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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静涛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1 点击量:1330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20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沙静涛,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清研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东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沙静涛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清研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研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沙静涛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没有查清客观事实就匆忙下判,《离职移交会签表》只是每个员工离开工作需要办理的一个正常手续而已,在该表上签字并不意味着放弃向单位主张权利。对于该表的签署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同时,签字办手续时清研院公司并没有向沙静涛支付工资和补偿,对于表上“我与河北清研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经济纠纷。”的表述为霸王条款,损害劳动者利益,显失公平。一、二审法院放任清研院公司的违法行为,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清研院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离职移交会签表》载明的“我确认上述内容已全部阅读完毕,手续已全部完成,我与河北清研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经济纠纷。”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沙静涛在该表上签字,表明其对该表所述内容的认可,对其具有约束力。现沙静涛主张该表内容显失公平且签署该表存在重大误解,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沙静涛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沙静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沙静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宋琛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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