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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月盘点】2016年5月重大立法、案例全面梳理

发布日期:2016-06-01 点击量:2162次
    不经意间5月就这样的悄悄走过,最高检、最高法、国土部、国务院、等部门发布重要立法;北京、辽宁、武汉等地也积极的在5月里加快地方性法规的发布。
    除了典型案例,你听过被遗忘权吗?你知道百度又成被告吗?让我们回首5月,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请跟随北大法律信息网小编一起看看有哪些重要立法及案例在我们身边发生。

    最高检解读《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五大亮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解读了五大亮点。
    一是强化监督工作原则。
    《规则》在行政诉讼监督原则的规定上,既体现与民事诉讼监督的共性要求。
    二是强化申请监督渠道畅通。《规则》依法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时限要求,确保申请监督“门槛清晰”。
    三是强化监督工作力度。
    《规则》依法适度扩大了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范围,同时明确规定了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实施监督的方式。
    四是强化监督工作规范。
    《规则》完善了检察机关调查工作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掌握“全面客观”。
    五是强化自身监督机制。《规则》明确规定再审检察建议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保障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试点的通知》。《通知》将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8种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并指定天津、辽宁、福建、海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等地8个高级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在辖区内指定有关中级、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刑指导意见。同时指定量刑规范化工作基础比较扎实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就8个试点罪名的罚金刑进行试点,并提出指导意见。【详细】
    最高法出台解决执行难工作纲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锐意进取,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全力推进各项执行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在两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将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研究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评价体系,确定两到三年内解决执行难的具体目标及指标体系,广泛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开发布。两到三年期限届满前,将由该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参与单位按照既定的评价体系进行效果评估,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详细】
    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建设用地总量将被有效控制
    国土资源部出台《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建设用地总量将被有效控制。《规划》要求,“十三五”期间,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用地政策,支持创新融资模式。 《规划》强调,在住房供求关系紧张地区适度增加用地规模;对房地产库存较高的城市,减少直至停止住房用地供应;允许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改变用途,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详细】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协同推进“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加快制造强国建设。
    《意见》明确了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7项主要任务,包括打造制造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推动互联网企业构建制造业“双创”服务体系,支持制造企业与互联网企业跨界融合,培育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新模式,强化融合发展基础支撑,提升融合发展系统解决方案能力,提高工业信息系统安全水平。【详细】
    国务院出台意见促进外贸回稳:降低部分日用品关税
    中国政府网9日公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实行积极的进口政策,要求完善进口贴息政策,调整《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重点支持先进设备、先进技术进口,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完善现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切实推进汽车平行进口。赋予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原油使用和进口资质。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关税,引导境外消费回流。
    《意见》提出,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优化出口退税率结构,对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等部分机电产品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退税,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严厉打击骗取退税。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出口退税一类企业比例,发挥好一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详细】
    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国务院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 《要点》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持续简政放权,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扎实做好职业资格改革,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积极开展收费清理改革和监督检查,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以政务公开推动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二是加强监管创新,实施公正监管,推进综合监管,探索审慎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是优化政府服务,提高“双创”服务效率,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加快推动形成更有吸引力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详细】
    六部门:合理调配人员 满足高峰期儿童患者医疗需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在学生假期和季节性疾病高发期,根据儿童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调配儿科医务人员力量,做好门诊和急诊的有效衔接,满足高峰期儿童患者医疗需求。
    《意见》指出,各地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儿童健康管理,做好预防接种,实施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等,加强肺结核等儿童传染病防治。
    《意见》提出,依托技术力量较强的儿童医院、综合医院儿科和妇幼保健机构,在城市和县域建立儿童急危重症救治中心。【详细】
    两部委印发方案:住宅地震损失最高可赔百万
    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终于迈出关键一步。  根据《方案》,住宅地震巨灾险分为基本保额与补充保额。城镇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住宅为每户2万元。此外,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现阶段保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家庭拥有多处住房的可投保多户。
    入推进法治实践,结合国家工作人员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详细】
    国管公积金贷款10天审结 申请材料瘦身至8项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贷款申请材料由15项减少到8项,审批时限缩短至10天。流程优化后,贷款审批时间大幅压缩,银行经办网点受理贷款申请后,最多10个工作日就能完成审批。审批通过的,借款申请人还能收到告知短信。《借款合同》签署后发放个人贷款,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缩减为4个工作日。【详细】
    网店实名制将落实 平台不得协助进行假“好评”
    国家工商总局5日公布了《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侵权假冒是网络市场的顽疾之一。方案提出要加大对网络上销售仿冒高知名度商标、涉外商标商品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网络销售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商标侵权假冒典型案件,要强化生产、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制造等工作环节的全链条打击。【详细】

    北京修订食药违法举报办法 鼓励行业内人员举报
    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即日起实施。
    举报人可不到现场领奖金
    《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6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药品行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无处罚决定也可给予奖励
    新《办法》中,有两类情形无行政处罚决定也可给予举报奖励。一是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正式受理的,食药监部门可以对举报事实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二是对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社会影响恶劣,执法部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也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详细】
    北京市属医院医疗合作禁技术或资金入股
    北京市医管局近日印发《市属医院医疗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市属医院今后开展“医疗合作”如托管、技术合作和医联体等,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优先与非营利性的基本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同时,明确市属医院不能以技术入股或资金入股等形式,与其他机构开展医疗合作。《办法》指出,市属医院开展“医疗合作”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鼓励市属医院优先与非营利性的基本医疗机构,精神、传染、妇儿、中医、康复与护理类医院,以及津冀地区医疗机构开展合作。【详细】
    北京出劳动仲裁办法 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可一裁终局
    北京市人社局宣布,在京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可以“一裁终局”了。通过提高企业上诉的条件,有望使职工降低维权成本,从而能够快速维权,尽快拿到自己应得的报酬和补偿,避免经年累月的诉讼过程。
    根据市人社局发布的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有关通知,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金额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以及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裁终局”。如果劳动者对仲裁的结果满意,劳动争议案件就能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不用再进行诉讼,有效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仲裁效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详细】
    武汉启动养老金并轨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致
    武汉下发《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一样,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同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政策,即个人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基数。
    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仅用于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经确认后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详细】
    辽宁6月新规:经营者将禁用“拥有最终解释权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汽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等。 6月1日,《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详细】
    吉林新规:患者死因有争议应在死亡48小时内尸检
    6月1日起,《吉林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实施,规定对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给出明确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
    尸检必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经医患双方协商由医疗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尸检机构提出尸检申请,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并签字,尸检机构不接受个人申请。【详细】
    成都新规: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更改款物用途
    5月11日,成都市发布《关于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必须与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以共同建立基金、联合募捐等形式开展募捐活动。,建立志愿者嘉许制度,对为成都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授予”蓉城慈善奖“。激励积极参与慈善活动的个人。对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从政策、资金和宣传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和服务。【详细】

    最高检发布十件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一、王某、朱某与某县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抗诉案
    王某与朱某为夫妻关系。朱某于2001年与某林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林场40.5亩土地承包给朱某,承包期为30年。王某、朱某承包土地后种植了果树、葡萄。2003年6月,县工商局为王某颁发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形式为家庭经营,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经济林苗木、生态林苗木、果业,自产自销。2003年10月,县政府发放了新林权证,朱某承包的土地在该林权证确定的范围内。2005年4月,县政府开始治理大凌河西支,因王某、朱某的承包地在治理工程施工的范围内,治理工程指挥部组织水利局等部门将王某、朱某的林地推毁。2006年5月,王某以县政府、县水利局强行推毁其果园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在该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将朱某追加为原告。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县政府将王某、朱某承包地内的林木推毁的行政行为违法。县政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县政府仍不服该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一、确认县政府治理大凌河西支堤防工程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二、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三、驳回王某、朱某请求确认县政府治理大凌河西支堤防工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王某、朱某不服该再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二、 柴某、毕某与某县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抗诉案
    1993年5月,柴某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划拨(征用)协议书。1994年5月,柴某向某村委会上缴建房地皮费。1995年1月,某县政府向柴某颁发《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1995年4月,建设部门向柴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5年12月,柴某上交耕地占用税。1996年1月,县房管局依据第三人柴某的兄弟提供的身份证、建设单位户主为柴某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1995年12月8日柴某《关于房屋户主变更的申请报告》,向柴某兄弟颁发第95-12-911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11月6日,柴某向县房管局提出关于请求废除其兄弟房屋所有权证尽快恢复本人房屋所有权证的报告。县房管局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关于处理争议房屋权属纠纷的通知,并决定收回第95-12-911号房屋所有权证,但因故未能收回。2008年10月7日,县房管局作出注销第95-12-9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于次日在《黄冈日报》公告。2009年4月15日,县房管局决定撤销第95-12-911号房屋所有权证并公告作废。2010年8月17日,县房管局为柴某及其妻毕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010年12月9日,县房管局再次公告,决定撤销2008年10月8日及2009年4月15日作出的关于注销和撤销柴某兄弟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2011年1月5日,县房管局再次作出关于撤销2008年10月8日作出的注销第95-12-91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并于同年1月25日在《黄冈日报》公告。2011年3月9日,柴某的兄弟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柴某、毕某退出争议房屋。2011年3月10日,柴某、毕某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县房管局发现申请人申报材料不实后,虽先后作出注销、撤销、作废房屋权属证书等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但其后又撤销上述决定,使柴某兄弟的产权证又恢复了原有状态。但县政府在为柴某兄弟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中认定产权来源不清,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判决撤销县政府为柴某兄弟颁发的第95-12-911号房屋所有权证。柴某的兄弟提出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另查明,1995年12月8日,柴某向土地部门、房管部门申请将争议房屋户主变更为其兄弟。该院认为,柴某最迟在2006年就应当知道县政府为其兄弟颁发了第95-12-911号房产证,其于2011年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二年起诉期限,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柴某的起诉。
    三、 某县安监局与某工业公司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抗诉案
    某工业公司第一轮窑厂是该公司的非法人分支经营单位,主要生产建筑用红砖,该厂《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1年底到期后未能继续申办到新的行政许可证。2012年1月1日,该公司与谢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第一轮窑厂的现有全部场地、设施、设备及房屋供谢某使用、经营,租期三年。后谢某在第一轮窑厂开始生产经营红砖,但未按协议约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2012年6月19日,在第一轮窑厂的装窑现场,民工许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运输砖坯进出窑门过程中头部不慎撞击窑体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工业公司和谢某没有及时将事故向有关部门报告。2012年7月3日,谢某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予以了赔偿。2012年10月1日,县安监局接到举报后,予以调查核实,认定工业公司是对此次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工业公司罚款12万元。
    工业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起诉,称处罚对象错误,处罚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县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县安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县安监局认定工业公司为事故发生单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县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 熊某与某县国土局、县房管局行政登记抗诉案
    熊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取得贷款,妻子张某将夫妻共有财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附属的房屋抵押给工商银行某支行,于2007年9月17日在某县国土局、县房管局办理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
    2013年8月21日,熊某将县国土局、县房管局分别起诉至法院,以自己不知情为由,请求撤销县国土局、县房管局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返还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责令县国土局、县房管局向熊某书面道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熊某于2010年6月12日知道县国土局、县房管局对其享有权利的土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两年之内提起行政诉讼,且当庭未说明有正当理由,应当认定熊某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起诉的法定期限,分别作出裁定驳回熊某的起诉。熊某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熊某不服二审裁定申请再审,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分别作出裁定驳回了熊某的再审申请。
    五、某村委会与王某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抗诉案
    1984年,王某等12户村民与他人签订两份筑坝施工合同,在某村建虾场,由乡政府加盖了公章。虾场建成后实际面积152亩,于1985年开始经营,后其他村民陆续退股,自1990年底至今该虾场由王某一人经营。后市政府为村委会颁发了包含该虾场在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4月2日,王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为村委会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东港市人民法院以市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判决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4月26日,王某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政府履行涉案土地确权发证法定职责。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令市政府履行对王某就涉案虾场权属确认及登记发证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该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执行,因行政管理权限变更,法院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某经济区管委会。管委会要求王某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国土局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王某提供材料后管委会以其提交申请登记的材料不齐全为由,通知不予登记发证。2012年10月22日,王某第三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政府和管委会履行审核、上报并颁证的法定职责。该案审理过程中,王某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撤回起诉。2012年12月17日,王某第四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土局和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为王某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王某就涉案虾场申请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事,国土局履行审查、上报的法定职责;管委会于收到国土局经济区分局提交的上报材料后两个月内,履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的法定职责。该判决因各方未上诉而生效。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东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确认村委会对涉案虾场具有使用权,判令管委会和国土局为村委会颁发涉案虾场土地使用权证。东港市人民法院驳回了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六、  胡某等与某乡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抗诉案
    2013年12月31日,某乡政府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某村砂石矿开采项目征地的实施方案》,对某村砂石矿开采项目涉及的土地及其他地面附属物进行征收。在此前后,乡政府就与该村部分村民签订了征地协议和土地征用协议,将所得土地给某矿业公司使用。对此,胡某等十八人认为乡政府、矿业公司、村委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4年4月以乡政府为被告,以矿业公司、村委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乡政府作出的《实施方案》,责令乡政府及第三人矿业公司恢复破坏的土地和牛圈坡林地,返还给原告经营。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乡政府作出的《实施方案》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是一种普遍行为,没有特定的对象,没有具体的行政相对人,该实施方案中未涉及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裁定对胡某等十八户的起诉不予受理。胡某等十八人提起上诉,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胡某等十八户村民向一审法院起诉的请求是撤销乡政府作出的《实施方案》,而该实施方案是针对村、乡各有关部门的文件,不是法律文书,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七、 某村委会19(2)队与某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抗诉案
    1992年,某村委会(原为某居委会,本案二审期间更名为某村委会)经协议将本案争议地转让给派出所建设办公楼使用。后镇政府通过与派出所互换获得上述土地,用于建设加油站。2003年5月17日,某村委会就争议地向县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同日,县政府进行了地籍调查,后又对吴某、冯某、莫某等人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03年6月4日,县政府向某村委会颁发了第481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争议地登记给某村委会用于建设加油站。某村委会19(2)队认为县政府上述土地登记行政行为违法,于2008年9月1日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本案争议地的权属变更关系清楚,某村委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土地登记申请的法定要求,县政府据此为其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并无不当,而某村委会19(2)队未提交相应的法定权属凭证证明其主张,遂判决驳回某村委会19(2)队的诉讼请求。某村委会19(2)队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本案指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判决在确认一、二审判决的基础上,认为争议地是四面围墙围住的闭合宗地,四界清楚,与相邻用地人无地界争议,县政府颁证行为没有影响相邻方利益,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遂判决维持。
    八、 某县建委与某开发公司城建行政合同纠纷抗诉案
    2003年11月23日,某开发公司与某县建委签订《梓桐小区旧城改造开发小区项目协议》。其中约定:“由甲方(某县建委)负责协调该项目上下左右的关系,牵头负责协调解决涉及该项目开发建设的相关问题,由甲方负责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意见。”至2004年底,涉案建设项目完成了前期可行性论证、立项、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红线图、土地测算评估、小区拆迁房屋调查等准备工作及相关手续办理,但未能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2009年12月3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该县政府对巷口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获悉该批复后,某开发公司以涉案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部分在批准征地范围内为由,要求建委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协调涉案建设项目的供地事宜。建委则以《批复》与涉案建设项目无关,涉案建设项目规划用地仍为未征用集体土地,且其并不负有协调供地事宜的法定职责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了开发公司的请求。开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建委履行涉案协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均认为某县建委违反协议约定,没有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项目用地的拆迁、安置和土地出让等事宜及有关手续,也未向某开发公司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评估意见,未能全面履行其约定义务,判决某县建委与某开发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梓桐小区旧城改造开发小区项目协议》。
    九、  某市林业局与郑某等行政非诉执行检察建议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郑某、吴某等六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沿海防护林地共计3035平方米建设水产养殖场。某市林业局经过调查,于2013年6月18日对郑某等六人分别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并责令30天内自行拆除占用林地的所有建筑与设施,恢复原貌。郑某等六人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的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1月15日,市林业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并移送行政庭进行非诉案件合法性审查。2015年11月22日,该院裁定: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市林业局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和第二项。但裁定作出后,五宗执行案件至检察机关调查之日一直未移送执行机构。
    十、 某区水务局与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检察建议案
    某区水务局接到群众举报并进行现场调查后发现,某有限公司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某村填占河道。2011 年7月5日,区水务局向某有限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同年8月26日对某有限公司擅自填占河道行为作出(2011)011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1.停止违法行为;2.清除河道内填占的石块、渣土、建筑垃圾,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3.处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某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的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2月24日,区水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2年2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涵执审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区水务局作出的(2011)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方面基本合法,裁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案移送执行后,该院执行局认为上述裁定书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不清,无法强制执行。【详细】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公布十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十起案例分别为:林某某强奸智力残疾人冯某某案;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阿某某与南昌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孔某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陈某某、陈某祥与陈某英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李某某与李某玉排除妨害纠纷案;杜某某诉张某某、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案;王某某诉王某某履行调解协议纠纷案;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曹某诉某粮管所、黄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详细】
    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典型案例之一:房树磊、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3年4月,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公司)着手研发1553BIP核技术,用于航空航天设备的测试,该IP核由三个主要功能模块组成:总线控制器(BC)、远程终端(RT)、总线监视(BM)。被告人房树磊作为该公司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研发此技术。2005年10月,被告人房树磊在1553BIP核BM模块尚未完成情况下(BC、RT等模块已研发完成),提出辞职申请,离职获批准后遂转到其妻子付永利为法定代表人的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微公司)工作。因1553BIP核技术一直由被告人房树磊负责研发,欧比特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与被告人房树磊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欧比特公司出资5万元,由被告人房树磊继续负责BM模块的研发,同时约定技术成果归欧比特公司所有,被告人房树磊负有保密义务。2006年4月11日,被告人房树磊向欧比特公司交付了BM模块及相关技术成果,欧比特公司1553BIP核整套技术已研发完成。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房树磊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允许矽微公司使用其掌握的欧比特公司1553BIP核技术。矽微公司先后生产销售系列1553B测试仪17个,销售金额达800多万元,其中,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生产销售相关产品11个,给欧比特公司造成250余元经济损失。经鉴定,欧比特1553BIP核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1553BIP核技术在1553B总线电缆测试系统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技术信息;矽微公司与欧比特公司源代码文件存在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相同代码段,这些代码段是双方主要模块功能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是侵犯上市公司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充分利用专业办案机制优势,针对此案技术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审查认定难的特点,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案件的检材提取、办案程序的完善、涉案技术的鉴定、产品利润的审计、损失的计算认定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扎实基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两次前往广州听取鉴定专家对涉案技术的讲解与分析,保障精准有力指控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提出的关于涉案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方法,获得了两级法院的支持和采纳,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和示范。案件办理后,检察机关主动回访被害单位,及时反馈办案中发现的知识产权风险漏洞问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受到了企业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好评。本案历时两年半,一审五次开庭、二审三次开庭、审计鉴定达七次,侦查、审计、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员均先后到庭作证说明情况。案件的办理不易,彰显了我国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决心和水平。
    典型案例之二:宋斌侵犯商业秘密案
    2009年至2013年,宋斌作为研发团队成员,参与了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花公司)对“色氨酸生产技术开发”的研发工作,并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工作期间宋斌私自复制了一份“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的电子版并存放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2013年8月宋斌辞职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工作。2013年10月16日,宋斌以网名“梅花”在互联网“发酵人论坛”上发帖,公布“色氨酸提取技术方案”。经鉴定,梅花公司色氨酸提取技术在2013年10月16日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系梅花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宋斌披露的信息与梅花公司的“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中记载的相关信息实质上相同。经审计,梅花公司的“色氨酸生产技术”研发成本为1600万余元。
    本案系较为典型的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现多发态势,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客观上为不法分子披露和迅速传播商业秘密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权利人投入巨额成本研发的成果进入公众领域,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遭到破坏,商业价值完全丧失,给权利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中,着重对行为人的保密义务和权利人的损失数额进行了分析论证,指出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应当根据研发成本、实施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最终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本案的查办解决了实践中类似案件的难点,有助于引导权利人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也有力震慑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典型案例之三:汪洁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
    2012年初,担任上海乌龙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汪洁伙同同在该公司工作的被告人万臻,为谋取非法利益,联系他人成立上海家翊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翊星公司),并招揽曾在乌龙公司工作的多名员工进入家翊星公司工作。家翊星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非法复制乌龙公司开发的用于互联网运营的《乌龙学苑3.0版》软件,制成一款名为《家育星》的英语学习软件。家翊星公司通过互联网运营,以招揽代理商及向代理商出售该软件的点卡牟利。
    在经营期间,被告人金文兵、娄波、孙国龙、沈良君、黄文锋、安明浩等曾在乌龙公司工作的人员,明知系非法复制软件活动,仍根据被告人汪洁及万臻的安排,复制《乌龙学苑3.0版》软件服务器端及客户端程序下的大量文件,制成并运营《家育星》软件。经鉴定,《乌龙学苑3.0版》与《家育星》软件在各自服务器端程序及客户端程序上均存在实质性相似;仅2012年5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汪洁等8人结伙以家翊星公司名义运营《家育星》软件获取的非法收入累计达人民币100万余元。
    该案涉及计算机软件,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电子证据繁多复杂,查证取证难度较大。同时,8名犯罪分子均具有较高的学历、较好的计算机专业背景,其通过在侵权软件中夹杂一些重新开发的程序来掩盖侵权事实,作案手段极其隐蔽。检察机关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指导鉴定机构搭建比对环境,改变以往仅进行简单比对、计算相同文件占全部文件比例的传统做法,通过确认软件的核心程序,从实质相似的角度认定了犯罪事实。在辩护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庭前精心准备,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中通过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有效解决了影响定罪的核心技术问题,有力驳斥了被告人在技术方面的抗辩,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思路。针对知识产权犯罪轻刑、缓刑适用率高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强有力的指控,被告人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彰显了刑法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典型案例之四:花如中、上海度深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2005年,被告人花如中在上海注册上海度深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深公司),其间开发出“问百事”标准自动更新管理软件,并对该软件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该软件包含各种建筑类标准的有效性信息和题录,具有数据管理和检索功能等,可以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进行采集录入相关标准、建筑图集等具体内容。2007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花如中自行或安排员工,购买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等处出版的建筑图集、标准类图书,以扫描等方式形成电子数据后加入公司数据库,并根据客户需求将对应数据绑定到客户目录下,实现服务器数据和客户端的数据同步。截至2013年10月,该公司向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多套软件。
    2013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接到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报案,并于同年10月28日将被告人花如中抓获。经查实,该公司标准自动更新管理软件对外复制发行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的作品共计700余部。
    本案中被告单位采用将纸质书电子化后形成数据库录入软件,继而进行销售的侵权方式,系新型侵犯著作权类案件。此案中被侵权作品属于建筑类图集及建筑行业标准等,关于“标准”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检察机关认真梳理了涉案全部作品的权属证明、版权页、编写说明等材料,严格审查并区别判断,最终扣除“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的数量,保证了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刑法打击的精确度。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上海度深公司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公安机关并未移送,遂引导公安机关追诉漏犯,保证了法律的正确适用。
    典型案例之五:陈国田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3年6月,被告人陈国田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建安路海泰工业园及乌沙社区各承租了一个仓库,分别作为其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饮料的生产地、成品存放地及原材料存放地。后陈国田在海泰工业园的仓库引入生产设备并先后招聘陈桂姣、周白云、陈勇等人为其从事生产假冒加多宝、王老吉、红牛等注册商标饮料工作。其中陈桂姣为生产流水线主要工人,从事成品包装及其他协调工作,周白云为假冒饮料调剂师,陈勇为假冒饮料原材料、成品运送司机。2014年7月3日,长安工商分局对海泰工业园的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假冒加多宝2640罐、假冒王老吉26400罐、假冒红牛18000罐,共价值8万余元。
    该案系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继而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最终成功追诉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案例。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与东莞市工商管理局、公安机关建立了案件咨询、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借助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知情渠道的畅通。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发现监督线索后,对行政执法机关证据收集、取证方向等方面给予引导咨询,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有效防止了以罚代刑,增强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配合,共同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
    典型案例之六:骆立新、白高元、丁伟及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1年9月,被告人骆立新、白高元、丁伟共同成立了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丸酷斯公司),由被告人骆立新负责销售、被告人白高元负责财务、被告人丁伟负责进货,以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766号五楼作为销售点,并租赁上湖社280号之一四楼作为仓库,销售“耐克”运动鞋。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单位丸酷斯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购进明知是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给“名鞋库”、“唯品会”等商家,销售金额共计3000余万元。2013年10月16日,公安人员查获该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骆立新、白高元、丁伟,并从该公司及仓库查获贴有“耐克”品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13000余双,经查证,上述运动鞋均系假冒,货值金额共计990余万元。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4000多万元,涉案物品通过知名网络销售平台销往全国各地,受害者众多,取证难度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从海量证据中认真梳理比对,着重分析各个犯罪嫌疑人主观犯意,厘清各自罪责。针对网络犯罪取证难的特点,列出详细的取证清单和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要求侦查机关进行专项司法审计,准确认定涉案金额,为后期对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定罪处罚打下了扎实的证据基础。检察机关重拳打击此类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净化了网络消费环境,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典型案例之七:李如国等17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件
    2006年7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李如国作为上海韩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亦称“淘宝城”)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在“淘宝城”的控制地位,在其负责“淘宝城”商铺出租及日常管理期间,长期提供场所放纵、容留商户售假,并向商铺收取“扩大经营费”共计90万余元。经查,2010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租赁“淘宝城”商铺经营的商户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罪的共计33件,涉案金额共计3亿余元。
    2012年6月起,被告人陈汉洪、邹金水、杜和云通过与李炯、王金花等人合伙经营的方式,在“淘宝城”先后租赁多家店铺对外售假,并委托被告人万建平为上述店铺内装修暗格、电子遥控门等用于藏匿及暗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方超、丁成新负责运送假冒名牌的商品至 “淘宝城”,供陈汉洪等人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查获的假冒“LV”、“GUCCI”、“CHANEL”、“DIOR”、“PRADA”等世界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6亿余元。
    2014年4月至9月,被告人陈汉洪、邹金水为掩人耳目、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委托被告人曾小飞、王纯将(均为“淘宝城”管理人员)制作虚假租赁协议,由被告人魏萍、余梦梦、徐金宝冒充上述售假店铺老板,并前往公安机关顶罪。
    该案犯罪团伙组织体系严密、层级分工明确、售假时间较长、售假手段隐蔽,采取多种手段逃避侦查,且售假对象多为境外人士,国际影响恶劣。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及时介入引导侦查,针对本案中犯罪行为交织、涉案人员互相包庇、窝点互有串通等情况,在进一步固定涉案人员口供和涉案资金审计鉴定等方面向侦查机关提出补侦意见。为查实售假犯罪细节,办案人员赴“淘宝城”实地调查商铺销假、店面布局、暗格位置、货物藏匿等情况,并通过笔录、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夯实了被告人对销假行为明知故意的关键证据。
    该案二十多家被害单位均为国际知名品牌,“淘宝城”售假商铺多年的犯罪行为已经对静安区乃至全上海的整体市场形象造成严重损害。为有效防止此类犯罪情况的发生,充分发挥好研究、预防、服务等职能,上海市检察机关以该案为基点制定知识产权犯罪综合防治工作机制,通过走访涉案单位、开展法治宣讲、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做好服务区域经济的延伸工作,维护区域内的法治环境,体现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和成效。
    典型案例之八:兰守军、常红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3年初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兰守军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广东立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农公司)的“红利丹”、“农飞”、“立农”、“蓝无宗”等立农品牌系列注册商标的农药给多个农药经销商,同时还雇佣常红卫专门负责销售上述产品。被告人常红卫明知被告人兰守军销售的是假冒立农公司注册商标的农药,为牟取非法利益仍进行销售。为逃避打击和获得客户信任,被告人兰守军专门购买广东立农公司所在地的电话卡、广东农业银行卡进行销售使用,到重庆、贵州、四川等省进行产品推销,收款大多采用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的方式。经查实,被告人兰守军销售金额共计83万余元,被告人常红卫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销售款均归被告人兰守军所有。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假冒品牌农药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侵犯了广大农户、经营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近几年,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重点领域的刑事犯罪以集中监督和打击,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中,被告人兰守军、常红卫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多次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出多条补充侦查建议,确保该案顺利起诉和依法判决,震慑了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潜在违法犯罪者。
    典型案例之九:周艳与株洲沐阳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权纠纷抗诉案
    株洲沐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阳公司)主张:2008年12月8日,沐阳公司与周艳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周艳承包沐阳公司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设施开展经营活动,承包期内周艳如违约,则授权沐阳公司在剩余承包期间内有偿使用周艳的“全成”商标。合同签订后,周艳通过见证人高某向沐阳公司支付承包金10万元,未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鉴于周艳的违约行为,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周艳违约,沐阳公司有权有偿使用“全成”商标,每年使用费为40万元整,分两次付清;周艳承诺沐阳公司在使用“全成”商标期间湖南省境内(除吉首、永州外)没有第二家生产、销售“全成”商标的系列产品,如沐阳公司发现湖南省(除吉首、永州外)还有生产或销售“全成”商标系列产品的,不管何时、何种原因都属于周艳违约,沐阳公司将有权无偿使用“全成”商标并进行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09年1月15日,周艳与见证人高某共同委托律师向沐阳公司通告周艳无法履行承包合同的事实,同意沐阳公司使用“全成”商标,并要求沐阳公司依照约定支付首次商标使用费20万元。同日,沐阳公司向见证人高某支付了20万元商标使用费,并由高某出具收据。此后,沐阳公司使用“全成”商标生产产品,但沐阳公司发现株洲市场上出现大量非沐阳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故认为周艳存在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周艳认为,双方承包经营合同不存在,周艳没有通过高某支付承包金10万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沐阳公司与周艳是否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该合同、协议是否已履行。沐阳公司主张周艳违反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请求法院判决周艳许可其无偿排他使用“全成”商标并返还已交纳的商标使用费。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两次再审,周艳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围绕当事人的申请监督理由,结合原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审查后认为,现有间接证据只能证明双方有过合同磋商过程,不能就合同是否签订和履行形成相互依赖、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不能充分证明双方确有签订和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的事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并获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了当事人的商标权不受侵害。
    典型案例之十: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执行监督案
    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富士化水”)、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下称“华阳公司”)侵犯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晶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晶源公司、富士化水、华阳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富士化水和华阳公司共同侵犯晶源公司ZL95119389.9号发明专利火电脱硫技术,连带赔偿人民币5016.24万元,并按使用年限支付专利使用费,如支付迟延应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富士化水、华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晶源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将本案指定由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将本案指定由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裁定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三年多,申请执行人晶源公司未收到执行款。
    该案系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案件,当事人涉及台资企业、日本企业,涉案标的额巨大,判决生效已逾5年仍未得到执行,当事人的专利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开展执行监督,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有效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详细】
    再审请求被最高法驳回 加多宝“七连冠”案彻底败诉
    广药控股的白云山发布公告称,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加多宝中国、广东加多宝关于加多宝“七连冠”系列广告语案的再审申请。至此,加多宝“七连冠”案以彻底败诉告终。
    “七连冠”引争议
    据了解,2014年3月24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广东加多宝陆续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
    王老吉方面认为,加多宝公司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品牌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加多宝进行上述宣传系故意混淆是非,意图侵占附着于王老吉凉茶上的巨大商誉,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凉茶就是王老吉凉茶,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至北京三院。
    再审请求被驳回
    此后,加多宝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于2015年7月对该案进行二审,维持原判。加多宝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再审,该请求于近日被最高法驳回。【详细】
    陈满获国家赔偿金275万余元:对金额遗憾但认可
    海南省高院13日发布消息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海南省高院决定支付陈满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753777.64元。同时,陈满不再向海南省高院提出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3月14日,海南省高院立案受理陈满申请国家赔偿案。3月30日,海南省高院在海口市举行公开听证,就国家赔偿问题展开核实协商。此后,陈满及其代理律师和海南省高院法官又进行了多次协商沟通。
    昨日,海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严献文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海南省高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上年度即2014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为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陈满被无罪羁押监禁8437天,向陈满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1853777.64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海南省高院认为,陈满被错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无罪羁押监禁8437天,人身自由被剥夺超过23年,认定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陈满被错误定罪量刑,长期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支付陈满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对于最终275万余元的赔偿结果,陈满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遗憾”、“只能说是认可”。“如果再次申请赔偿,可能还要用更久的时间去申请和等待,但我现在想尽快地重新生活,从这个方面以及《赔偿法》的现状来看,我只能是说认可。”陈满说。【详细】
    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遭驳 法院: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前任东家“名声不好”,任某将某网络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删除与前任东家相关的搜索关键词和链接,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任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该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何为被遗忘权?
    据该案法官介绍,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作出了确认普通公民对个人信息拥有被遗忘权终审裁定,进而在欧盟范围确立了被遗忘权。在该权利被欧盟法院确认近两周年之际,北京海淀法院依法审结了公民个人信息被遗忘权司法保护领域的全国首例案件。该案件对我国在网络时代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问题进行了有益的规则探索和司法实践,具有理论和实务的重大研究意义。
    被遗忘权一般是指按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网络用户有权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搜索结果页面中删除自己名字或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目前,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尚无该项法定权利,国内学术界也对这项所谓的权利的法律性质、是否应受到保护、保护的法律渊源及路径、保护的法律标准等重要问题并未形成主流学术意见。
    该案作为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同样涉及国内网络搜索业龙头企业某网络服务公司及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为探索此类问题的司法保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样本。虽然该判决并未支持原告提出的有关保护其所谓的被遗忘权的诉讼请求,但是为被遗忘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通过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打通了路径,通过对该权利法律性质的分析,寻找了现行法律保护的依据,确立了保护的条件和标准,其提出的“非类型化权利涵盖利益”“利益正当性”“保护必要性”三大裁判规则必将为被遗忘权的形成和案件裁判标准的完善奠定有力的实践基础,为我国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相关利益进行司法保护提供有益的借鉴。【详细】
    大众点评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索赔9000万 百度被判赔323万
    大众点评选择诉诸法律,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索赔9000万。昨天(26日)上午10点,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大众点评的创建者和运营商汉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3万元,但驳回了汉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律师称,其行为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内容,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
    而百度公司认为,大众点评网为用户提供以餐饮为主的消费点评、消费优惠等业务,同时提供餐厅预定、外卖等服务,而百度公司提供的是搜索服务,双方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自己与大众点评没有竞争关系,抓取内容符合Robots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审判长徐俊指出:“百度地图和大众点评网实际上模式有些区别,但有些方面也是相似的,我们去消费的时候,我既可以用大众点评网去找一家商户,我也可以用百度地图来找这个商户,我都可以看到这些信息,实际他们有一种替代的关系,这种竞争还是比较直接。”
    法院认为,百度地图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用户点评,替代其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会导致大众点评网的流量减少,构成不正当竞争。【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