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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与陈大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4 点击量:1366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负责人:陈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勤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谢树烯,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大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大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中法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地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陈大庆以保险合同纠纷向一审法院起诉大地保险公司,已经超出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二、交通事故受害人连佳歆、赵某、黄某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交警部门完成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之日即2010年9月15日起一年,自2011年9月15日起保险公司即无需赔偿保险金给第三者的交通事故受害人。2012年9月4日,交通事故受害人连佳歆、赵某、黄某与陈大庆签订协议,在法律上对大地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三、陈大庆在本案中所使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诉前由交警部门、赵某和陈大庆委托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不符合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不能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四、保险公司提交了在2010年9月9日对陈大庆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陈大庆醉酒驾驶和肇事逃逸,陈大庆认为自己没有醉酒驾驶和肇事逃逸,应当提交陈大庆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和病历发票予以举证。五、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没有载明依法应有的车辆碰撞痕迹鉴定报告的交通事故证据和车辆检验的交通事故证据,陈大庆主张机动车车辆发生碰撞的事实,证据不充分。六、陈大庆向法庭提交的受害人赵某的工资证明出具时间是在2012年9月10日,受害人赵某拿到工资证明后才有条件与陈大庆谈赔偿事宜,而陈大庆与包括赵某在内的受害人签订终结赔偿协议的时间是2012年9月4日,因此,原审法院采信2012年9月4日《协议书》的真实性是错误的。七、本案出现两个执法主体的交警部门,一个是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一个是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龙湖大队是在2011年8月11日挂牌成立,挂牌之前名称为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在挂牌之前的2010年9月15日以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名义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为伪造的。综上所述,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因此,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责任直至其赔付第三者之日方能确定。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认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受害人收到赔偿之日即2012年9月4日起算至本案陈大庆起诉之日即2013年4月16日,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大地保险公司主张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陈大庆在本案中所使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诉前由交警部门委托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不属于大地保险公司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形,大地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足以反驳该司法鉴定,因此,大地保险公司主张本案所使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三、大地保险公司主张陈大庆醉酒驾驶和肇事逃逸,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交警部门也未作出相关的认定。大地保险公司的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四、大地保险公司主张涉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使用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名义制作,是人为伪造的,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陈大庆主张的机动车车辆发生碰撞的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并无不当。五、大地保险公司对2012年9月4日《协议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大地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大地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修凯代理审判员  陈康秀代理审判员  王丽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