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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3 点击量:1295次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5〕63号
发布日期:2015-6-9
执行日期:2015-1-1
生效日期:2015-6-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9日
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云联路2-150号菜鸟智谷一期A6号楼503A 室
电话:
0571-879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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