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京九纺织助剂厂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执行案国家赔偿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3 点击量:1636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4)豫法委赔字第5号
赔偿请求人:商丘市京九纺织助剂厂。
法定代表人:ⅹⅹⅹ,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ⅹⅹⅹ,男,1956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ⅹⅹⅹ,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ⅹⅹⅹ,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ⅹⅹ、ⅹⅹ,该院工作人员。
赔偿请求人商丘市京九纺织助剂厂(以下简称京九纺织助剂厂)因违法执行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商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商丘市京九纺织助剂厂于2008年8月23日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执行商丘市中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建筑公司)与京九纺织助剂厂建筑工程款纠纷一案为由,向该院提出执行违法确认请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2008)商法确字第6号裁定,对该院执行行为不予确认违法。京九纺织助剂厂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豫法确申字第24号裁定,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法确字第6号裁定,指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0)商法确字第2号裁定确认其在执行中原建筑公司与京九纺织助剂厂工程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失效的土地价格鉴定结论将京九纺织助剂厂21.825亩土地使用权作价152.0482万元抵偿给商丘市中原建筑公司和重复计息执行行为违法。京九纺织助剂厂于2011年12月20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2)商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商丘市京九纺织助剂厂关于土地、重复计息、误工费、车船费、养老保险金的国家赔偿申请。京九纺织助剂厂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具体请求事项:1、赔偿执行其23.425亩土地损失378万元;2、赔偿重复计息损失40万元;3、违法低价评估,造成其损失30余万元;4、实际多执行935984.06元。
经审理查明:商丘市中原建筑公司诉京九纺织助剂厂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1日作出(1999)商经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中原建筑公司与京九纺织助剂厂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二、京九纺织助剂厂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付给中原建筑公司工程款1843649.01元及损失(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千分之二十从起诉之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时京九纺织助剂厂付给中原建筑公司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商丘市京九纺织助剂厂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付清工程款1843649.01元,中原建筑公司依法对京九宾馆综合楼进行拍卖,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原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9300元,保全费9800元,合计29100元由京九纺织助剂厂承担;鉴定费计11000元,由中原建筑公司承担1000元,京九纺织助剂厂承担10000元。京九纺织助剂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0年11月24日作出(2000)豫经一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京九纺织助剂厂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2000年12月20日中原建筑公司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申请查封京九纺织助剂厂21.825亩土地使用权,并申请对土地及诉讼中查封的京九宾馆综合楼委托评估。2000年12月2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京九纺织助剂厂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限其在2000年12月25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京九纺织助剂厂未按照通知期限履行。2001年1月8日,根据中原建筑公司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商丘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将诉讼、执行中查封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鉴定。2001年1月17日,商丘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出具商市价鉴字(2001)第2号价格鉴定结论:综合楼建筑面积为5542.52平方米,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2.1187万元,土地使用权价值每亩6.9667万元。鉴定基准日为2001年1月8日,鉴定结论应用的有效期为鉴定基准日起6个月。京九纺织助剂厂对(2001)第2号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后因其没有按照要求缴纳鉴定费用而没有重新进行评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商丘市梁园区支行于2001年3月16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执行的京九纺织助剂厂的土地已进行贷款抵押,其享有优先受偿权。2001年11月23日该院作出裁定,认为国有划拨土地不能单独用于抵押,遂驳回中国农业银行商丘市梁园区支行提出的执行异议。
2001年4月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商丘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对京九纺织助剂厂厂区内的其他建筑物进行补充评估。4月6日商丘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出具商市价鉴字(2001)第31号价格补充鉴定结论,京九纺织助剂厂厂区内的八栋建筑物总面积为1666.28平方米,鉴定价值为33.5312万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2001年4月28日,商丘市拍卖行于在《商丘日报》发布拍卖公告,定于5月8日公开拍卖涉案房产。因地块偏僻,竞买力弱,未能达到拍卖委托底价而流标。申请执行人中原建筑公司表示愿意接收该房产抵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1日作出(2000)商中执字第170号民事裁定,将京九纺织助剂厂京九宾馆综合楼及厂区内的房产(办公楼、车间、锅炉房、平房、变压器房)作价195.6499万元抵偿给中原建筑公司所有,按评估价抵偿其部分债务,剩余部分继续执行。
2001年12月27日,商丘市佳信拍卖有限公司在《商丘日报》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02年1月4日公开对京九纺织助剂厂21.825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但因价格、地理位置、用途等因素无人参加竞买而首次拍卖流拍。此后,中原建筑公司提出经该公司计算,被执行人京九纺织助剂厂欠其本金1843649.01元、借款20000元,二项共计1863649.01元;利息(损失)1066406元,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共计67650元;房产过户费83380元;以上共计3081085元。扣除已执行房产1956499元,京九纺织助剂厂尚欠其执行款额为1124586元未执行。土地评估价为1520482.2元,扣除40%土地出让金608193.2元,土地余款912289元。京九纺织助剂厂尚欠执行款额为1124586元,减去土地净资产912289元,剩余欠款212297元,中原建筑公司自愿放弃。接受全部土地使用权后,京九纺织助剂厂即偿清全部债务。京九纺织助剂厂对此算账单没有提出异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31日作出(2000)商中执字第170号民事裁定:将京九纺织助剂厂21.825亩土地使用权作价1520482.2元抵偿给中原建筑公司所有,剩余212297元中原建筑公司自愿放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4日向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注销京九纺织助剂厂土地使用证(商国用土籍字00265号),按照该院(2000)商中执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将商国用土籍字00265号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户给中原建筑公司。至此该案执行终结。
2004年因梁园区政府扩建商丘市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涉案房地产需拆迁。京九纺织助剂厂提出重复计息、土地出让金不应由其承担等执行异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日通知中原建筑公司,在异议处理期间,对京九纺织助剂厂原房地产及地面附属物保持原状,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协调解决京九纺织助剂厂与中原建筑公司纠纷时,逯家安承认收到中原建筑公司算账单且没有提出异议,只是要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让其与中原建筑公司算一下算账,把利息再算一下。经双方算账,2004年3月19日京九纺织助剂厂与中原建筑公司达成协议,由中原建筑公司补偿给京九纺织助剂厂6万元,原京九纺织助剂厂现中原建筑公司院内围墙、水井、所有设备、锅炉属京九纺织助剂厂所有。并约定6万元补偿款由中原建筑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后交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商法执字第1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商丘市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扩建指挥部:撤销保持原状的通知,房地产属于中原建筑公司所有,围墙、水井、设备、锅炉属京九纺织助剂厂所有,具体事宜由双方与指挥部协商解决。2004年3月22日该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拆迁指挥部。此后,商丘市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扩建指挥部与中原建筑公司签订建筑物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履行后,涉案房产被拆除,涉案土地被商丘市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占用至今。中原建筑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将6万元补偿款交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8日将该款转交商丘市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京九纺织助剂厂的法定代表人逯家安于2008年至2009年间从该办公室陆续领走5.7万元。此案,再次和解终结。
京九纺织助剂厂申请国家赔偿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中原建筑公司追回重复计息款112046.56元(已扣除2004年双方协商的6万元)。但京九纺织助剂厂拒绝领取。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原建筑公司与京九纺织助剂厂工程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失效的土地价格鉴定结论将京九纺织助剂厂21.825亩土地使用权作价152.0482万元抵偿给商丘市中原建筑公司和重复计息的执行行为已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商法确字第2号裁定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京九纺织助剂厂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
关于京九纺织助剂厂提出其涉案土地面积为23.425亩,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时仅认定其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1.825亩,要求赔偿土地损失的问题。经查,京九纺织助剂厂土地使用权证记载面积为21.825亩;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时,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查封并委托商丘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对涉案土地21.825亩及房产进行价格鉴定,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符合法律规定。京九纺织助剂厂主张其土地面积为23.425亩并要求赔偿土地损失378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京九纺织助剂厂提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时存在低价评估涉案土地,并依据评估价以物抵债的执行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问题。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拍卖流拍的情况下,依据已超过有效期的土地价格鉴定结论以物抵债的执行行为存在违法,但在以物抵债裁定作出前,对中原建筑公司作出的帐单,京九纺织助剂厂收到后并未提出异议。2002年依据以物抵债裁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后,直到2004年因扩建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涉案房地产拆迁,京九纺织助剂厂才对利息计算及土地出让金承担等问题提出异议。此后双方又达成协议并履行。从整个执行过程可以看出,京九纺织助剂厂已实际接受了依据当时的土地价格鉴定结论以物抵债的事实,对以物抵债中利息计算错误等问题提出异议后经协商已实际解决。在此情况下,京九纺织助剂厂要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以物抵债执行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京九纺织助剂厂提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重复计息应予赔偿问题。执行中,赔偿请求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算账单没有提出异议,执行结束后又与申请执行人算账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重复计息损失应向申请执行人主张。京九纺织助剂厂要求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该项损失,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京九纺织助剂厂提出的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评估、多承担利息、多承担土地出让金、多承担房屋过户费、超标的执行等问题。京九纺织助剂厂的上述请求事项,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商法确字第2号赔偿确认裁定中均未被确认违法。因此,京九纺织助剂厂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驳回京九纺织助剂厂的国家赔偿申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法赔字第1号国家赔偿决定。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