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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巨各庄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14 点击量:1631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2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密云区巨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水峪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阔林,该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海军,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海森,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密云区巨各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巨各庄镇政府)因与被申请人赵海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4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巨各庄镇政府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一)完全忽视了密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对沿线乡镇的职责要求,沿线乡镇承担的是协调推进、地上物拆迁补偿、施工单位进场维护。(二)针对不完整的《大唐煤制天然气管道工程密云段(占)地拆迁、补偿工作协议书》复印件(当时该份协议中清表恢复费内容被遮挡,镇政府也不了解具体内容),主观猜测“清表恢复费”就是指“地貌恢复费”,其猜测完全与客观不符,但又未作进一步核实。申请人走访了密云市政市容委,并从其处取得了中石油北京公司与密云市政市容委之间的完整版的《密云段(占)地拆迁、补偿工作协议书》,该协议的第三条“补偿子项及标准”第4款“清表恢复费”完整表述为“包括清除作业带内建筑物和大棚等地面附着物、及林木的砍伐和移植费用。清除建筑物、大棚的收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林木砍伐为10元/平方米,林木移植为2.5万元/亩;面积以评估报告为准,林木移植的实际支付总费用还需扣除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返还给密云县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结合密云县市政市容委制定《关于密云县大唐煤制天然气管道工程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第五条“拆迁补偿具体实施程序”中拆迁补偿工作第七步:7、由拆除公司或伐移单位对协议范围内的地上物进行清表作业之后,将拆除区域交付施工单位并签订“交地单”。可见,清表恢复费应是指施工前进行地上物拆除作业,达到“净地”标准,以便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所需支付清除地上设施和林木的清除费用。与施工结束后的地貌恢复根本就是两回事。前者发生在施工前,后者发生在施工后也可能与主体施工同时进行。(三)指挥部虽然从中石油收取过多项费用,但每一项都有它的具体用途和指向,均不包含“地貌恢复费”,不存在地方政府从中石油收取了地貌恢复费但拒绝支付给农户的情形,二审法院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此根本就不适用:即地方政府从未收取过地貌恢复费,自然无法向农户支付。(四)有充足证据能够证明地貌恢复的主体是业主中石油公司所委托的施工单位即辽河一建:1.2012年6月20日签订的《大唐煤质天然气管道北京段(古北口-高丽营)工程第一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其中在该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第9条第5款第1节中(11)、第4节中(2)(3)(6)中的内容;2.2015年3月26日大唐煤制气管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密云市政市容委发送给大唐煤制天然气管道北京段工程建设项目部的《关于大唐煤制气管道水土保护及地貌恢复不到位的函》。3.2015年11月6日大唐煤制气工程密云恢复工程遗留问题整改及赔偿费结算推进会会议纪要。(附2015年9月密云县指挥部办公室发送的《关于大唐煤制天然气管道恢复工程遗留问题的函》)。4.2015年12月30日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大唐煤制气管道北京段工程建设项目部发送密云市政市容委《关于澄清大唐煤制气管道建设工程密云段水保工程及占地赔偿费用结算等问题的函》(附大唐煤制气管道工程第一标段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在密云段,不仅巨各庄镇沿线各村存在地貌恢复不到位的现象,沿线其余5个乡镇同样存在,密云市政市容委正在积极协调中石油管道公司使其督促辽河一建做好地貌恢复工作,保证农户利益。二审法院的判决,无疑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也严重曲解了《密云段征(占)地拆迁、补偿工作协议书》、《关于密云县大唐煤制天然气管道工程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密云县政府第27期专题纪要》的内容,使本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辽河一建逃脱责任,必然对沿线农户今后的水土保护、地貌恢复索赔和责任承担造成严重混乱。故此,请贵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予以再审改判。
    赵海森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关于土地恢复原貌的问题。虽然双方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未作约定,但是根据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18日印发的《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密云县大唐煤制天然气管道工程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密云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为总指挥的密云县大唐煤制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市政市容委,沿线六镇政府分别设立分指挥部组织机构;指挥部与属地镇政府签订拆迁委托工作协议书,由属地镇政府作为拆迁主体,承担本辖区内各工程的各项拆迁补偿协调工作。按该实施方案,密云县人民政府成立大唐煤制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巨各庄镇政府等沿线六镇政府属于指挥部的组织机构,受指挥部委托作为拆迁主体进行拆迁,因此,巨各庄镇政府作为拆迁主体,其拆迁行为是代表县政府指挥部进行的。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甲方)与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1月24日签订的《大唐煤制天然气管道工程密云段征(占)地拆迁、补偿工作协议书》载明:本协议补偿子项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占地一次性补偿费、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外临时占地补偿费、清表恢复费、进场道路恢复费、各种交叉管线、线杆迁移与保护措施费、扰民费、拆迁服务费、评估服务费、协调费、管理费、中介服务费12项费用。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是密云县大唐煤制天然气管道工程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根据上述协议,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支付给指挥部的补偿款中,除本案补偿协议涉及的补偿款外,还包括清表恢复费、进场道路恢复费、各种交叉管线、线杆迁移与保护措施费、扰民费、拆迁服务费、评估服务费、协调费、管理费、中介服务费等其他费用。上述文件及协议可以证明,巨各庄镇政府是拆迁主体,其拆迁行为是代表县政府指挥部进行的,而且指挥部从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收取了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项之外的其他多项费用。虽然双方拆迁协议中并未约定恢复土地原貌的义务,但该协议仅是针对拆迁补偿作的约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作为涉案土地唯一拆迁主体,巨各庄镇政府应当对拆迁后恢复土地原貌负有义务与责任。关于恢复土地原貌的时间,巨各庄镇政府认可相关土地均为临时征占,应该及时予以恢复,而密云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大唐煤制气管道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于2015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大唐煤制气管道工程密云段占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载明: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占地为一次性补偿…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外进行临时占地补偿,补偿时间暂按3年计算(从2012年6月进行地上物调查开始计算),因此,2015年6月后巨各庄镇政府负有恢复土地原貌的义务。关于恢复土地原貌的标准,二审法院根据赵海森的诉讼请求,判令巨各庄镇政府履行复垦义务,具体标准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恢复至一般农作物可耕种程度,但不能种植深根植物,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外恢复至正常可耕种程度。符合指挥部实施方案及双方协议约定,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做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巨各庄镇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密云县巨各庄镇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东审判员符忠良审判员彭红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劲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