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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真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9-23 点击量:1433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民申20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洪真,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路南区国防道49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娜,女,1984年6月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张洪真因与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9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洪真申请再审称:第一、原法院认定2010年1月17日罗兆忠从下班途中楼梯滚落与事实不符;第二、中铁一局提供的加盖天津汇祥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公章的《死亡赔偿协议书》违法无效;第三、中铁一局与天津汇祥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昌平轻轨02标段-高架桥-预制梁09-27桥梁预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虚假无效;第四、罗兆忠与中铁一局存在劳动关系,而与天津汇祥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五、原审定案证据与其他证据具有不可排除的矛盾;第六、新发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定案证据,并且中铁一局向不同执法机关分别提供了伪造的虚假证据。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中建一局提交意见称:张洪真在再审申请书中所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张洪真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原判决证据真实有效,认定事实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书的合法性和法律权威性应得到尊重。我方请求依法驳回张洪真的再审申请,维护生效判决的法律权威。
    本院认为:张洪真主张其丈夫罗兆忠与中铁一局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张洪真就罗兆忠死亡一事已与天津汇祥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由天津汇祥鑫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张洪真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二审法院驳回张洪真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张洪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张洪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洪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肖菲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梦书记员常雨竹