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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24 点击量:1408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215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A座808室。
负责人:刘爱明,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国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国卫,男,1958年4月9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德律所)因与被申请人黄国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1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京德律所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
    被申请人黄国卫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经查未发现原审程序违法。申请人京德律所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京德律所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珊审判员  李炜代理审判员  林涛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