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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霞、孙长龙申请泌阳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
发布日期:2016-03-24 点击量:1727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决定书
(2013)豫法委赔监字第39号
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泌阳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孙亚轩,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马富周,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培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张霞,女,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孙长龙,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张霞丈夫。
委托代理人:柴士林,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圆圆,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诉人泌阳县人民法院和张霞、孙长龙因错误执行赔偿一案均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驻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分别以不应赔偿收益损失和应当按照房屋现价予以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错误执行遭受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赔偿,但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3)驻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对张霞、孙长龙在泌阳县人民法院违法拍卖程序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请求的赔偿事项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及是否应予国家赔偿,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二、重新审理期间,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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