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正文XINGTAO.CN |
奚宝生等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21 点击量:1299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25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奚宝生,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谭飞,男,1960年4月1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奚宝生因与被申请人谭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6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奚宝生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法院组成的法庭,有失法庭的严肃性、合理性、合法性;第二、原审法庭有失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第三、原审法院和三中院事实认定不清。谭飞在法庭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我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华严里26号楼202号卫生间漏水,并向相邻房间漏水。谭飞对自己主张没能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审法院在谭飞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认为谭飞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的判决,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第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谭飞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室内厨房、卫生间、客厅墙皮瓷砖脱落、卫生间顶棚污损损毁是我改动卫生间造成的。法院判决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定谭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支持谭飞的诉讼请求是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第五、原审法院诉讼程序不公正,严重侵害了我的诉讼权利;第六、原审法院随意篡改当事人陈述,侵害了我的权益。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2014年10月20日,202号房屋确实因为当时的居住人使用不当导致漏水,造成102号房屋受损。二审法院通过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和比对谭飞提供的漏水照片,发现102室的厕所、客厅等部位除2014年10月20日漏水造成的新的损害外,客厅墙壁有大片明显的水渍痕迹,部分墙皮发黄、发黑、发霉、起皮,卫生间的吊顶也有明显发黑。根据生活常理,上述损害现象并非一次漏水形成。而且谭飞也向相关部门进行过漏水投诉,奚宝生接到过居委会打来的电话,也查看过现场。加之202号房屋于2003年左右进行过装修,奚宝生称对卫生间重新铺设了地砖,将蹲便改为坐便,并做了防水,但是其未提交重做防水的证据,且从现有证据看,即便有防水,也未起到防水的功能,应对该卫生间的防水进行重新处理。结合102号房屋实际的损害状况以及照片,谭飞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举证义务,奚宝生作为202号房屋所有人,其对房屋的管理使用应该尽到注意义务,若因使用不当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奚宝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奚宝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奚宝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肖菲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梦书记员常雨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