明确,就是瞄准年轻观众群体,这也是该台近年来努力发展的一个方向”。《钱江晚报》刊登了一篇名为《拭目以待:冯小刚的票房超十亿拭目以待:华谊兄弟市值到千亿》的文章,文章中提到江苏卫视的综艺节目《非诚勿扰》,从华谊兄弟处取得了名称授权。
四川电视台提供其四川卫视新浪微博的情况,显示2015年3月17日-2015年5月20日的微博中,已没有使用万合天宜公司“#万万没想到#”微话题的链接。
3、涉案微博未删除的事实
(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5506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5月6日,打开四川卫视新浪微博,显示该微博中2015年1月14日16:48、1月15日18:00、1月16日18:00、1月19日18:01、1月21日18:00、2月3日19:37、2月10日16:42、2月11日18:30、2月12日18:30、2月16日18:30、2月17日18:30、2月25日10:22、3月3日17:30、3月4日17:31、3月5日17:31、3月9日17:31、3月10日17:30、3月11日17:31、3月12日17:30日发布的有关“万万没想到”的微博并未删除。
四、其他事实
万合天宜公司提交《我是歌手》、《<我是歌手>第三季13期》的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上述节目的性质为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万合天宜公司表示,该证据能够证明万合天宜公司的《万万没想到》与四川电视台的涉案节目均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万合天宜公司还向一审法院提交百度网、腾讯网以及时光网的网页打印件,以证明《同桌的你》、《睡在我上铺的兄弟》、《小苹果》被改编成电影,均各自获得了高晓松、筷子兄弟的许可,并表示四川电视台制作《万万没想到》节目,亦应获得其许可,该种许可属于商业惯例。
万合天宜公司并提交了判决书,以证明同类案件的判决情况。
为证明其合理支出,万合天宜公司还提交了1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及1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万合天宜公司提交的光盘、公证书、书、手表、U盘、合同、网页打印件、判决书、比对表、登记证书、票据、获奖证书、声明;四川电视台提交的光盘、网页打印件、合同、声明、书等为证,一审法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一般而言,经营者之间应当具有竞争关系,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竞争关系并不局限于同行业者之间直接的竞争关系,只要实质上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人利己、搭车模仿等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争夺交易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竞争利益的可能性,从而形成损害与被损害的关系,即可认定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本案中,万合天宜公司与四川电视台的经营范围虽不完全一致,难以认定二者为直接的同业竞争者,但二者同为视听节目的制作者和经营者,在用户群体、播放渠道、盈利模式等方面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方搭车模仿、攀附商誉从而损害另一方竞争利益的可能性,故应当认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万合天宜公司作为网络剧《万万没想到》的出品方之一,在另一出品人合一公司明确表示不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有权单独就他人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提起诉讼。
一、万合天宜公司是否具有法律可保护的竞争利益
万合天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四川电视台制作的《万万没想到》节目使用了其作品《万万没想到》的节目名称、“意想不到”的创作手法及人物道具、场景等创作元素,一审法院首先判断万合天宜公司是否就上述节目名称、创作手法和创作元素享有法律可保护的竞争利益。
1、万合天宜公司的“万万没想到”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万合天宜公司的《万万没想到》作为网络剧,属于视听类作品,构成商品并不存在问题。而判断其是否属于知名商品则需要综合上述几个因素,不同性质的商品认定其是否“知名”,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作为视听类作品,其所获得的奖项、作品播放的持续时间、收视率或点击率、观众评价、媒体宣传等均属于较为重要的评判标准。本案中,根据万合天宜公司《万万没想到》在优酷网站播放的时间,其所获得的国剧盛典年度最佳网络剧、紫勋奖等荣誉,以及媒体的广泛宣传报道、数亿的点击量和相关图书、游戏、手表、U盘等衍生品的推出,足以证明《万万没想到》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一般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特有”可以通过名称本身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获得,也可以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而获得。本案中,“万万没想到”一词虽然并非万合天宜公司独创,但是将其作为网络剧的名称,以高度的概括性和简洁的语言准确表达作品的主题或风格,该种表达主题的方式显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万万没想到”作为该网络剧的名称,已经成为该剧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关公众显然能够通过该词语建立与其《万万没想到》作品相对应的关系。结合《万万没想到》已经取得的市场知名度,一审法院认定,“万万没想到”的名称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万合天宜公司《万万没想到》的创作手法和创作元素是否应当受到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首先表现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社会经济秩序,而合法权益并不必然具体化为法律所赋予的某项权利,亦可指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可责性的行为受损害的一方应受保护的利益。本案中,万合天宜公司在创作《万万没想到》时,所采用的“使观众意想不到”的创作风格,并在剧中使用的人物形象、道具、造型、场景等创作元素,存在被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抄袭、食人而肥获取竞争优势和商业机会的可能性,故不论四川电视台的节目是否具有正当性,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均不影响万合天宜公司的上述法益具有可保护性这一基本前提。
二、四川电视台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仿冒行为。本案中,认定四川电视台是否构成仿冒,应当以对“万万没想到”的使用,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为落脚点,同时考虑二者使用的作品名称是否构成相同、“万万没想到”商品及名称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二者节目类型和内容的相同或近似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搭便车的恶意等。本案中,二者的节目名称均为“万万没想到”,其字形、读音、含义完全相同。在使用过程中,虽然存在字体颜色、艺术字型等细微差别,但该种差别并不影响认定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达到了较高的相似程度。从节目类型上看,二者的节目类型虽然存在网络剧和综艺节目的差别,但由于网络剧和综艺节目在娱乐功能、受众群体、播放平台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且基于万合天宜公司的节目推出在前,业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故相关公众在看到四川电视台制作的《万万没想到》节目时,即使不会对二者的来源产生混淆,也难免会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许可使用、授权合作等特定的关联联系。四川电视台辩称其节目主题为求真探索,“万万没想到”意在表达节目的风格和效果,属于正当使用。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享有根据其节目的主题、风格、效果等进行命名的权利和自由,该种命名方式是市场经营和竞争的必然结果,应当得到鼓励,但该行为必须善意、妥当和必要。四川电视台的综艺节目意在求真探索、展现科学,“万万没想到”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表达了该节目的主题,但在四川电视台已知晓万合天宜公司节目推出在先且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理应对他人的作品名称进行合理避让,采用与在先作品相区别的命名方式,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而四川电视台不仅采用了与在先知名作品完全相同的作品名称和近似的设计,而且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万合天宜公司的海报和微话题对节目进行宣传,《千万不要笑—“万万没想到”之春节特别节目》亦采用了与《万万没想到》类似的网络短剧形式,以上行为相互关联和印证,显示其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品知名度和搭便车的嫌疑,主观上难谓善意。并且“万万没想到”一词并非节目主题的唯一表达方式,四川电视台完全可以采用其他词汇表达“意想不到”或“出乎意料”的主题,使用“万万没想到”作为节目名称,并非非其不可。
综上,作为网络剧的名称,“万万没想到”是公众用于识别该剧、判断其他衍生产品或合作剧目是否与该公司有合作、授权关系的重要标志,他人不应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作品上使用该节目名称。四川电视台的行为显属非正当,不应给予法律上的正当性评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万合天宜公司就四川电视台的节目使用了与其相同的创作手法,并在场景选取、人物设置、服装道具等创作元素方面与其作品构成近似,亦不具有正当性的主张,一审法院对此评价如下:对于作品主题、风格的表达,不同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借鉴和学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形成各具特色的作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正当的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如果允许对作品主题进行垄断,其他经营者不得就相同主题进行其他形式的创作,则会扰乱正常的竞争秩序而滑向垄断的边缘。一审法院认为,四川电视台通过求真探索和科学实验来表达“万万没想到”的主题,并未有何不妥,只是名称的选择上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和误认,有失妥当。至于万合天宜公司关于四川电视台在场景选取、人物造型、服装道具等创作元素方面的使用,亦属非正当行为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场景、人物造型、道具等创作元素的采用,经营者可自由选择、编排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自由竞争,但需以对在先商品所采用的相同或近似元素尽到必要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为前提。本案中,双方节目中虽然均出现了踢足球、就餐、绑架等场景、古代从军人员、长发美女、男扮女装等形象以及盔甲等道具,但二者在使用上述通用元素时,所使用的布景、演员、故事内容、人物设计等均不相同,也未构成近似,且上述元素散落于双方作品数个短剧之中,很难形成双方作品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万合天宜公司亦未举证证明上述元素系其《万万没想到》作品中别具一格的表达方式或具有可识别性的显著特征,故相关公众不会因上述创作元素的使用而发生混淆或误认,一审法院对于万合天宜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风行公司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风行公司作为视频播放平台,仅经授权对四川电视台的《千万不要笑——“万万没想到”之春节特别节目》部分内容进行了播放,在收到本案的起诉材料之后,即已停止了播放行为,该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对万合天宜公司针对风行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法律责任的承担
综上所述,四川电视台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停止使用上述能够引起相关公众混淆的节目名称。在更换名称之前,不得继续制作和播出涉案节目。四川电视台应删除其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万合天宜公司“万万没想到”的微话题和海报的部分。关于赔礼道歉,因万合天宜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四川电视台的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损害,故一审法院对其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对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内容应限于对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之影响予以澄清说明。对于经济赔偿,因双方均未能提交直接的证据证明万合天宜公司的实际损失,也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四川电视台的违法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节目的知名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混淆的情况、四川电视台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万合天宜公司超出部分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万合天宜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付开支中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川电视台在更换现有名称之前,不得再行制作和播出涉案节目;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川电视台删除四川卫视新浪微博中的涉案微博;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四川电视台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万合天宜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万合天宜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四川电视台承担];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四川电视台向万合天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十二万元;
五、驳回万合天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四川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四项,改判驳回万合天宜公司对四川电视台的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从作品播放时间、点击率、观众评价、媒体宣传和所获奖项等方面认定万合天宜公司的作品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其标准过于宽松。且万合天宜公司的作品名称知名度仅限于网络剧领域,未在视听节目领域达到“家喻户晓”的公众知悉程度。“万万没想到”为日常用语、不具有独创性,市场上有同名书籍的事实也说明“万万没想到”并未成为特有名称。二、一审判决认定四川电视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成立。由于两节目的类型区别显著,二者名称外形的字体颜色等均有所不同,且四川电视台的微博对万合天宜公司微话题的链接系由第三方软件自动链接形成,微博评论不排除万合天宜公司自己行为的可能,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足以引起混淆”缺乏依据。三、一审判决在部分事实的表述上不完整和客观。四、一审判决未对经济损失的数额进行审理,且判决要求四川电视台更改节目名称,将为万合天宜公司创造不应有的垄断利益。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万合天宜公司的《万万没想到》作品名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正确的,符合公平原则。二、万合天宜公司和四川电视台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商事主体,一审法院认定四川电视台《万万没想到》节目名称造成市场混淆、公众误认,进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法有据。三、四川电视台主张知名商品名称权应该由国家或省级认定,或者是驰名商标才能加以认定,不符合司法实践,没有任何依据。四、“万万没想到”并非人民日常生活中的习惯用语,“万万想不到”才是常用语,万合天宜公司的《万万没想到》剧已经在娱乐界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排他性,能够明显区分其他类节目,依照以往的商业惯例,相同名称的再创作应该获得前手权利人授权。综上,万合天宜公司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院驳回四川电视台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风行公司述称:同意四川电视台对一审判决的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四川电视台主张一审判决在表述网友评论“抄袭、侵权”时,未表述这些评论是匿名发表,忽略了该评论有可能是万合天宜公司自行所为的事实;在表述《钱江晚报》中有关《非诚勿扰》的名称授权情况时,将采访报道作为法律事实并代替法律评价;在表述《我是歌手》的作品性质和《同桌的你》等作品的改编授权情况时,以万合天宜公司的主张作为事实,遗漏了四川电视台的主张;将万合天宜公司主张的与本案无关的在先判决作为本案相关事实。经查,一审法院认定的客观事实并无错误,其对万合天宜公司提交的证据和主张如实进行记载并无不当。相关证据能否证明万合天宜公司的主张不属于事实查明问题。故在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其他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过程中,万合天宜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百度百科”中对《万万没想到》电影进行介绍的网页打印件和新华网对《万万没想到》电影票房情况进行介绍的网页打印件,用以证明“万万没想到”名称的知名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万合天宜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否正确,二是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四川电视台使用“万万没想到”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正确,三是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正确。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上诉人四川电视台主张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的《万万没想到》系网络剧,仅在网络剧领域具有知名度,故本案中应明确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系何种商品。该剧因在视频网络平台上播出而被称为“网络剧”,但这仅体现了经营者对该作品选择的播出渠道,而该作品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亦可以在电视媒体上播放,故“网络剧”不是商品意义上的类别划分。从目的、内容、方式、渠道、对象等商品和服务的属性上来看,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万万没想到》属于视听节目的范畴。
根据上述规定,知名商品并不要求在所有的市场内或者全部社会公众中都达到知名的程度,而只要求在该商品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故本案中应以视听节目的相关公众作为主体,判断其是否为一种知名的视听节目。知名商品亦不要求已经获得过驰名商标或经过其他知名商品的认定,而是应根据原告在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判断相关公众对其是否知悉。本案中,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其主张权利的作品《万万没想到》在视频网站上点击量大,获得过“中国大学生电视节最受大学生瞩目网络剧奖”等多个奖项,新闻媒体对该剧有大量相关报道,且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根据该作品推出了多种衍生品。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的《万万没想到》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是一种知名的视听节目。
名称为该知名商品所特有,要求该名称不属于已被特定行业普遍使用或直接表示商品性质的名称,且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能够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商品。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并不要求该名称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亦不能排斥他人在不构成来源混淆的情况下使用该名称。本案中,上诉人四川电视台虽然主张“万万没想到”系日常用语,且市场上有同名书籍,但并未举证证明在涉案作品的类似商品上有他人在先使用过该名称,该名称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万万没想到”为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所特有的名称。
因此,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名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上诉人四川电视台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法院认定四川电视台使用“万万没想到”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正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四川电视台的《万万没想到》亦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主张权利的作品《万万没想到》与上诉人四川电视台制作的综艺节目《万万没想到》均属于视听节目,二者在受众群体、播放平台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由于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的《万万没想到》具有较高知名度,上诉人四川电视台在视听节目中使用“万万没想到”名称,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制作的节目与被上诉人万合天宜公司的《万万没想到》存在一定的联系,造成与万合天宜公司的《万万没想到》相混淆。在上诉人四川电视台使用了相同名称的情况下,其对于字形等外观方面所作的区别,并不足以区分两商品的来源。此外,上诉人四川电视台在《千万不要笑—“万万没想到”之春节特别节目》中,采用了与《万万没想到》类似的幽默短剧形式,在四川卫视官方微博中使用了万合天宜公司《万万没想到》的海报和微话题对自己的节目进行宣传,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品知名度和搭便车的嫌疑,客观上使相关公众更容易将上诉人的《万万没想到》与被上诉人的《万万没想到》建立联系,造成混淆。因此,上诉人四川电视台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诉人四川电视台主张一审法院因对事实的不客观描述造成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错误,但一审判决仅对万合天宜公司提交的证据和主张如实进行记载,并未认定相关证据能够万合天宜公司的主张。上诉人主张四川卫视的官方微博系由第三方软件链接到万合天宜公司的微话题,但缺乏证据支持,且四川电视台对四川卫视官方微博的内容应当知晓。综上,上诉人四川电视台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审法院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正确
本案中,上诉人四川电视台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基于对上诉人四川电视台涉案行为性质的认定,判决其在更换名称之前不得继续制作和播出涉案节目,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万合天宜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四川电视台的违法获利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涉案节目的知名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混淆的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对万合天宜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付开支中的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四川电视台的上诉主张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八百元,由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二万零八百元(已交纳),由四川广播电视台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元,由四川广播电视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仪 军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吴 园 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