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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秀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17 点击量:1530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22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许秀海,,男,1957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枭峰,北京好彩府家常菜馆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丽,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秀芝,女,1933年10月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许秀海因与被申请人王丽丽、田秀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秀海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应有合理宽限期。许秀海支付的相关燃气工程、消防、电力接装、上下水接装费均应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未履行相关配合义务。转租行为不违约,出租人严重违约。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继续履行合同、抵销结算租金费用。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解除条件。许秀海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许秀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秀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珊审判员  李炜代理审判员  林涛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莎莎书记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