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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发布日期:2016-03-21 点击量:1651次
(第21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6年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马 懿

2016年3月17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依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郑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1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郑州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0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二、《郑州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细则》(1999年7月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三、《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2000年1月1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四、《郑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3月2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五、《郑州市技术安全保卫规定》(2000年6月16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六、《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2003年5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
  七、《郑州市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7月1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八、《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2004年12月3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九、《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规定》(2006年11月3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
  十、《郑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2007年10月2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