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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来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上海未来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7 点击量:2401次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申字第2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未来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世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志平,北京市庆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负责人:陈文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志,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未来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同海,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敏青,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未来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岛投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及原审被上诉人上海未来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岛管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未来岛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世嵘、委托代理人方志平、余明旭,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志,未来岛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同海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未来岛投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未来岛投资公司提供的新证据,证明本案《租赁合同》6.1条的适用条件不具备。《租赁合同》6.1条约定,未来岛投资公司只对其指定的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3年3月6日和2014年9月2日,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向未来岛投资公司分别出具了《情况说明》,明确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耐德公司自行聘请了未来岛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据此,《租赁合同》6.1条的适用条件不具备,原审判决依据该约定判决未来岛投资公司承担本案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人保公司以侵权之诉起诉本案,但原审依据本案《租赁合同》判决未来岛投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适用法律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未来岛投资公司应对未来岛管理公司委托的上海吉汇电气设备工程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以及对承租人施耐德公司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1、本案《租赁合同》规定,因该合同发生争议,应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但是二审判决无视该仲裁条款而对《租赁合同》进行审理,程序违法。2、原审对超过上诉期提出的上诉请求未予驳回,侵害了未来岛投资公司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
    人保公司陈述意见:(一)未来岛投资公司所述的证据不属于新发现的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基于本案事实,阐明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并未改变案由,不能据此认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来岛管理公司是未来岛投资公司的下属公司,二公司有关人员高度混同,原审判决该二公司应对施耐德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三)原审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
    未来岛管理公司陈述意见:(一)原审判决未来岛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租赁合同》6.1条。但事实上未来岛管理公司是与施耐德公司自行协商确立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而非由未来岛投资公司指定。原审判决对上述事实未予查明。(二)关于本案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问题,我方认为如果是侵权之诉,合同的约定可以不予审理,如果是违约之诉,就应当对合同约定都进行审理,而原审对本案《租赁合同》6.1条的约定与履行情况并没有查清,且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因此以违约和侵权竞合为由认定原审审理程序正确是错误的。(三)吉汇公司对本案电路设备维护保养符合操作规范,本案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中,未认定吉汇公司有过错。
    本院认为:根据施耐德公司与未来岛投资公司签订的本案《租赁合同》的约定,未来岛投资公司作为业主与未来岛管理公司共同负责对案涉仓库的物业管理,并承担连带责任。未来岛投资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交的由施耐德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系该公司作为承租人和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后所作出的单方陈述。该《情况说明》虽然载明原《租赁合同》第6.1条关于未来岛投资公司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不再执行,但从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出发,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当事人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原审判决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和《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等证据,认定未来岛投资公司应当对未来岛管理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正确。未来岛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九)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未来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华审判员  马东旭代理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