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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素良抢劫罪死缓改无期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12 点击量:1465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京刑更14号
罪犯李素良,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2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素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高刑终字第4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5月5日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6月6日至6月10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以罪犯李素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李素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素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26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李素良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李素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素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少波审判员 赵英波审判员 张学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乔晓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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